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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根据十八集团军邮务通令边府规定邮务办法保障邮务员工人权财权政权,家属按优待抗工属条例待遇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1942年2月22日《解放日报》)
  〔本市讯〕自十八集团军朱彭总副司令于1月21日颁布关于邮务问题通令后,边府林主席认为该通令的办法很好,决定在边区实施。现与军邮视察冯玉松先生商讨结果,决定如下:(一)关于邮局汇兑一事,已由冯先生根据该通令第四条之规定,拟定兑换暂行办法送交边府,待修正后,即明令公布;(二)关于邮电检查一事,已由边区保安处命令各地公安机关应遵照该通令第三条之规定办理,凡与该通令相违背者已命令停止;(三)边府为保障邮务员工之人权财权政权及改善其生活计,已通令各县对于邮务员工务须按边府颁布之优待抗工属条例实行优待,如有家境十分贫寒者,不但应减免其负担,且应发动民众帮助。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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