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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俑坑出土刻铭纪年兵器研究/二/(三)
蒋文孝 刘占成
二、刻铭制度
(三)刻铭纪年的格式
目前秦俑坑出土刻铭纪年的铜戈(戟),纪年有秦始皇三、四、五、七和十年,加上“八年相邦吕不韦”戟[1]和“九年相邦吕不韦”戟[2],纪年连续涉及到秦始皇三—五年、七—十年,其中九年以前的铭文格式是“某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某丞某工某”。十六件铜铍上的铭文纪年涉及到秦始皇十三年、十五—十九年,加上“十年寺工”戈,其格式为“某某年,寺工某(造)工某”。
可见,从秦始皇三年到十九年,中央督造的兵器铭文以十年寺工戈为界,分为前后两种,始皇九年以前,铭文体例是“某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某丞某工某”,属于相邦(最高督造者)、寺工及丞(主造者)、工(具体制造者)三级监造制度,这种兵器铭刻题记是秦始皇统治初期的标准格式。从秦始皇十年之后,兵器铭文的格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变为“某某年,寺工某(造)工某”,属于寺工、工两级监造制度,题铭中不再出现最高督造者相邦一职。这是秦始皇十年以后中央督造兵器刻铭体例的一个特点。
从目前所见资料来看,“三年吕不韦”戈是吕不韦任相时的最早的带有“相邦”字样的戈。而以最新发现的“十年寺工”戈为界,其上的铭刻发生了截然不同的变化。由此可以推断,“九年吕不韦”戟,是吕不韦任相期间带有“相邦”字样、年代最晚的一件兵器。也就是说,“某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某丞某工某”的铭文格式,仅存在于秦始皇三年(前244年)到秦始皇九年(前238年),到秦始皇十年以后便基本消失。而秦始皇二年与秦始皇十年以后的兵器铭文,多为“某某年,寺工(或诏吏、少府工室、属邦工室)某(造)工某”格式[3]。大概到了秦二世元年,又开始恢复带有“相邦(丞相)”字样的铭记形式,如“元年丞相斯”戈[4]。
其中原因与当时社会变化有关。《史记·吕不韦列传》云:秦庄襄王三年(前247年)五月卒,“太子政立为王,尊吕不韦为相国,号称‘仲父’”。“初即位,委国事大臣”[5],吕不韦大权独揽,表现在其一手督造的中央兵器上,多刻有“相邦吕不韦”字样的铭文,并将这种体例制度化、完善化。至此,秦代“物勒工名,以考其成。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的制度最终趋于完善,达到了统一。而到了秦始皇十年(前237年),“相国吕不韦坐嫪毐免”[6],兵器上的“相邦吕不韦”字样从此不存。“十年寺工戈”的出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史记》中的记载[7]。另外,“十年秦始皇亲政后,可能长期未置丞相,……丞相位缺,当然不能署名”[8],也是有道理的。
这种情况反映了中央政令的实施变化情况,“反映了君权和相权消长的变化”,“说明自嫪毐之乱被平息,吕不韦被罢相后,秦始皇加强了专制集权,相对削弱了相邦的权力,以防止相邦擅权作乱”[9]。
注释
[1]李仲操:《八年吕不韦戈考》,《文物》1979年第12期。
[2]尹显德:《四川青川出土九年吕不韦戟》,《考古》1991年第1期。
[3]端方:《陶斋吉金录》上有一件“二年寺工龙金角”戈。河北省也曾出土一件少府戈,铭文为“少府二年作”(见河北省博物馆、文物管理处编《河北省出土文物选集》图146,文物出版社,1980年),均为秦始皇二年兵器,未见吕不韦字样。
[4]“元年丞相斯造栎阳左工去疾工上”戈即是明证,见《辽宁宽甸县发现秦石邑戈》,《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3期。
[5]《史记·秦始皇本纪》。
[6]同[5]。
[7]参见蒋文孝、刘占成:《秦俑坑新出土铜戈、戟研究》,《文物》2006年第3期。
[8]黄盛璋:《秦俑坑出土兵器铭文与相关制度发复》,《文博》1990年第5期。
[9]袁仲一:《秦中央督造兵器刻辞综述》,《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2011/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西安:陕西出版集团 三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