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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新的改变


  (民国二十五年八月六日)
  在目前民族生死存亡的关头,苏维埃中央政府为要团结广大的抗日人民,建立起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彻底肃清封建残余,特将苏维埃的土地政策的某些部分举行新的改变,使他具有更明确的人民性质与深刻的民族性质。
  一、没收一切汉奸卖国贼的土地与财产。
  二、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等物一律没收,没收后仍分给以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地主耕种份地之数量质量由当地农民多数的意见决定。
  三、下列各小业主的土地不没收:
  甲、自由职业者技术人员,教员医生学生小商人和手工业者小业主的土地。
  乙、凭自己劳动所积蓄的工人所有的土地。
  丙、生活情况很坏的小地主。
  丁、原非地主因失去劳动力而不得不出租土地的。
  戊、将土地出租而自己仍受雇于人的。
  上列各项小业主如有为汉奸卖国贼者照汉奸卖国贼处置。
  四、一切抗日军人及献身于抗日事业者的土地不在没收之列。
  五、对于大农业企业主(主要不靠地租剥削,而依靠大量雇用农民经营土地或畜牧的业主)的土地,因其生产方式带有进步的色彩,应按照对富农政策办理(富农政策与以前无变化,就是不没收他的土地与生产工具,与农民一样分得土地),大农业企业主的土地牲口等,如大多数农民要求平分时,应拿出平分。
  六、商人兼地主,其土地部分照一般地主办理,不得侵犯他商业部分。
  七、高利贷宣布取消,苏维埃颁布新的借贷条例,限制苏区人民借贷利率,但商业借贷及劳动人民相互间的借贷不在取消之列。
  八、苏区内允许土地出租,但无论何种出租土地的业主,均须废除旧时残酷的和奴隶的出租办法,一律遵守苏维埃政府所颁布的土地出租条例。
  九、改善农村工人生活条件,遵守苏维埃政府制定专门的农民雇佣条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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