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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税警人员办事程序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会布)
  第一条 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为养成税警人员自己守法,办事合法及使税警工作能具体深入周到,特制本程序,所有税警人员均须依据执行职务。
  第二条 大队长承总局局长之命令,负责领导与派遣税警人员分驻各地局所,进行下列事项:
  一、调查工作:
  1.搜集该地人民、团体、驻军、政府等对于税务及税警工作意见,及对税警队的关系。
  2.调查何地须驻扎税警之具体材料。
  3.调查当地烟民及素不安分之游民(二流子)等。
  二、检查工作:
  奉上级命令或密报时,队长随即派遣人员,前往进行检查,检查分为下列四种:
  1.日间的。
  2.夜间的。
  3.室内的。
  4.室外的。
  三、缉私工作:
  1.依据实际情形,分驻或流动于重要路口大道进行缉私。
  2.凡漏税者,应即送交直属之最高税务机关照章办理,特殊情况下可速送交当地政府扣押处理。
  四、帮助工作:
  1.帮助各局所完成税收任务。
  2.帮助当地驻军、政府、进行治安工作,并取得工作密切联系,求得驻军与政府的帮助。
  3.帮助邻区税务工作。
  五、布置点线暗查工作。
  第三条 在进行工作中,绝对服从队长与局长的指挥和领导,并实行以下事项:
  一、分派任务——由上而下经常的或临时的,由负责者对所领导的税警得示以具体的任务,并告以完成任务的方式方法。
  二、督促——依所给的任务性质与情况,随时加以督促。
  三、汇报——由下而上每日或临时实行向队长汇报。
  四、检查——由上而下检查每人任务完成程度,从较大的工作过程中找出经验教训、优缺点,应以教育态度向大家解释,同时将每个人优缺点登记作为材料。
  五、登记——凡办案不论已获未获,均须逐件记录办案稽核簿。
  第四条 关于对嫌疑人之检查,对现行犯之逮捕,及使用武器等注意事项:
  一、奉令出动时应注意态度与方式好坏,对于工作本身有重大的关系。
  1.态度要和平。
  2.注意要精密。
  3.观察要机警。
  4.手续要周到。
  5.方法要灵活。
  总之,不使对方借他故来对付我们。
  (1)在店栈或住宅检查前,尽可能携有办案命令及邀同地方公务人到场,说明检查之理由,对被检查负责人出外,我们仍然要找第二负责人同场检查,不能因负责人不在,延迟时间以耽误工作。
  (2)在检查完结后,所有检查同志一定要向被检查者问,是否有遗失东西,若有遗失情形,应由失主说明失物名称、数量及其特点,然后才能进行“反检查”,并请填写具结单,以防反噬。
  二、在什么情况之下逮捕人:
  1.在店内或在住宅进行检查时,须先加以说服,若对方蛮横拒绝检查,妨害执行公务时,本队人员得以武装镇压,将人带回队部处理,一方仍进行强制检查。
  2.在大路上若进行检查,对方无故不理,拒绝检查,本队人员得以武力强制检查之,若有违禁证据,即一并带回。
  3.逮捕现行人犯,交队部作一初步讯问记录,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即须函送司法机关。
  4.搜集违禁品,如系烟土,即函送当地禁烟机关或税务局,没收请奖(参照禁烟督察处办法规定)。如系仇货,偷税物品,即交送税局没收,转解总局请奖。
  三、使用武器后,应立即归报队长:
  1.地点。
  2.当场情形。
  3.消耗子弹数目。
  4.是否伤人。
  5.有无证人等。
  四、双方武装冲突责任谁负?双方发生冲突,若对方不先开枪,我们绝对不先开枪,如果不幸而发生开枪时,无论怎样结果,谁先开枪,责任就是谁负,要注意最好能有证人。
  五、以上几点,如不注意,发生其他事故,由领队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同时其他检查者应有督促之义务,不然亦应受相当批评与处分。
  第五条 税警人员一律佩带胸章,服装整齐,以重风纪而明身份。
  第六条 各税警队奉命编制后,各队长须按月向大队部报告一次(表由大队部印发),大队部按实际情形与内容,以便稽核统计作为税警人员考查成绩之材料。
  第七条 凡税警人员,在工作中,应以身作则,奉行职务,倘有违犯政府法令,徇情从私及滥用职权者,一经发觉,定行严厉处分。
  第八条 各中分队长,如遇重大事件不能解决时,须用电话代电报告等,向大队部报告请示。
  第九条 凡经大队部登记之物品、马匹、枪枝(弹药例外),不经大队部许可,绝对不能任意增减,若有遗失损坏时,应呈报大队部备查,另行处理。
  第十条 税警人员出差或调回,均须依照大队部之命令行之,不得自由行动。
  第十一条 本程序对稽查人员亦适用。
  第十二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生效。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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