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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总部命令(一九四五年八月十日、十一日)

中央档案馆


  第一号(八月十日二十四时)
  日本已宣布无条件投降,同盟国在波斯坦宣言基础上将会商受降办法。因此,我特向各解放区所有武装部队发布下列命令:
  一、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依据波斯坦宣言规定,向其附近各城镇交通要道之敌人军队及其指挥机关送出通牒,限其于一定时间向我作战部队缴出全部武装,在缴械后,我军当依优待俘虏条例给以生命安全之保护。
  二、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向其附近之一切伪军伪政权送出通牒,限其于敌寇投降签字前,率队反正,听候编遣,过期即须全部缴出武装。
  三、各解放区所有抗日武装部队,如遇敌伪武装部队拒绝投降缴械,即应予以坚决消灭。
  四、我军对任何敌伪所占城镇交通要道,都有全权派兵接收,进入占领,实行军事管制,维持秩序,并委任专员负责管理该地区之一切行政事宜,如有任何破坏或反抗事件发生,均须以汉奸论罪。
  总司令 朱德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日二十四时
  * 第一号命令按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一日《解放日报》刊印;第二号至第七号命令按同年八月十二日《解放日报》刊印。
  第二号(八月十一日八时)
  为配合苏联红军进入中国境内作战,并准备接受日满敌伪军投降,我命令:
  一、原东北军吕正操所部,由山西、绥远现地,向察哈尔、热河进发。
  一、原东北军张学诗所部,由河北、察哈尔现地,向热河、辽宁进发。
  三、原东北军万毅所部,由山东、河北现地,向辽宁进发。
  四、现驻河北、热河、辽宁边境之李运昌所部,即日向辽宁、吉林进发。
  总司令 朱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八时
  第三号(八月十一日九时)
  为配合蒙古人民共和国军队进入内蒙,及绥、察、热等地作战,并准备接受日蒙敌伪军投降,我命令:
  一、贺龙所部由绥远现地向北行动。
  二、聂荣臻所部由察哈尔、热河现地向北行动。
  总司令 朱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九时
  第四号(八月十一日十时半)
  为实施肃清同蒲路沿线及汾河流域之敌伪军,并准备接受敌伪军投降与进入太原之任务,我命令:
  一、所有山西解放军统归贺龙指挥,统一行动。
  二、在达成任务时,应克服一切困难,击破前进路上一切敌伪之阻碍,如遇抗拒,应坚决消灭之。
  总司令 朱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时半
  第五号(八月十一日十一时)
  为肃清中国境内交通要道之敌伪军队,并准备接受敌伪军投降,我命令:
  所有沿北宁路、平绥路、平汉路、同蒲路、德石路、正太路、白晋路、道清路、津浦路、陇海路、粤汉路、沪宁路、京芜路、沪杭甬路、广九路、潮汕路等铁路线及其他解放区一切敌占交通要道两侧之中国解放区抗日军队,统应积极举行进攻,迫致敌伪无条件投降。在执行上项任务时,应克服一切困难,击破前进路上一切敌伪之阻碍,如遇抗拒,应坚决消灭之。
  总司令 朱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一时
  第六号(八月十一日十二时)
  为配合苏联红军进入中国及朝鲜境内作战,解放朝鲜人民,我命令:
  现在华北对日作战之朝鲜义勇队司令武亭、副司令朴孝三、朴一禹立即统率所部,随同八路军及原东北军各部向东北进兵,消灭敌伪,并组织在东北之朝鲜人民,以便达成解放朝鲜之任务。
  总司令 朱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二时
  第七号(八月十一日十八时)
  当我解放区抗日部队进入敌伪侵占之城镇要塞后,我命令各部队司令员负责实施下列紧急军事管制:
  一、规定管制区域,指定警戒部队,委任卫戍司令,负责实施军事戒严。
  二、划出安置俘虏及日本居留民区域,实施军事管制。
  三、登记及逮捕战争罪犯及卖国奸贼。
  四、控制一切军事性质的机关、仓库、工厂、学校、兵营及要塞,严禁自由出入。
  五、控制一切轮船、火车、军用汽车、水陆码头及邮政、电话、电报、无线电机关,实施严格军事检查。
  六、控制一切军用和商用的飞机场及其仓库,派兵驻守,严行保护。
  七、维持秩序,保护居民,严防反动破坏分子及残留敌探汉奸进行破坏活动,如有发现,应行军事制裁。
  八、居民中如有抗日武装组织,应令其报告人数武器,归该地区卫戍司令指挥。
  九、通告居民不得藏匿敌伪分子及散枪武器,一经发现,应予严惩。
  十、管制粮食、煤炭及水电,严禁奸商囤积操纵。
  总司令 朱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月十八时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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