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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总工会第三次执行委员扩大会议文件(1940.4.13—1940.4.21)

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


  报告大纲
  一、加强战时文化教育,提高文化政治水平
  甲、干部教育:
  (一)各级工会干部和该级党政共同组织学习,其学习内容:党建、联共党史、战时职工运动,并组织读报、使干部文化政治提高一步。
  (二)总工会开办干部训练班,三十二人,时间三月,(此处漏21字——编者)二个乡主任孟国邦、肖青云识下三百余个生字。关中分区及大部县以及乡普遍开过短期训练班、文化课,乡工会怎样工作,怎样开流动训练班、政治常识、提高干部文化政治及工作的积极性。
  (三)干部文化大大提高,除个别县外、工厂、县、分区工会都能做工作报告,内容比前充实了;区乡干部有很大进步,保安一区一乡劳动委员三月到六月止,识五百多个生字。
  乙、工人文化教育:
  (一)乡村工人参加乡村识字组,工人比较集中之地,单独组织识字组或夜校,识字工作有很大进步,蟠龙区四乡李林桂五个月中识三百八十个,贺良娃识四百三十个生字。
  (二)工人俱乐队乡村已不设立外;工厂城镇已建立了俱乐部,工作比前活跃了。
  丙、宣传娱乐工作:
  (一)各种纪念会举行进行宣传、组织宣传队、秧歌队,深入进行乡村城镇宣传,特别是“五一”、“五卅”、“七七”,和延安工人宪政促进会。
  (二)举行晚会,如机器一厂、印刷分厂、农具工厂、印刷厂举行联欢晚会。
  (三)工厂学习竞赛总结时,进行了政治、职工运动、识字、墙报等的测验,可见文化政治提高。
  丁、编印和修改教材:
  如:“乡工会怎样做工作”、“会员须知”、“乡工会怎样开办流动训练班”、“城市工会怎样做工作”、“政治常识讲授提纲”、“工会工作讲授提纲”等。
  缺点:
  (一)教育干部不健全,流动性过大,因没有健全学习领导和加强下层的学习工作,某些地方教育工作有停顿现象。
  (二)没有抓住阶级的教育,在某些落后工人中,对地主、富农、工头和统一战线摩擦,发生模糊的现象。
  (三)教育制度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使县区乡的干部,没有经常的进行学习,因此对干部学习及工人识字工作没有很大开展,落于工厂工会之后。
  (四)教育工作不深入,没有经常的收集下层材料和研究各地学习和训练班的经验教训,使之教材不够通俗,不够具体,没有抓住临时发生的一些具体事实材料,进行教育,充实教材。
  二、整理和扩大工会组织,增强抗战力量
  甲、成绩:
  (一)进行一次至二次的会员审查,洗刷一批富农、地主、工头、手工业主出工会,同时又吸收了工人加入工会,根据不完全统计:
  1.洗刷了非工人阶级的会员五百八十四名,流动减少会员三千九百四十一名。
  2.新扩大了会员三千二百三十八名。
  3.扩大了工会:农村乡工会由六百四十八乡增加到六百七十八乡,区市工会由一百二十增加到一百二十八个,工厂工会由十一个增至十六个。
  4.会员:一九三九年三月,全边区会员统计二万八千六百二十二名,除洗刷和因流动减少外,现在发展的总计二万七千三百七十五名。
  (二)审查干部。在审查过程中,淘汰了不称职、工作消极的干部、及工头、雇主,并吸收一批新干部到工会工作,并输送了一批干部受训,并供给几名做边区外工运工作。
  1.洗刷出工会干部八十九名。
  2.提拔新干部一百九十九名(内有工厂的七十五名)。
  3.输送学校受训的干部,边校二十九名,中央党校四名,本会训练班三十二名。
  4.供边区外工作五名。
  (三)取消合并一些不适宜的工会组织,开始克服形式主义的现象。
  (四)进一步发扬工会民主,除个别的乡外,其余一般都进行过一次至二次的改选,健全了领导机关。
  (五)进一步规定了征收会费的办法,乡村每年收二次,各次一毛,减少收会费麻烦和强迫命令,增加宣传解释工作,收会费得到了成绩,大洋一千一百元之□。
  乙、缺点:
  (一)审查会员不深入,使工会的组织中还存在有非工人阶级的分子,同时某些地方工会开除会员不慎重;另外对新的工人阶级吸收不注意,存在着关门主义的现象。
  (二)审查干部不深入,领导机关还有非工人阶级的剥削分子及不忠实于工人事业的分子存在;另外提拔新的干部不注意,不愿意有系统的提拔起来,某些地方派受训干部,还有不派优秀干部的保守观念,使工会的干部不够配备,赶不上新环境下工作的开展。
  (三)对组织中形式主义现象还没有彻底克服使下层组织不能活跃起来。
  (四)发扬民主不够,还有包办代替固定名单的办法,各级领导机关不能按期改选,或者改选中有应付、形式主义的现象。
  (五)征收会费中的不良现象,还未有彻底克服与纠正,虽然规定半年收一次,并加强了宣传解释工作,但摊派、命令、收谷、收米、每月征收的(指农村工会)现象还是存在,同时对于会费的开支收入,还未严格建立制度,使征收会费的制度,还未能正确执行。
  三、工会在抗战动员中所做的工作
  甲、加强生产,充实抗战之需要。
  (一)农业生产:
  1.首先注意解决机关及工人中的生产、工具、籽种。
  2.开荒地:庆环、延安、固临等七县共一万九千三百三十七垧。
  3.生产的收获。
  4.干部起模范作用。
  (二)工业生产:
  1.发动生产、学习竞赛及各厂协同厂方和赞助各种会议传达讨论及生产领导生产的组织,发动了干部工人之间竞赛。
  (1)节省原料。
  (2)提高工人生产的积极性,超过计划。
  (3)自动减少工资,增加了义务劳动。
  (4)工厂进行了农业生产。
  (5)在竞赛过程中产生了七十二个生产模范队,三十八个学习模范队。
  乙、武装工人和进行保卫边区的工作:
  (一)工人参加自卫军一万零八百一十二名,少先队一千八百二十一名,进行了训练和教育,进行了保卫边区的工作。
  (二)扩大八路军保安队,各级工会热烈进行。
  1.八路军四百四十三名。
  2.保安队(盐池、安塞、保安)八十三名。
  丙、其它的动员:
  (一)各级工会努力进行救国公粮的动员,工人在征粮中起了作用,数目计:二千二百四十一点五六石。
  (二)反汪募捐获得八千九百四十三点七五元,并电慰问汇兑大洋前去(内机关学校五百元)。
  (三)资助中华书局工友五百元。
  主要的缺点:
  (一)动员工作不深入:
  1.反汪募捐,有的人说人头捐,有的说汪精卫卖国后回来,我们募捐欢迎他等。
  2.抗战动员工作,没有按时检查和总结,因此,实际例子和数目字,现在还不能反映上来。
  (二)动员工作和本身的经常工作联系太差,往往动员工作进行,本身工作放弃了。
  四、保护工人利益,改善工人生活
  甲、巩固工人利益:
  发动了工人群众反对豪绅地主欺骗,索回土地、房屋、牲口、旧债的斗争、正确的执行了边区政府保护人民利益的布告,在抗日高于一切的原则下,合理解决了劳资纠纷:
  (一)关中、固林、靖边、保安、庆环、安定、延长、安塞等地都进行了(向)豪绅索回土地的斗争,结果收回了。
  (二)解决劳资纠纷:
  1.关中发生雇主不让工人开会和克扣工资,工会和雇主、工人双方解决;保安的雇主打工人现象克服了。
  2.延安、定边市发生过老板打骂工人,延市发生包工头带钱逃跑等都解决。
  3.安定一家皮匠老板,企图减工人工资,六区二乡工人马正得给土豪做工几年,豪绅雇主扣他四十元,并不让参加工会,都已解决。
  乙、改善工人生活:
  (一)城市工人工资:
  1、木工水泥工的工资——比一九三九年增加一倍(以日计算)(一九三九年是四——五毛,一九四〇年八——十毛)。
  2、土木工资——比一九三九年增加一倍(以日计算),一九三九年是六毛——八毛,一九四〇年是一元二毛至一元六毛。
  3、店员工资——比一九三九年增加了百分之二十五(以年计算),定边市店员每月工资在5元以下者,每年给衣服两套,鞋袜各一双,参加自卫军还发给军衣一套。
  (二)农村工人工资:
  1.长年工工资——比一九三九年增加一倍(一九三九年是四十至七十元,一九四〇年是一〇〇至一四〇元)。
  2.月工工资——比一九三九年增加了一倍以上(一九三九年是三元至五元,一九四〇年是十二——十八元)。
  3.日工工资——比一九三九年增加了百分之七十(一九三九年是三毛至五毛,一九四〇年是五毛至九毛)。
  4.农村手工业工资——比一九三九年增加了一倍(以日计算),一九三九年是三毛至四毛,一九四〇年是七毛至九毛。
  5.炭工工资——比一九三九年增加了一倍(以每日计算),一九三九年是二元,一九四〇年是四元。
  (三)春耕中调济解决工人困难,保安一个失业皮匠被介绍到皮工厂,延安县八个工人已介绍做工了。
  (四)帮助解决无办法的工人,固临几家工人无粮,工会发动群众借给,互济会救济一部分。
  缺点:
  (一)对于豪绅地主欺骗、压迫、索回工人已分得的土地、房屋及追索旧债等非法行为,调查不深入,解决也不迅速,而且对豪绅地主欺骗工人,索要土地等行为的新方式,没有教育工人群众与发动工人和农民群众向他作无情的斗争。
  (二)对于劳动合同,还没有具体的研究修改与督促检查,在执行工作中不断的发生困难;另外在个别地方,雇主打骂工人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消灭,在某些地方有排斥外来工人的现象还未纠正。
  (三)个人包工制没有彻底克服,集体包工制还未普遍的实行。工人中行会倾向还未彻底克服,仍然发生互相对立现象。
  五、进行工运统一工作
  (一)召开茶话会、座谈会、招待外来的工运或关心工运同志,联欢并介绍边区工运工作。南洋侨胞汽车技师、工友、青年参观团、青记学会中组实习团陈平昆诸位。
  (二)与各地工运交换意见、文件、出版物及通讯联络,如山西省总工会、晋察冀工抗联合会、同蒲路工人自卫队、华北职工总会、晋西总工会代表会来电同意我们主张,促进全国统一。
  (三)边工人宪政促进会通电宣言,除报公布外,并发外地工运。
  (四)募捐援助南华、天演、自由反汪罢工工友八千九百四十三元七角五分,并电慰问。
  (五)中华书局工人除电问外,并汇五百元资助。
  (六)已派干部到陇东、警备、鄜县进行工运工作,经过他们,推动外面工运工作的开展。
  缺点:
  (一)我们没有将边区工运工作经验介绍出去。
  (二)我们没有提拔和培养做统一战线工运有经验的同志帮助外面工作的开展。
  六、领导工作
  (一)开始深入下层——帮助与了解下层等。
  (二)各分区、县,工厂工会,工作计划内容较前具体。
  (三)会议制度在各分区、县、工厂工会大部分建立起来。在集体领导上发扬了民主作风。
  缺点:
  (一)深入下层的工作不够。
  (二)我们领导上还存在着事务主义的方式。
  (三)发扬民主不够。
  七、经验教训
  从这一年来的工作中,证明了:
  (一)只有发扬民主与深入下层,才能活跃下层,完成任务。
  (二)只有加强教育,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大胆的提拔干部,才能提高干部的积极性。
  (四)只有关心与适当解决工人的切身问题,才会提高工人对工会的认识,才能广泛的开展工作。
  八、今后工作
  根据目前抗战形势和现阶段中职工运动的中心任务,除继续努力完成第二次执委扩大会议及总工会去年十一月间给各级工会指示外,更具体规定下列的工作。
  今后工作过程中,彻底纠正和克服过去一切所存在的弱点和缺点。
  甲、巩固和扩大工会组织:
  (一)继续深入审查会员,纯洁工会组织,洗刷非工人出工会,吸收全部的工人加入工会。
  (二)继续审查干部,洗刷不忠于工人事业及非工人阶级的剥削分子出工会,吸收提拔与培养新的干部。
  (三)更深入发挥工会民主,提高会员干部的积极性,进行各级工会的民主改选,以短小精干为原则,克服形式主义的现象,充实工作的内容,准备选出边区工人第二次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更深入下层,活跃下层组织,加强各级工会本身的工作,定期检查和研究自己的日常工作,如工人生活、工人教育、抗战动员、征收会费等,经常督促和帮助,使它真正成为团结与教育工人的核心。
  (五)会费问题。
  乙、文化政治教育:
  (一)干部教育实施马列主义教育。
  1、加强干部学习。
  2、设法提高干部教育,开办训练班,分区协同分委开办。
  (二)工人的教育。
  1、尽量发动农村工人,参加政府举办的半日校、冬学、夜校、识字组,与政府联合进行社会教育。
  2、工人集中地方建立工人俱乐部。
  3、加强工厂炭窑工人、交通运输工人的文化政治教育,用巡视办法帮助他们。
  4、收集乡村、城市、工厂各工会过去教育经验与教训,了解工人实际需要,编辑简明通俗的教材。
  丙、保护工人利益,改善工人生活:
  (一)帮助政府完成劳动保护条例。
  (二)切实帮助职业介绍所之建立。
  (三)检查和修改合同(城市工厂)。
  (四)注意工人生活,克服行会主义倾向,正确调解劳资纠纷。
  (五)收集下层工头剥削工人的材料,开展严厉反剥削的斗争。
  丁、抗战动员工作:
  (一)响应政府一切抗战动员号召:
  1.发动工人参加自卫军少先队。
  2.积极完成政府生产动员号召。
  3.拥护军队切实优待抗属。
  (二)保证完成本会政治号召(“五一”纪念会、生产动员竞赛等)。
  (三)动员与本身经常工作联系。
  戊、转变新的领导方式:
  (一)深入下层发扬民主,建立有系统的经常工作。
  (二)建立集体领导,严格分工,个人负责制;克服领导机关事务主义忙的现象。
  (三)定出具体计划,切实督促和检查,收集材料研究,给下层具体指示和帮助。
  (四)各级工会进行定期会议,首先充分准备解决问题。
  (五)动员工作与本身工作适当配合:
  1.怎样帮助和完成动员工作。
  2.本身工作怎样建立起来。
  (六)开展新地区工作。
  决定
  一、一般的决定
  (一)抗战处于相持阶段的现在,一方面是在日寇的政治阴谋制造下,伪傀儡中袍笏登场;一方面在抗战的营垒中,由于抗战进步力量发展生长的不够,目前还未能克服倒退的势力,准备妥协投降的危机,依然严重的存在,且有日益增长之势。
  (二)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我们边区工会目前的中心任务则在于发扬民主,深入下层的原则下巩固与扩大组织,加强阶级与民族教育,保护工人的利益,并以全力来加强抗战动员工作以巩固与保卫边区,团结与扩大全边区人民与全国一切进步力量,克服倒退,妥协、投降的危机,争取时局的好转,坚持抗战到底。
  (三)目前工会工作的中心,在边区中心地带以巩固组织为主,在陇东、警备等地区则应努力发展工会组织,各地区均应认真进行对会员的经常的政治文化教育。
  (四)组织、教育、保护工人利益是工会工作中有机的三位一体,因此在领导上我们必须时刻注意三者的密切联系,发扬民主深入下层,建立计划的经常工作制度。具体的指示与切实的帮助,活跃下层,克服事务主义的现象,以求工作效率的迅速提高。
  二、关于组织工作的决定
  (一)吸收全边区的工人加入工会,并继续深入审查,依据工会章程以及一九四〇年一月三十日会员成份的决定,洗刷非工人分子,保持工会阶级性。无论吸收与开除会员,必须依照一定的手续,纠正不慎重处理的现象。
  (二)继续深入审查干部,洗刷不忠实于工人事业及剥削分子。发挥民主,提高工人干部的积极性,吸收,提拔与培养新干部,并对调训干部要有计划的进行。
  (三)整理与充实下层组织,健全区乡级工会委员,分配其一定的具体工作,切实帮助,随时检查,团结不脱离生产的积极分子于工会周围,农村工会小组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划分组织之,人少之村不能单独组织小组的工人,可合并组织或附属于临近的其它小组,建立经常工作,克服形式主义的现象。
  (四)由于边区经济的向上发展,以及工人生活的改善,大会为谋将来工会经费的自给与提高工人对工会的认识起见,特将会员会费增加为每人每月五分,工厂工会会员的会费照旧,各级工会须负责详细解释教育,务使会员了解征收会费的意义。
  (五)加强水手工作,普遍建立各地水手工会,并由总工会直接领导,派设专人负责。
  (六)加强与青救,妇联工作关系,开展青工,女工工作,各地工会可斟酌实际情形,增设青工,女工干事,三边女工由三边分区工会负责从速组织之。
  (七)分别组织矿工、盐工工会,责成各当地工会切实负责加强其领导。
  (八)制发产业工会的会员证,责成总工会常委会计划迅速办理之。
  三、关于教育工作的决定
  (一)教育工作以阶级与民族教育为中心,在巩固与扩大组织的过程中,提高工人干部的政治水平,健全其阶级思想意识,克服其贪污腐化,保守,堕落,行会观念,小团体等现象的残余,工厂方面并应在政治教育基础上提高工人的技术教育。
  (二)干部教育:不识字者以文化教育为主,一年内识生字三百个;识字的干部(以能自读群众报为标准)以学习马列主义的初步知识为主,文化教育为辅。
  (三)县以上各级工会干部,建立学习组织,经常研究职工运动,总结边区工运经验教训,贡献全国工运的参考。
  (四)举办各种训练班。乡以巡回教育方式,进行流动训练班,经费自给;分区、县、区训练班与党政合开,时间和经费教材共同决定。
  (五)发动农村工人及其子弟,参加政府举办的半日学校、夜校、冬学、识字组等组织,并与政府密切联系,加强其教育,破除迷信,灌输卫生常识。
  (六)教材除“中国工人”等一般刊物外,由总工会依据实际需要,编印通俗简明的工人丛书(一年内最少两种),并将前发各种油印小册子,重新审查编印。
  (七)健全与加强各工厂,各城市工人俱乐部,充实工人的文化娱乐工作,活跃工人生活,提高工人生产学习的积极性。
  (八)开展县级干部学习新文字,以加速消灭文盲的过程。
  四、关于保护工人利益的决定
  (一)各级工会须切实深入的关心工人的生活,并对工人困难问题即速设法正确解决。
  (二)总工会研究起草“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请求政府审定公布实行之。
  (三)总工会研究起草“劳动合同条例”,以便帮助城市,农村长年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征收文化教育费。
  (四)建立城市工人的集体包工制,克服包工头的剥削工人。
  (五)切实帮助政府建立工人职业介绍所,解决外来工人的困难。
  (六)要求政府适当的增加工厂工人的工资,提高工人生活。
  五、关于警备陇东等地区工作的决定
  (一)警备,陇东工会工作的中心为普遍的建立工人组织与整理充实原有工会组织,吸收广泛的工人加入工会,建立各级工运系统的领导机关,统一工人运动,帮助政府巩固政权。
  (二)从速组织沿河水手工人,配合军队保卫河防。
  (三)发动工人参加抗日武装。
  (四)大批提拔干部,尽量调派干部受训。
  (五)进行新民主主义教育,扩大抗日及反对反动分子的宣传。
  (六)减租减息,增加工资,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
  六、关于二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决定
  (一)二次代表大会时间,定于明年(一九四一年)二月七日开幕。
  (二)责成总工会常务会负责筹备工作,并制发“边区各级工会暂行选举办法”,限于今年八月起至十二月底选举完毕。
  (三)二次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1、总结与检查一次代表大会后的工作与确定今后的工作方针。
  2、改选领导机关。
  3、推动全国的工人运动的进展与工运的统一。
  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
  (1940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为保护工人,提高工人劳动热忱,发展战时生产而制定之。
  第二条 本条例劳动之规定,以雇佣劳动者为限。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工人每日实际工作八小时,青年工人工作六小时。
  第四条 工人为帮助抗战需要自愿多做义务工作者,不受前条之限制。
  第五条 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做额外工作,如确因工作过忙,雇主要求工人增加额外工作时,必须先得工人之同意。
  第六条 采用昼夜轮班制者,所有工人班次至少每星期更换一次。本条例所称夜间工作,是指由下午十时起,至第二天上午六时止。
  第七条 孕妇哺乳妇,禁止做夜间工作。
  第八条 工人休假,以星期日及政府通知之纪念日为标准。
  第三章 工资
  第九条 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最低工资率以所在地之生活状况为标准,由工会、雇主、工人共同商定之。
  第十条 学徒在学习期内,应分期规定工资或津贴,并按工作情形酌量增加。
  第十一条 包工工资,由集体劳动合同内规定之。
  第十二条 工人工资或津贴,以当地十足通用货币付给。
  第十三条 工资之支付,规定日工按日发给,月工每月分两次发给(论件计工者同)。季工,年工,由工人与雇主商定,但不能延欠至两个月。
  第十四条 女工,青工与男工做同样工作者,即给同等工资。
  第十五条 因雇主修理机器,缺乏原料,违背政府法令,或其他过失而致停工者,其停工期间之工资照发。
  第四章 女工青工
  第十六条 十四岁至十八岁者为青工。
  第十七条 凡工作特别劳累或笨重或有害工人身体健康以及需要在地下工作者均不得雇用妇女及未满十八岁者从事工作。
  第十八条 女工生产前后,给假两个月,工资照发。小产者以病假论。
  第十九条 哺乳妇女在工作时间内,普通停工休息,时间内外,每隔三小时应有二十分钟哺乳时间,此项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五章 学徒
  第二十条 在学习期间之工人称为学徒。
  第二十一条 学徒学习期限,应按照职业性质分别规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倘技艺特别进步者,得缩短其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徒除得有津贴外,雇主并应供给被褥衣服鞋袜等用物。
  第二十三条 严禁对学徒虐待或任意打骂。
  第六章 工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 工人得自由组织工会。
  第二十五条 雇主应担负工会办公费,及工人文化教育费,其数目规定为全部工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工人得在工会之下参加各种文化教育组织,其学习训练时间应在工作时间以外。
  第二十七条 工人参加工会或其他会议,经由该会之证明,雇主不得阻止干涉,工资照发。
  第二十八条 工人工作六个月以上,而被征调到抗日军队服军役者,雇主须预先付给一个月之工资。
  第二十九条 雇主不得无故开除工人。如因故开除工人时,须先得工会同意,并给予退工津贴及路费。
  第三十条 工人因公得病或受伤,医药费由雇方供给,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地位。
  第三十一条 工人因工作而致残废失其全部或一部分工作能力者,雇方应给残废津贴,其津贴数目以残废部分之轻重为标准,最少不得低于半年之平均工资。
  第三十二条 残废部分之轻重,由政府设立之医院,或政府指定之医生鉴定之。
  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病死亡,家庭无力葬埋,雇方须负责葬埋费,并须调查死亡者家庭状况,酌量给以抚恤费。
  第三十四条 工人因受伤死亡者,雇主应给该工人两年之平均工资,抚恤其遗族。
  第七章 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各机关必须采用适当的设备以消灭和减轻工人之危险及御防危险之事件发生,并保持工作内之卫生。
  第三十六条 当地主管机关,应对各企业时常检查,凡发现其建筑设备损坏,至有立即危害工人身体健康或生命之可能的程度,得重命令该企业立即停工修理。
  第三十七条 按工厂实际工作情形之需要(如油厂矿窑、机器、印刷厂等),厂方当按期供给工人肥皂、围裙、油布、内衣、便帽及冬季皮衣等,按各种生产工厂不同情形而分别具体规定之。
  第八章 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无论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所订条件与本例所规定之条件抵触者皆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做与合同内所规定工作无关之其他工作,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先得工人同意者不在此例。
  第四十条 各企业变更业主时,不得废止原订之合同,但双方均有权提出从新审议,在新合同未成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在期限未满以前,经双方同意得废止之。
  第四十二条 无论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经当地工会之要求,均得解除之。
  第九章 管理规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商店内之劳动人员有五人以上者为整理内部工作秩序起见,得制定内部管理规则,该项规则,应得工会之同意,并于确定之后宣布于各劳动人员方生效。
  第四十四条 内部管理规则,对于劳动者,及管理员之责任,以及违犯规则所负责任之范围,及负责办法,应有详细之规定。但不得与本条例各该项企业商店内,现行有效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有所抵触。
  第十章 解决争执及处理违法案件之机关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及集体合同之一切条件,均归法庭审理之。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商店与被雇人间,因各种劳动条件之问题,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各级政府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时,得进行调解及仲裁。但在发生重大争论时,得不经同意进行仲裁。
  第四十七条 在公有企业机关以及合作社企业中,得由管理部及职工会各派同等数目之代表,组织劳资争议委员会。其职务于下:
  (一)评定该企业或机关中工人、职员、应得工资之数额。
  (二)解决管理部与工人职员间因执行本条例及集体合同所发生之一切争执。
  (三)劳资争议委员会的决定,须得双方同意,如不能解决之案件,即提高政府仲裁机关或法庭处理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修改之权属于边区议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之权属于边区政府。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边区议会通过后由边区政府颁布施行。
  (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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