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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救国公粮公盐征购


  1941年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遭到要种困难,出现了粮食不足,被服不足,经费不足的状况。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向农业经营者征收的一种农业收益税。它们以征收粮食为主,亦称救国公粮。它一般以农业收入为征收对象,包括耕种土地所得的农产品和出租土地、出租耕畜所得的租金,有的地区也对农家副业收入或房租收入征税,各解放区不尽相同。解放区政府每年根据抗日战争的需要和人民的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征收款额逐级分配到各县、区、乡,以自报和民主平议等方式,确定各户的征税范围。全年实际收入按每户每人每年的平均实际收入的多少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各年税额不尽相同。按照“公私兼顾,军民兼顾”的方针,党中央规定,救国公粮的征收额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20%,实际上多数解放区的农民负担比例在8%至15%之间,这既保证了政府和军队的需要,又不损伤民办,支持了长期的抗日战争。按照“合理负担,有钱出钱”的原则,救国公粮采取累进税制,使钱多的地主、富农负担较多(地主一般不超其收入的30%),使农村人口的大多数负担较轻,这就适当地处理了农村各阶级在税收问题上的矛盾,有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发展。救国公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解放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占政府财政收入的80%),是保证抗日战争胜利的物质基础。
  1941年边区政府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对盐业生产实行军队生产为主,盐民生产为辅的方针,军委后勤部在三边交给边区政府6万驮食盐,作为上交的财政收入。1942年公盐任务增加到12万驮,占财政收入的10%,对缓和边区政府战时经济困难起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抗日战争全书/王桧林主编.—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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