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
陕甘宁边区工厂工会章程准则(民国三十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工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团结厂内全体职工的力量,为民族和工人的解放而斗争。
(二)执行政府之各项劳动法规,提高劳动纪律,增强劳动生产率,保障职工利益,并改善职工生活。
(三)提高职工政治、文化、技术水平,消灭文盲。
第四条 本会直属×××工会领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之经常任务如下:
(一)发动与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抗战建国之事业;
(二)缔结修改或废止劳资间之集体合同;
(三)协助政府监督及检查劳动法令之执行;
(四)协助政府举办劳动介绍所、社会保险及会员之职业介绍;
(五)代表职工参与一切劳资争议之谈判及政府之调解仲裁;
(六)出版报纸刊物,设立学校、图书馆、俱乐部,进行职工之文化政治技术教育;
(七)组织生产、消费、购买、信用等合作事业;
(八)调处职工间之纠纷事件;
(九)提供参议会及政府关于颁布或改废各种劳动法令之意见,并依法推选政府所属之各级劳动社会保险机关及检查机关之职员;
(十)维持在公私工厂及企业中之劳动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属本厂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者,不论年龄、性别、党派、民族、宗教、信仰,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但下列之人不得加入本会:
(一)雇主或其代理人;
(二)剥削工人之包工头;
(三)一切宗教职业家;
(四)经法庭判决褫夺公权者。
第七条 凡会员入会,须有会员一人以上之介绍,经本会委员会的通过。但办理入会手续,不得超过一星期。
第八条 凡本会会员得自由退出工会,但必须预先通知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开除其会籍:
(一)屡次违犯本会章程决议,经三次以上的劝告或警告不能改正者;
(二)吞没工会的公款,经审查确实者;
(三)无故在三个月以上继续不交会费者(但因特殊情形经工会免纳者例外)。凡会员受开除会籍的处分不服者,得向上级工会申诉。
第十条 凡本会会员,均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为本工会及上级工会职员、参加会议、向本会建议及享受本会所举办的一切事业(如学习、合作、互助等)的利益之权。
第十一条 凡本会会员,均有交纳会费、遵守章程、服从决议、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体会员大会,大会闭幕期间,本会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人组织之,并设立候补委员×人,正式委员出缺时,即由候补委员递补之。
第十四条 在委员会下,按生产部门成立小组,每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及下列各股,但得按工作之繁简增减之:
(一)秘书:管理文书、庶务、会计等事宜;
(二)组织股:管理会员入会登记、调查统计及编制小组等事宜;
(三)文化教育股:管理文化教育、宣传、出版及俱乐部、图书室等事宜;
(四)生产股:管理提高职工的劳动热忱、执行劳动纪律及研究提高生产技术、组织生产竞赛等事宜;
(五)劳动保护股:管理合同、合作、互助及一切工人福利事宜;
(六)青工股:管理青工学习、保护青工健康及一切青工生活事宜;
(七)女工股:管理女工之健康及一切女工生活事宜。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及各股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会定期会议,分为下列几种:
(一)会员大会每三月召开一次,如有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请求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均得召集临时大会。
(二)委员会每一月召开一次,如有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请求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均得分别召集临时会议。
(三)小组会每半月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本会定期会议,均规定于生产时间之外举行,但必要时取得厂方同意临时决定之。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每半年改选一次,但得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原则如下:
(一)本会委员会的委员及参加上级代表会的代表,均由选举产生,选举人有随时撤换自己的代表之权;
(二)本会的各种重要问题,在未决议以前,凡是本会会员均得自由发表意见参加讨论,但以多数的赞同而通过后,少数须服从多数,一致执行决议;
(三)本会服从上级的决议和领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有下列各种来源:
(一)会员入会费,每人不得超过其一天之工资;
(二)会员经常月费,按照所得工资百分之一征收之;
(三)向厂方劝募补助工会文化教育与办公费,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三;
(四)本会举办之合作社所得盈余×分之×;
(五)其他捐助与津贴。
第二十二条 本会之基金及经费,除办公费用外,不得用之于职工福利无关之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支,须按月向会员公布,并报告上级。凡会员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请求,得随时推选代表审查本会的经费及帐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边区政府备案后经×××工会之批准,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全体会员大会决议,经×××工会之批准修改之。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之权,属于本委员会。
编者注:这个准则是边区总工会起草,提供边区各工厂工人讨论实行的。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