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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制与职工会(1942.2.13)
希文
最近因为实行“精兵简政”的政策,在留守部队中,有一部分战士们暂时转到生产战线上来。有好些工厂,就是由他们创立起来的,在这些工厂中,并未组织职工会,仍然沿用军事管理制度。某些公营工厂的行政负责人员,见到这样的情形,以为有例可援,于是也主张取消公营工厂职工会。这种主张是否正确?我认为尚有商榷之必要。
首先我们要认清的:在管理制度上,寓兵于工的工厂和一般公营工厂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的职工是由部队的指战员组成的,他们仍未脱离军事的组织系统与管理、教育的制度。例如在工资待遇上,他们还是和一般部队一样领取津贴,一切待遇也按一般部队办理;在工时上,有伸缩的自由,就是当生产需要时,可以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在教育上需要时,又可半工半读。他们早晨上操,早晚点名,工作学习有严格的规定,总之一切军事纪律管理。在教育上也要按军事的系统而有一定的教育计划。所以他们的战斗任务虽然转到生产上,但部队的性质并未变更,当必要时,他们就放下工具,拿上武器走上战场。以上所举的几点,均非一般公营工厂所能具备的条件。这是一种兵工制。在兵工制的工厂,既保存部队的组织,就没有组织职工会的必要。
其次,一般公营工厂的职工,除少数是政府委派外,大多数是从各地招雇或动员而来的。一般按时按件计工资的工人,他们可以说是自由劳动者,就不能象军队那样来管理他们。他们应当有自己的群众组织——职工会。经过职工会来团结全厂的职工教育工人、协调工人与厂方的关系,保护工人利益、提高劳动热忱、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所以,如果已有职工会的公营工厂,不可能改变为兵工制的,则职工会仍然还有他的任务和作用,绝不能把它取消的。
(《解放日报》1942年2月13日第二版)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