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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重新整理边区自卫军工作的决定(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一日公布)


  第一、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在保卫边区、巩固边区的总任务下,数年来参加各种抗战动员和建设工作,有其不可磨灭的成绩,然而由于组织的不健全,生产和动员任务不能耽误,更由于和平环境的影响及某些自然条件的限制,大大的阻碍了工作的进展,并且其组织方式亦颇有不甚相宜于新民主主义的建设。如:
  (一)现有自卫军人数约七万人,仅占边区人口总数二十分之一强,这说明有大多数抗日公民尚未参加武装组织。
  (二)就自卫军阶级成份说,尚未普遍到各个阶层中去,因此不能发挥广大群众力量。
  (三)连以上的干部均系委派而非民选,因而不能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与自动性,巨大的革命潜力便不能充分发挥。
  (四)在装备上尚未利用各种各色武器,同时技术训练亦差,教育工作限于少数队员且又不能经常与深入,因此即连为数甚少的队员亦难获其所需之实际教育。
  上述弱点都直接或间接的减削武装群众的政治意义,假如我们的抗战建国工作,没有广大人民武装支援,我们的巩固边区、建设边区的工作,没有广大人民的武装协助,将都会受到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重新整理边区自卫军,并在组织上施以必要的改变,以求充分的发挥这雄厚的潜在力。
  第二、为充分的发挥人民的自动性和积极性,及适应新民主主义的建设,自卫军必须以民主集中制为其组织原则,同时为启发人民保卫家乡的意念和热情,及发挥熟知当地风俗习惯地理人情的特长,则应很好的把握其地方性,即必须按地区实行编制与领导:
  (一)人民武装应以县为其最高民主组织单位,归当地政府领导与指挥,县以上统一的在保安司令部系统下。
  (二)各县区均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专门领导本县区的自卫军,少先队及属于本县区的地方部队。组织办法:
  1.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全县武装代表会(每一百——一百五十武装人民推选代表二人)民主产生委员七人,内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或副主任之一,则需具有必要之指挥能力,现即由区乡开始选举武装人民的代表。
  2.区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全区武装人民代表会(每乡武装人民三十人推选代表一人)民主产生委员五人,内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副主任亦须具有必需的领导指挥能力。
  3.各县区之人民武装大队部及营部,应与人民武装委员会混合组织,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大队长(县)与营长(区)。队长由保安司令部加委,营长由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加委,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另外大队部设干事二人,营部设干事一人。协助工作。
  4.乡不设人民武装委员会,只设连部,受区人民武装委员会与营长领导指挥,同时,受同级乡政府领导。
  (三)连以下各级干部(班长以上),均由本队民主选举,经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加委。
  第三、指挥关系:
  (一)民主集中制,下级服从上级。
  (二)政府有权指挥同级的人民武装自卫军与基干自卫军,应在政府意图下独立活动,战时应保持其机动性。
  (三)人民武装在配合正规军作战时,应受正规军的指挥。
  (四)为统一人民武装与保安部队的领导,仍将各地人民武装划归保安司令部系统,在该部内特设人民武装部(各分区保安司令部内设人民武装科,没有保安司令部之分区,人民武装科应设于专署),以加强领导和帮助人民武装的工作。
  第四、编制:
  (一)凡年龄在十九岁以上五十岁以下之边区公民,不分阶级、性别、籍贯、宗教、党派、职业、民族,一律参加自卫军(十五岁至十八岁参加少先队另有详细规定)。
  (二)自卫军与基干自卫军之基层组织为班,每班五人至十四人(内正副班长各一人),两班至四班为一排,设正副排长各一人,两排至三排为一连,设立副连长各一人,各连营编制,均按当地人口及居民区域划分,不必求划一,普通自卫军每乡成立一个连。
  (三)基干自卫军应求质不求量,故即应重新整理淘汰老弱,而于自卫军中抽调精干壮健觉悟较高,具有保卫家乡保卫边区热诚,在组成其年龄不得超过四十岁,大乡可成立一个排或两个班。
  (四)妇女自卫军应单独编制不宜混合。
  第五、人民武装的任务:
  (一)自卫军在平时协助政府维持一般社会治安,战时帮助军队侦察敌情传递情报、书信、打扫战场、运输粮秣、伤兵、弹药、破路、修路、修筑或拆毁工事及其他勤务等,必要时亦须参加实际战斗行动。
  (二)基干自卫军的任务,是在警卫治安,保卫地方政权,侦察敌情,在战斗情况下,须配合军队作战,袭击少数敌人,破坏交通,防止武装奸细及土匪的活动,指导自卫军,实行坚壁清野,掩护地方政权及人民转移等,必要时亦需参加勤务工作。
  (三)妇女自卫军可进行较轻的勤务工作。
  第六、人民武装的武器:
  (一)普通自卫军以大刀、梭标、土炮为主,并准备必需的扁担、绳子、担架、铁锹、斧子等。
  (二)基干自卫军以较好大刀、梭标、土炮、手榴弹(尽可能发给)为主,另配备一部步枪。
  (三)必要时得以县为单位,设立火药制造所,制造红药、黑药、地雷、土枪(椿树炮、石头炮、抽水炮等),以供稀要。
  第七、人民武装的教育训练:
  (一)普通自卫军目前以训练干部为主,每年一至两次,时间半月至一月,其训练内容以本身工作技术与政治教育并重。
  (二)基干自卫军以区为单位,每年集中训练一次(干部另行增训一次)。
  第八、人民武装的纪律:
  (一)遵守政府法令与施政纲领,服从组织执行命令,不损害群众利益,不乱行敲诈与绑人,如违者送政府惩处。
  (二)在军事集中行动时所犯(平时不得执行)军事上过失,重者送政府惩办,轻者由本队处理,其处罚办法分:劝告、警告、严重警告、罚勤务三天以下,罚禁闭三天以下(排长以下无罚勤务禁闭之权,连长亦只有罚勤务一天以下之权)。处罚时连以下均须在自卫军人大会上宣布表决,而后施行,绝对禁止肉刑与打骂戴高帽等非法处理。
  (三)战场投敌及有反革命行为者,分别按锄奸条例处理之。
  (四)缴获战利品及资材,应送交县自卫军大队部处理(如有重要文件及军用品并速即送交就近主力军),在直接配合主力军作战时,则应全部送交主力军处理,不得私自拿走或任意损坏。
  第九、为加强政治工作,连设政治指导员一名,由区人民武装委员会指定,呈报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加委。
  第十、人民武装的经费:
  (一)日常办公及教育经费,统一由当地政府筹发,向边区政府报销。
  (二)人民武装营以上的干部,应与同级政府工作人员受同等待遇,连长及以下皆不脱离生产。
  以上决定,望各级军政机关切实按照执行为要!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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