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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三

黄正林


  三、边区经济立法的历史地位
  陕甘宁边区经济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一,保证了中国共产党抗战时期各项经济政策在边区的实施。列宁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①经济法规也不例外,它是以政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制定的。由于法律具有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特点,因此,法律又是贯彻执政党政策最强有力的工具和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抗战时期,为了抗战的胜利和巩固边区,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发展边区经济的政策措施,而边区经济立法正是以这些政策和措施为依据的,而且颁布经济法规的目的就是从法律法规上保证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在具体操作和运行过程中,边区经济法规正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如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制定了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边区的土地法令、租佃法令就明确规定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权,使地主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正是在经济法律法规的保障下,中国共产党的各项经济政策在边区得到贯彻和落实。
  第二,规范了社会经济秩序,推动了边区经济迅速发展。边区经济法规立足点在于保护、扶植、奖助边区经济,调整和规范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在这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如奖励优待移难民垦荒、土地租佃、农业贷款、植棉贷款等法规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移民、难民的垦荒和植棉积极性,推动了边区农业逐步稳步发展,边区的耕地面积由1937年的862.6万亩增加到1945年的1425.6万亩,净增加563万亩;粮食总产量由1937年的111.6万石增加到1944年的181.7万石;抗战八年共交纳公粮达101.39万石。②棉花种植面积由1939年试种时的0.37万亩增加到1944年的29.57万亩,自给率由1%增长到85%以上。③合作社法规的颁布实施,规范了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调动了广大群众加入或投资合作社的积极性,1937年边区有合作社142个,社员57847人,股金55225元(边币,下同),1944年达到社数634个,社员182878人,股金733918403元。合作社把边区广大群众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用来发展边区农村经济,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如民间纺织业,1943年纺纱835849斤,织布35451大匹;1944年纺纱1660203斤,织布114497大匹④,基本上满足了边区农村的穿衣需要。食盐生产、管理及统销法规的实施,推动了盐业的生产和销售,使食盐在“平衡出入口、稳定金融、调节物价”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总之,由于经济法规的实施,边区农业、工业、商业、交通、税收等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到1944年,边区的粮食已达到耕三余一或耕二余一,工业产品达到全部或部分自给,有的产品还可出口换回外汇和必需品。
  第三,保护了各种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抗战时期,边区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由公营经济和私营经济组成,而且私营经济在边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边区经济法规的制定,不仅保护了公营经济,更保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在边区私有土地、租佃权利、债务、私有财产、私营厂矿企业及私营商业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边区政府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对私营经济在贷款、原料、税收、销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法律法规上得到了确认,不同的经济成分都得到了有效保护。
  第四,边区的经济法规,是建国后新中国经济法规的渊源,为新中国经济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1937年至1945年边区的经济法规有着极强的时代特征,但这些法规文献所确立的许多基本原则,仍然是建国初期乃至今天我国经济立法的基础,为建国后颁布的法律所继承和发展。从边区经济立法可以看出,当时的经济法规已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为新中国经济立法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对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经济立法的研究,仍有现实意义。
  (原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1期)
  ①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l40页。
  ②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273页。
  ③ 参看拙作:《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推广植棉》,《甘肃高师学报》1998年第2期。
  ④ 《史料摘编》第7编,《互助合作》,第86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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