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交代条例


  ——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公布——
  第一条 凡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机关政务人员前后任交代时,须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之。
  第二条 前后任应交代之事项如下:
  一、行政方案、干部考绩、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形之报告。
  二、印章、卷宗、图书、表册、薄记及收支凭证。
  三、经收各款项之实收、应收、已解,未解数。
  四、票照存根,未用票照及类似票照之各种单证。
  五、领售及存余之公债卷、粮票、草票、税票、盐票及其他票卷。
  六、公有财产及物品(包括公地、公产、房屋窑洞、生产自给帐目及器物、武器马匹等)。
  七、经费之实领、实支、应领、未领、帐款及其余存款项。
  八、其他需要交代事项。
  第三条 前后任交代时得由其直接上级派员监交。
  第四条 移交时卸任人员须将印章款项移交清册等交代后任接收,并须于半月内将移交手续办理清楚。前任在未取得交代清结证明书前不得私自离去;其因病或上级政府特许者,得由佐理人代办之。
  第五条 款项交代,收入之款以票据为凭,支出之款以单据为凭,公有财产及物品,以财产目录,财产增损表及前任交代清册为凭,其他解款,划拨款,以解款回批银行票据以及领款机关印收为凭。
  第六条 后任接到移交清册时,应即会同监交员于十日内逐项盘查清楚,出具交代清结证明书与前任人员,并会呈上级机关查核。
  第七条 后任人员所造各项表册,其开始日期应与前任人员造报截止之日期衔接。
  第八条 前任因被裁或调任,遇交代不清逾期三月者,得呈请边区政府依其情节轻重处分之;如涉及司法范围者,得送请司法机关惩办之。
  第九条 后任人员如故意留难,或延不结报,或发现弊端徇情匿报者,得呈请边区政府处分之。
  第十条 交代清册如有虚构或漏报情事,前后任均得受行政处分,但以后自行揭发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前项情形,如后任或监交人员通同作弊时,得依法惩办之。
  第十二条 各机关主办会计人员,办理交代细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