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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细则


  ——民国三十二年九月公布——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所谓“可耕之土地”,系指地质可以耕种,且土地所有人具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的土地。这种土地无论是庙田、社田、寺田以及人民之私田,都应该征收土地财产税。
  第三条 所谓“荒地”“荒山”“荒滩”,系指不能耕种或未经开垦之土地。凡懒于耕种而致土地荒废者,仍按可耕地计税,但因劳动力缺乏,致使土地荒芜,土地所有人得向其土地所在地之乡政府请求免税。
  第四条 所谓“坟墓地”,系指葬埋人的坟穴地而言,但为祭祀用的坟会地,不得看做坟墓地,仍须征收土地财产税。
  第五条 所谓“畜牧地”,系指专为畜牧牲口之草地,无论自用或租给别人,只征土地财产税,不征收益税。
  第六条 所谓“农产品”,系指土地上所收获的五谷杂粮,但其所种瓜菜专为自食者免税。
  第七条 所谓“农村付业”,系指农村中之小手工业,包括毡房、粉房、油房、磨房、染房、炭窑、磁窑、砖瓦窑等作坊。
  第八条 所谓“长脚户”,系指经常驮运的人,他的生活,主要靠驮运来维持,但驮运公私食盐的收入,概于免税。
  第九条 所谓“牧畜业之收入”,系指家庭中所养之骆驼、马、骡、驴、牛、羊等当年繁殖牲畜以及出卖皮毛之收入。
  羊繁殖十支以下者免征,十支以上者,得就其超过的数计税,
  第十条 所谓“森林之收入”,系指果树林、木材林等之收入,庭院种植之果木树,其收入免税。
  第十一条 所谓“未纳其他税收之临时经营事业”,系指不开铺子、不立字号,只偶然作投机商业,未纳商业税的事业,这种事业的收入征税。
  第十二条 所谓“移难民”,系指合乎边区政府优待移难民垦荒条例第二条规定者而言,不论其本人以自力耕种,或以资本雇人垦荒按政府所规定年限者,其土地财产税与农业收益税,一律免征,但为逃避负担,由此地迁移他地之农户,不得以移难民论。
  第十三条 所谓“直系亲属”,系指父母妻子与年老失去劳动力之祖父母以及未成年之弟妹。
  第十四条 所谓“纺织业”,系指经营纺纱织布的事业,无论人民以自力劳动或雇佣工人从事纺织,其收入一律免税。
  第十五条 所谓“公斗”,系指粮食局统一制发的三十斤的公斗。
  第十六条 所谓“土地常年产量”,系指土地平年之收获细粮而言,土地常年产量之确定,应注意下列条件:
  一、山、湾、塌、坮、条、塬、川、水等之土地种类;
  二、黄、胶、绵、砂之土质;
  三、崖、坎、阳、背、中心地带之土地位置;
  四、土地耕种人之家庭经济状况,即顾及有无耕牛、工具、种子等对收获多少的影响。
  第十七条 所谓“土地财产税本”,系指征收土地财产税时所依据的底本。这个底本是以土地常年产量的百分之五至二十,折成细粮数来计算。例如,某农民有山地十垧,其常年产量为三石,如果他是自耕农时,则其土地财产税本应为常年产量的百分之十即三斗,此三斗细粮不是他实际所拿出的税额,而是征收这个农民的土地财产税时所依据的底本,从这个底本内,再按累进率算他应出的税。
  第十八条 所谓“收益税本”,系指征收农业收益税时所依据的底本,这个底本是以农业常年产量及副业收入(六折或八折)折成细粮数来计算。例如:某农民有山地十垧,其常年产量为三石,如果他是自耕农时,除减去百分之十生产消耗三斗外,则其收益税本为二石七斗。此外,他还开一粉房,年终获利三万元,打八折为二万四千,如粮价每石一万元,则折成细粮二石四斗,那未,这个农民的农业收益与副业收入税本共为五石一斗,再从五石一斗内计算他应出的税。
  第十九条 折算土地税本与收益税本时,均算至小数第二位为止,其余四舍五入,如五合以上按一计算,四合以下就不要了。
  第二十条 所谓“生产消耗”,系指经营土地所费种籽、农具、肥料、牲畜的消耗。
  第二十一条 夥种地之土地财产税,由地主完纳,夥种户除生产消耗,地主不除。安庄稼地之土地财产税,由地主完纳,其生产消耗,安庄稼户与地主各除一半。
  (附)
  1.换种地之土地财产税由土地所有人完纳,但在双方自愿原则下,可以就地完纳,收益税则有收益所得人完纳。
  2.无地租的土地,无论地主与佃户概不纳土地财产税,但计农业收益税时,佃户不减生产消耗。
  3.“捎种地”,系指雇主以其土地之收入作为雇工工资之土地,其土地财产税与农业收益税均由雇主完纳,但须减去生产消耗。
  4.出典之土地,其土地财产税由承典人负担,但出典时其土地财产税之负担另有约定者,得依其约定纳税。承典人如将土地转租或转佃时,仍由原承典人纳土地财产税。
  5.休种地之计税规定如下;
  一、凡地质瘠薄,其收获量不及每年生产消费,而在他地另行开垦荒地者,其土地财产税与农业收益税,仍以原税本计税,其所开之荒地,无论土地财产税农业收益税,均予免税。
  二、如地质瘠薄,其收获不及每年生产消费,同时又无荒地耕种者,其土地只征土地财产税不征农业收益税。
  第二十二条 所谓细粮,系指扬净晒干没有谷糠之小米而言。
  征粮时均以细粮为征收本位,其他杂粮须依照粮食局每年各地域杂粮折合之规定计算之。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统一累进税条例”第十五条一款所称“所在乡”,系指纳税人居住之乡而言。
  第二十四条 所谓土地与收入在本县以内其计算与征收得由区政府为之,系由土地所有人与农业收益人将其散于本县各区之土地与收入,分乡填报,夤交本人居住之区政府。该区政府俟得到其他区政府(即土地与收入所在地之区政府)关于该人的土地与收入调查后,即就前项填报之土地与收入,加以审查,如果与调查结果相符,即就填报之土地与收入,计算征税,如果前项填报与调查不符时,则由县政府复查,纠正后,再转其本人居住之区政府计算征税。
  第二十五条 乡政府调查土地所有人不在本乡之土地与收入时,须通知土地所有人派人参加之。
  第二十六条 凡土地所有人不在边区者,其税由该户土地收入之经营人交纳之。
  第二十七条 祠堂、公社、坟会、公会等土地之地财产税与农业收益税,均各以一人计税,但其税额以不超过其总收入之二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八条 一家人口分居两处以上者,得分别计税,但重报人口以虚报人口论,应按“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之。
  第二十九条 已与子女分居之老人,其自有土地收入者,应另户计算,其无土地收入而受子女轮养者,其人口之计算由轮养人协商决定之。
  第三十条 寄居亲友家中的人,如果他与所寄居之家共营生活,并与其家属同样享有财产权时,应在其所寄居之家中计算人口,如果他与所寄居之家不营共同生活,又不享有财产权时,则不在其寄居之家中计算人口;但是如果他确实无家可归,又无产业不能自活时,得在其所寄居之家中计算人口。
  第三十一条 在填写征收“农业统一累进税调查简表”时,各户均按当时实有吃粮人口填写,填表以后,无论人口有无增减,在未到改变税额期间,一律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乡区审查委员会,设委员五人至七人,由区县政府指定专人并聘请公正人士组织之,乡长区长为乡、区审查委员会当然主席。
  第三十三条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期内,如认为某村某户之土地与收入填报不实时,得请求同级政府派员重新调查纠正之。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统一累进税”第七章之处罚,应作为公粮收入,统归仓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有未尽事宜,边区政府得随时修改之。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施行。
  几个例子的计算
  现有张、李、王三家,都是五口人,各有地一〇〇垧,其土地常年产量都是四十石。
  张某的土地全部出租,收租子十石,其计税办法如下:
  租额占土地常年产量百分之廿五,所以他的土地税本为四十石的百分之十五,即是六石。六石土地税本,加租子十石,共十六石,这十六石就是张某的总税本。以五人平均之,每人是三石二,三石二的税率是百分之三十三,十六石的百分之三十三是五石二斗八升,这五石二斗八升就是张某所出的税额。
  李某的一〇〇垧地完全自种,其计算办法是:
  土地常年产量四十石,加土地税本四石,减生产消耗四石,他的总税本是四十石,以五人平均之,一人是八石,八石的税率是百分之三十五,四十石的百分之三十五是十四石,这十四石就是李某应纳的税额。
  王某佃种一〇〇垧地,出租子十石,计算办法是:
  土地常年产量四十石减生产消耗四石,再减租子十石,即得王某的总税本二十六石,以五个人平均之,一人是五石二,五石二税率是百分之三十五,二十六石的百分之三十五是九石一斗,这九石一斗就是王某所出的税额。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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