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
陕甘宁边区贩卖纸烟惩治办法(民国三十一年一月公布)
(一)本办法根据本府第三次政务会议议决之禁止贩卖纸烟决议案订定之。
(二)从本年一月十五日起,各种纸烟,概不得进口,如发现有偷运进口者,由各地税局负责查缉,除将纸烟全部没收外,科以从价三倍到五倍之罚金。
(三)从本年三月一日起,所有商店概不得出卖纸烟。如有违令偷卖者,由各该地税局公安机关负责查禁没收,并视其出卖香烟多寡,处以从价三倍到五倍之罚款。凡经公安机关没收之纸烟,一律交税局,如当地无税局者,则交县金库,如当地无金库者,则交贸易局。
(四)各地军民均负有帮助政府禁止贩卖纸烟之任务,如发现有偷运及私贩纸烟情事,均须立即报告该地税局及公安机关,予以查缉没收,按章处罚。税局及公安机关并得提罚款十分之三给报告人,以资奖励,但报告人不得私自予以没收处罚。
(五)过往客籍人士准许携带自用香烟百支,超过者没收之,转口纸烟税率从一月十五日起提高到百分之八十。
(六)税局公安机关所没收之纸烟及罚款,概交当地财政机关作为财政收入。
(七)为便利商民起见,凡在一月十五日以前进口之香烟,在二月底以前仍未能卖出者,得交各该地贸易局代向边区外出卖,并向贸易局科以一定之手续费。
(八)本办法所指之纸烟,系指外来之五福、仙岛、风车、前门、炮台及其他牌或无名牌之纸烟,至于水烟、曲沃烟、兴隆烟、汗烟及土制烟丝不在禁止之列。
(九)本办法自公布日生效。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