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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路线而奋斗—(四)边区由苏维埃到民主共和制度(3)

中央档案馆



  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一九三七年五月十二日通过)
  一、陕甘宁边区为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实行最适合于抗战的彻底的民主制度。
  二、为行政的便利,县区区域,须为适宜的划分。
  三、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行政长官——乡长、区长、县长、边区主席,由各级议员选举;边区法院院长,由边区议会选举;边区政府各厅长的任命,须得边区议会的同意。
  四、各级议会改选、开会及各级长官、边区法院院长改选时期。
  1.乡代表会及乡长,每六个月改选一次,乡代表会每一个月召集一次。
  2.区议会及区长,每九个月改选一次,区议会每二个月召集一次。
  3.县议会及县长,每一年改选一次,县议会每六个月召集一次。
  4.边区议会主席、法院院长,每两年改选一次,边区议会每一年召集一次。
  上项议会,均于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
  五、县议会闭会时,设县常驻议员代行职权;边区议会闭会时,设边区常驻议员代行职权。常驻议员由各该议会选举。县常驻议员人数五人至九人,边区常驻议员人数十一人至十五人。
  六、各级议会的职权:
  1.选举行政长官;
  2.批准预算;
  3.创制或批准各项建设计划;
  4.决定征收各项地方性的捐税及发行地方公债;
  5.议决边区内的单行法律;
  6.召回所选出之行政长官;
  7.下级议会议决案,不得与上级议会议决案冲突。
  (注:4、5两项是专属于边区议会的)
  七、各级政府直接对各级议会负责。
  八、边区政府设秘书处、建设厅、农工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保安司令、法院、审计处。边区政府组织主席团,各厅组织委员会,厅长为当然主任。
  九、边区政府与县之间,设行政专员为传达并督察的机关。
  十、乡政府为吸收广大群众参加工作,应按工作组织各种委员会。较大的村(或离乡政府较远的几个村联合)设代表主任。
  十一、选民对于所选代表认为不称职时,得随时撤回改选之。
  十二、边区长官的俸给,不得比熟练劳动者的所得为多。
  十三、少数民族(蒙、回)有自由组织自治政府及自由加入或退出边区政府之权。边区议会内设少数民族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
  十四、各级政府组织条例另定之。
  *本文按一九三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新中华报》刊印。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上/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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