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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民国三十一年一月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为健全边区乡市(等于乡或等于区的市,下同)机构,奠定民主政治基础而制定之。
  第二条 乡市政府区域规定如下:
  (一)甲等乡纵横不逾十里,人口至多不得逾一千五百人;
  (二)乙等乡纵横不逾二十里,人口至多不得逾一千人;
  (三)丙等乡纵横不逾三十里,人口不得逾一千人。
  第三条 乡市政府应选择本乡市适中地点设立之。
  第四条 乡市参议会为乡市政权最高机关,乡市参议会休会时,乡市政府委员会为乡市政权最高机关。乡市长、乡市政府委员由乡市参议会选举之。
  第五条 乡市参议会一年改选一次,乡市长及政府委员同时改选,但连选得连任(乡市长当选后须呈请县政府委任之)。
  第六条 在未届改选期间,乡市长及政府各委员如违法失职,乡市参议会随时可以将其罢免,或县政府将其撤免,令行该乡市参议会改选。
  第七条 乡市政府之印信,由政府统一制发。
  第八条 乡市参议会开会,乡市长应准备议案报告工作,乡市政府委员会每半月应开会一次。
  第九条 乡市政府除乡市长一人文书一人脱离生产外,其他都不脱离生产,但参议会开会,政府委员会开会吃饭费用,得设法筹集之,但须在参议会通过,并报告上级政府备查。
  乡市政府文书,由当地小学校教员中遴任,无则另任之。
  第十条 乡市政府管辖下设行政村(或南关北关……),行政村下设自然村(或坊甲),行政村(或南关北关……)设村主任一人,自然村(或坊甲)设村长(或坊长甲长)一人,均由选民大会选举之。
  第十一条 行政村(或南关北关……)主任,自然村(或坊甲)村长(或坊长、甲长)每半年改选一次。
  第十二条 乡市政府为工作需要,设有下列各会:
  (一)优待救济委员会;
  (二)文化促进委员会;
  (三)经济建设委员会;
  (四)锄奸委员会;
  (五)卫生保育委员会;
  (六)人民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乡市政府必要时,得设其他各种性质之临时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委员会由三人至五人组织之,委员与主任委员,均由乡市政府聘任之。
  第十五条 乡市政府之各委员会,及自卫军、少先队、儿童团等组织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乡市政府工作细则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边区参议会通过,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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