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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民国三十年十一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三十一年四月边区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七、八、十一、十八各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参议员中选出之正副议长,为大会当然主席;并得以需要推举议员若干人组织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条 正副议长为大会主席团当然主席,每次会议时之主席由主席团轮流充任之。
  第四条 边区参议会会期定为十月,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五条 参议会开会时,有参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有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赞成,始得决议。
  第六条 参议会之会议公开之;必要时得由主席宣告开秘密会议。
  第七条 参议会之开会、休会及散会,由主席宣告之。
  第八条 参议员在会场之席次,由筹备会编定之。
  第九条 参议员在会议内得自由发表言论,不受任何限制。
  第十条 参议会开会时,依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同级行政首长及司法首长均得列席;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二章 提案及讨论表决
  第十一条 凡关于抗战建国地方建设,及为边区参议会之职权所及者,均得提出为议案。
  第十二条 凡参议员及边区之民众、文化、学术各团体,均得提出提案于参议会。
  第十三条 凡议案应以书面为之,详具议题、理由及办法。议案应详具议题、理由及办法,经参议员五人连署提出之。
  第十四条 提案经由主席团分交各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再提交大会讨论议决。
  第十五条 凡参议员得以书面或口头提出临时动议;但须在当日议事日程所列各案议毕时为之;如已届散会时间,得由主席提付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讨论之进行依议事日程所定之顺序,惟经大会决议,得变更之。
  第十七条 参议员对于议事日程所列之议题,欲发言时,应先将其编定之番号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主席团,至其发言之先后,由主席团以收到通知之顺序决定之。
  第十八条 除报告外,一般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在同一议案,一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关于提案之说明、质疑、答复、及讨论,超过规定之时间者,主席得终止之;但经大会多数同意者,得延长之。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之结果,如有数种意见时,其表决之顺序由主席决定之。
  第二十一条 表决之方式,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为之。
  第三章 报告与询问
  第二十二条 政府工作报告,由各主管机关负责以书面或口头为之。
  第二十三条 政府工作报告,须列入议事日程,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凡参议员对于政府工作报告,均有询问权,询问时以书面或口头为之,由大会主席团通知主管机关负责人定期答复之,如认为答复不满意时,可再提出询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五条 参议会选举政府正副主席、政府委员、法院院长、参议会常驻委员,均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之,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
  第二十六条 罢免政府正副主席或法院院长之提案,须有出席参议员二十人以上之连署,始得提议,经大会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赞成,始得为最后决定。
  第五章 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若干人,均由大会主席团选任之。
  第二十八条 正副秘书长承主席团之命处理议会一切事宜,并监督指挥各秘书及所属职员之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设下列各科:
  (一)文书科 (二)议事科 (三)总务科 (四)警卫科
  第三十条 各科得依其事务之性质分设若干股。
  第三十一条 各科设科长一人,由秘书长任命或秘书兼任之,各股设股长一人,干事若干人,由秘书长向政府机关调任之。
  第三十二条 文书科专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文电及贺礼之收发事宜。
  (二)关于文电之撰拟和缮核编译及保管等事宜。
  (三)关于编制议事日程及会议记录事宜。
  (四)关于各种通知及各种印刷事宜。
  (五)关于典守印信事宜。
  (六)关于来宾会客之传达事宜。
  (七)关于决议案条例报告之整理协助事宜。
  第三十三条 议事科专管下列事宜:
  (一)关于议员报到登记事宜。
  (二)关于议员出席、缺席、登记表编计数及其他协助事宜。
  (三)关于会议及各委员会开会之准备事宜。
  (四)关于出席证章及旁听卷之制发与登记事宜。
  (五)关于接洽新闻记者及发表新闻事宜。
  (六)关于议员生活上之保健事宜。
  (七)关于会刊编辑事宜。
  (八)关于编定议员席次及会场一切布置事宜。
  第三十四条 总务科专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参议会预算决算之编制事宜。
  (二)关于款项出纳保管事宜。
  (三)关于大会人员食用住宿一切布置招待事宜。
  (四)关于一切文具物具慰劳物品之购置保管事宜。
  (五)关于杂务人员之进退指挥事宜。
  (六)关于不属其他各科之庶务事宜。
  第三十五条 警卫科掌理下列各事项:
  (一)会场警卫 (二)会场周围警戒 (三)防空哨。
  第六章 各种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边区参议会关于开会时得设立以下各种审查委员会:
  (一)政治审查委员会。
  (二)财政审查委员会。
  (三)经建审查委员会。
  (四)文教审查委员会。
  (五)军事审查委员会。
  (六)特种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凡参议会议决付审查之事件及大会之各种提案等,由主席团按其性质分交各审查委员会审查之。
  第三十八条 各审查委员会之委员由参议员自动报名参加,但每人至多不得参加两种以上会议,各审查会议之召集人,由主席团拟定名单提出大会决定之。
  第三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定之。开会不得迟延,开会时召集人为主席。
  第四十条 各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请提案人出席说明之。
  第四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开会时,得请政府有关人员列席发表意见。正副秘书长,亦得随时列席。
  第四十二条 提案经各审查委员会审查及整理后,送交主席团编入议程付议。
  第四十三条 特种审查委员会得由主席团聘请专门人材为委员。
  第七章 会场秩序及纪律
  第四十四条 参议员全体有共同维护会场秩序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会场秩序细则另定之。
  第四十六条 参议员在会议中有违背本规程或妨害会场秩序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之;其情节重大者,得依主席团之决定,或会议之议决惩戒之,惩戒之方式,分为下列各种:
  (一)谴责, (二)责令道歉, (三)停止一定时日之出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参议会议决修正之。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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