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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边区工业体系的建立(上)/第三节 边区的盐业/四

黄正林


  四、盐业管理制度的建立
  皖南事变后,盐在边区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边区十分重视盐的生产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规范食盐生产、质量、销售等各个环节。
  在行政管理方面,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组织规程》,规定了盐务局的地位及内部机构的组成及职责。①《陕甘宁边区盐务局所属各分局组织规程》规定各分局受盐务局的领导和地方政府首长的监督办理当地盐务行政,分局内设股,分别掌管盐场生产统计、查验盐质、核发公盐、联系盐商、会计、出纳、司票报解等。②《陕甘宁边区盐务局办事细则》规定盐务局的总职责、办事程序、会议的召集等。③《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章程》规定了该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其职责包括:(一)保护盐场及提高盐产量质量之计划与指导;(二)督导各级政府动员帮助人民运输食盐;(三)改善盐业交通;(四)推广食盐销路的计划与指导;(五)食盐的生产、运输、推销等的调查统计及报告;考核指导所属机关的工作及册报等。④《各池产盐管理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产盐管理委员会是为组织盐民参加各池盐务行政管理而成立的,归各盐池分局领导。主要职责是:各池盐生产的领导、盐产的管理与统计、各盐民推销的调整与协助、盐民经济状况的调查与外来盐民的登记、解决盐民之间的纠纷和协助稽查私盐的走私等,还负责评选盐业生产劳动英雄和模范盐户。⑤
  在盐场和盐的生产方面,《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三边盐区内,指定老池、苟池、滥泥池、莲花池四个产盐场区,盐户“产盐均需在指定四个场区内制造,不得另在各小池自由挖晒,破坏盐政。”三皇峁土盐产区,由盐务局设立分局监制。食盐生产、销售采取许可证制度,“凡制食盐人民,在每开春时,需向盐务局重新登记一次,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方准制造。”“各盐户产盐,需经盐务局检查盐质,认为合格者,当发给售盐许可证,方准出售。”还规定了盐本、产盐委员会、盐的运输、盐票、公盐督销等内容。⑥《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盐场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范了盐场不同性质的盐田、盐根和盐矿的管理,盐的储藏与公盐的发售等。规定“各池盐田属于私人者,需向本局登记,不登记之盐田没收归公”;各池盐户依其居住人数多少划分为若干小组,选出组长受管理委员会领导推动工作;在产盐期前,各盐户必须及时修理盐池、水道、边堤等,以免妨碍生产;盐产期间,盐户要遵守产盐管理委员会的命令及时灌水、磨田、打盐,不得无故迁延日期。各池盐根盐矿,不经盐务局批准,任何人不得自由挖取;食盐由盐田打出后,应妥为收藏,但不得搬运离池2里以外或窖藏私宅。发售公盐由盐务局发盐员执行,任何人不得发售公盐,盐户所产的优质盐可选为公盐,盐户凭公盐本票领取现金;未持公盐凭票的脚户,任何人不得发给盐斤,否则以走私论处。⑦
  在质量管理方面,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盐质检定办法》,盐分为三个等级:上等盐,粒大、色洁、无碎末,纯盐含量在85%以上,水分在10%以下;二等盐,粒大、色洁,碎末不超过30%以上,硝的成分不能超过20%,水分不能超过15%以上;三等盐,粒大、碎末不超过50%以上,纯盐量在70%以上。⑧
  另外,边区还颁布了《盐务局管理盐本办法》、《边区食盐统销委员会组织章程》、《盐业公司组织章程》、《定边盐业公司经营办法》、《食盐专卖票发行办法》、《公盐收发转运规程》、《陕甘宁边区盐务局办理春季盐业贷款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盐务局缉私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委员会暂行缉私奖惩办法》、《陕甘宁边区盐务管理委员会处罚偷漏盐税与盗窃食盐暂行办法》等,这些制度将在不同的章节里进行论述。
  ①《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19—422页。
  ②《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24页。
  ③《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26—428页。
  ④《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29页。
  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31页。
  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37—438页。
  ⑦《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39—441页。
  ⑧《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册,第445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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