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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护工商业布告(第四号)


  (民国三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陕甘宁边区的工商业,十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政策与方针指导之下,经我民主政府的具体实施,虽受蒋胡匪帮严密封锁,依然获得繁荣与发展。惟自去年蒋胡匪军疯狂进犯以来,致遭严重破坏;加之去冬土地改革中某些地区曾发生侵犯工商业利益的“左”倾错误,致一时妨碍了工商业的恢复与发展。当兹努力恢复边区建设之际,为了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与边区经济的繁荣,特郑重宣布:
  一、坚决贯彻保护工商业政策。凡遭受蒋胡匪军重大破坏的工商业,无论属公属私,均应本政府保护工商业的方针,鼓励与扶助其恢复营业。在土改中,切实实行土地法大纲第十二条关于“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的规定。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同样应受到保护。曾因订错成份受到侵犯尚未纠正者,应一律迅速改正,退偿损失。对某些尚存顾虑,窖藏货物不敢营业者,应宣传解释鼓励其恢复营业。凡属工商业的借贷和来往账债,应予保护。在经营上,凡依“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不论合伙经营或个人经营的工厂、作坊,政府均应保护和奖励。
  二、本年度(民国三十七年)免征商业税与临时营业税(不论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以农业为主兼营工商业者,在征收公粮时,只计算其农业收入,其工商业部分,不得计为副业征收公粮。
  三、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得受边区法律的保障。如被侵犯,工商业主可依法向政府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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