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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抗日少年先锋队组织条例(草案)



  (一)名称:本队组织固定名称:“陕甘宁边区抗日少年先锋队”简称为“少先队”。
  (二)宗旨:少先队以加强青年军事训练,锻炼青年体格,发扬青年抗战积极性,武装青年,动员青年保卫边区,增加抗战力量为宗旨。
  (三)队员:凡边区十四岁至二十三岁的男女青年,体格壮健并赞同本队宗旨、遵守本队纪律者,依照入队手续,均可加入本队为正式队员。
  (四)队员之权利与义务:
  本队队员有下列权利:
  1.“选举队长与副队长之权”,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向上级机关批评与建议之权,
  3.受本队军事与政治教育之权。
  4.参加队员大会决定本队基本方针之权。
  本队队员有下列之义务:
  1.参加保卫边区之各种工作,如维持治安、警备戒严、动员参战、执行一切工作决议。
  2.爱护本队名誉。
  3.遵守本队纪律。
  4.参加本队本身一切教育训练动员工作。
  (五)纪律:本队纪律依靠队员自觉执行,但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下述制裁办法。
  一、口头劝告,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开除队籍。
  (六)组织原则:本队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各级正副队长均由该级全体队员大会选举,工作方针由全体队员大会决定,但在执行决定得成立小队,凡在一乡内得集合各小队组成中队,凡在一区内得集合各中队组成大队,各队选正副队长领导全队工作。
  (七)领导:本队各级组织概归各级青救会领导,各级分队得参加各级青救领导机关,中队长兼青救俱乐部军事体育干事,大队长兼任青救会军事体育干事。
  (八)队长任期:本队大队长半年,小队长一月,中队长两月,连选连任,但在青救认为必要时,或全体队员要求时,可随时调动或撤换之。
  (九)装备:本队装备由各个队员自备,每人最低限度必须备武器一件,此种武器仍归各个队员保存。
  (十)经费:本队经费由各级青救会批准供给。
  (十一)修正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有未尽事宜,得由队员大会通过,呈请边区青救会修改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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