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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减息与反奸清算运动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出于“和平、民主、团结”建国的主张,继续在解放区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1945年12月25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1946年解放区工作的方针》中对此作了阐述。
  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根据陕甘宁边区执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实际情况,西北局和边区政府对开展减租运动作了具体安排。西北局在1945年12月28日《关于1946年边区工作任务的指示》中,要求各地“研究历年减租情况,继续进行查减,并整理租佃关系”。1946年4月召开的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进行查租保佃、贯彻减租方针”的提案。7月16日,边区政府发出《关于减租和查租的指示》,具体规定:“在减租已较彻底的绥德和关中一带,应以复查和保佃为主;在减租尚不彻底不普遍的陇东庆、合、镇一带,应以减租、退租、勾欠、换约、保佃为主;在安边除切实依照租佃条例进行退租、勾欠、换约、保佃,达到彻底减租外,同时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各阶层利益。”并且重申:地主非法倒算的土地应退还农民耕种,地主假典假卖、抬高租额、骗取陈租、明减暗不减等不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补偿农民的损失。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将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但是,鉴于当时全面内战尚未爆发,国共关系尚未最后破裂,为了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社会力量,减少变革农村土地关系中的阻力,中央这个指示又规定,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不是无条件地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而是除了没收和分配极少数大汉奸的土地之外,主要通过清算、减租、减息、献地等方法,使农民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7月,中共中央又考虑根据孙中山赎买地主土地的主张,对一般地主的土地采用发行土地公债的办法进行征购,然后分配给农民。根据中共中央的新政策,陕西解放区农村的减租运动向前推进了一步,不少地方的农民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起来清算地主,有的地方地主主动向人民政府献地,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准备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的土地。不久全面内战爆发,国民党军进犯陕甘宁边区,致使这场改变农村土地关系的群众斗争,暂时停了下来。
  

陕西省志 中国共产党志(上)/吴崇信、李鸿义主编,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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