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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乌孙社会政治生活状况
作者:王炳华
关于乌孙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问题,前人著述中少见涉及。近年来,有关研究中虽然对此提出了分析性意见,〔1〕但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两汉时期乌孙的社会性质从文献及考古资料看,是一个宗法性很强的、建立在游牧经济基础之上的奴隶制社会。
乌孙,历史上曾长期受匈奴的统治和奴役,可以算是匈奴统治下的部落奴隶。〔2〕这种部落奴隶,实际就是被匈奴征服的部落集团和小国家。他们虽然仍在原居住地按自己传统的社会组织和生产方式进行各自的生产活动,但按规定向匈奴统治集团缴纳大量贡赋,从事各项劳役义务以至战争义务,政治上朝会拜见以表示归属。《史记·大宛列传》称:“(昆莫)及壮,使将兵,数有功。单于复以其父之民予昆莫,令长守于西城。昆莫收养其民,攻旁小邑,控弦数万,习攻战,”就是反映了这种情况。这就形成了不同于家内奴隶制的又一种奴隶制剥削方式。被统治部落保持自己的家族、氏族、部落不变,原来的部落领袖或国王,对内仍然居于这一地位,但实质上不过是他族奴隶主上层集团的奴隶总管,是高级奴隶。乌孙在西迁伊犁河流域之初,与新疆其他小国一样,受匈奴设在西域的最高统治机构“僮仆都尉”管辖。顾名思义,所谓“僮仆都尉”,就是奴隶总管。只是到后来,随着乌孙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日益强大,政治上就力图摆脱匈奴的控制和奴役,抗命“不肯朝会匈奴”,这一努力最后取得了成功。匈奴为维护旧有统治,曾以战争手段进行镇压,“着奇兵击,不胜,以为神而远之。因羁属之,不大攻”。军事镇压遭到失败后,匈奴终于不得不承认了乌孙的相对独立地位。
乌孙社会内部也是实行着一种奴隶制度。
两汉时期,乌孙已明显进入阶级社会,这从文献记录中是清晰可见的。《汉书·西域传·乌孙传》中,称乌孙“国多马,富人至四五千匹”,不仅说明社会财富已积累很多,而且说明存在严重的社会分化,贫富不均。因此,在乌孙社会内部阶级矛盾是十分尖锐的。所以,前引传文又称:“民刚恶贪狠无信,多寇盗。”这正是社会分化、阶级矛盾、阶级斗争激烈的反映。
乌孙这时期已经进入阶级社会,经这些文字记录分析是可以肯定的。问题在于,根据什么说它就是处在奴隶社会时期呢?
在《汉书·西域传·乌孙传》中述及乌孙社会情况时,有一句关键性的总结,即“与匈奴同俗”。这种“俗”绝不只是人情习惯、风俗之“俗”,还意味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方面的类同。匈奴,史学界大都认为它在两汉时期是实行着一种奴隶制度的,乌孙与匈奴历史关系十分密切,它是在匈奴的卵翼下成长、复国、发展起来的。乌孙吸收、仿同匈奴的各种制度,是一个自然而合理的过程。
文献记录中也不乏乌孙掠取人口,掠获大量战争俘虏的资料。这些被掠人口的归宿,只能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这里最显著的一例,就是汉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对匈奴的战争。乌孙精兵直捣右谷蠡王廷,“获单于父行及嫂、居次、名王、犁于都尉、千长、骑将以下四万级……乌孙皆自取所虏获。”〔3〕
在考古资料中,也颇有可与这些文献记录互相补充、互相证明的材料,有助于说明乌孙的社会性质。
在昭苏县木扎特山口(亦名夏台),20世纪60年代初先后经3年时间,我们曾发掘了一座较大型的乌孙墓葬,编号为ZSM3。此墓封土呈圆丘形,远看形如小土山。底周有200多米,高达10米。封丘周围为一道浅沟。粗略测算,封堆体积达一万立方米,而且封土曾经局部加夯。这样巨型的封土堆,从挖土、运输、堆封、局步加夯等劳动过程分析,得动用3万左右人工(用比较落后的挖土工具,一人每天挖土以一方计,加上运输、堆封、夯实,估计人工得增两倍上下)。
巨形封堆中部是长方形墓室所在。墓室长6米、宽4米、深4米,墓室体积近100立方米。营构这样的墓室,只挖土一项即需人工200以上(挖这种坑,出土不易,费工较多)。墓室四壁为木椁,以直径20~30厘米的松木横竖叠砌,墓室顶部覆盖松木三四层。粗略统计,用木材近达50方。这么多木材,其砍伐、运输,没有数百人工也是无法完成的。
营构这样巨型的大墓,必须组织、奴役大量的社会劳动力。而另一些形制虽近、但规模极小,只是微微隆起于地表的小型墓葬,墓室内既无木椁,殉葬物也极少,有的甚至不见一件殉葬物。与前述大墓构成了十分鲜明的对比。其社会地位悬殊、阶级身份各异、占有社会财富多寡不均的情况清晰可见。
尤其能够说明问题的是,大墓墓室内虽曾经盗掘,尚残存一些陶器、骨器、铜铁器、金饰物、漆器残片等各类殉葬物外,在墓主人棺木旁侧还发现一个形制不太规整的半月形腰坑,坑内埋葬散乱的骨架,仔细区分,可识别出四个人的个体,他们应是惨遭杀殉的奴隶骸骨。这对于揭示乌孙的奴隶社会性质,是一份很有力的资料。〔4〕
两汉时期的乌孙社会,存在一套简单的政权、军事、社会组织。其中,虽还可以多少透见氏族社会阶段的印痕,但却已经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存在超阶级强制的一套全新制度了。
从《汉书·西域传·乌孙传》可以清楚看到,乌孙社会实行以国王为首的专制统治,王位的继承实行长子继承制。但这一继承制度,似乎确立、实行都还未太久,受到旧有习惯的强大干扰,相当严重地影响到乌孙政局的稳定。终西汉之世,因王位继承问题导致的矛盾、产生的祸乱频仍,并最终导致了该王国的分裂。
从河西走廊西迁到伊犁河流域,败大月氏,并摆脱匈奴的奴役和控制,完成乌孙历史上这一辉煌功业的乌孙名王叫猎骄靡,王号为昆莫。猎骄靡的这种空前成就,使他赢得了在乌孙王国内的崇高权威,无人可以替代。他确定长子为太子,但太子早死。按长子继承法,太子死前要求立长孙为太子,也得到猎骄靡的认可。但这却激起了次子的不满,他要求兄终弟及。次子官居大禄,有军事才能,率领属部万余骑谋叛反抗。猎骄靡不得不对之妥协,令长孙率领万余骑“别居”,自己也领万余骑“为备”。于是,名为一国,而实际“国分为三”,只是“大总羁属昆莫”(这种处置,也刻印着匈奴的影响。匈奴单于王室居中,左右贤王分统左右两部,似为同一形式)。
猎骄靡死后,长孙军须靡继位。军须靡死前,其子泥靡幼小,也希望与叔父的分裂进行妥协,让王位于大禄之子、其堂兄弟翁归靡。但却彼此约言:“泥靡大,以国归之。”实际可以看成是习惯的兄终弟及法的实施。
翁归靡继承王位后,乌孙归于一统。国力强盛。公元前71年,曾与汉王朝配合,取得了对匈奴战争的空前胜利。他在位晚年,曾力图借汉王朝的力量,将他与解忧公主的长子元贵靡立为太子,毁弃由泥靡继位的前言。这得到汉王朝的全力支持。但翁归靡一死,泥靡即在“乌孙贵人”的支持下复位,重又导致乌孙王国分裂。翁归靡与匈奴妻所生子乌就屠杀泥靡以自立,旋又在汉王朝的干预下立解忧公主长子元贵靡为大昆弥(王)、乌就屠为小昆弥,并由汉王朝为之分别人民、地界。自此,大、小昆弥两部彼此矛盾、争斗不息,终西汉之时,“且无宁岁”。
从乌孙王统继承的矛盾和斗争过程看,长子继承法并未得到彻底确立,使奴隶主上层统治集团之间夺取最高统治权的斗争更加尖锐。其次,从斗争过程看,在乌孙社会内部,似乎还有一种贵族议事会议在发挥着作用和影响。其证明就是,当翁归靡准备凭借汉王朝的权威决定由元贵靡继承王位,而不是如最初约定的交还政权给泥靡时,“乌孙贵人共从本约”、“立岑陬(即军须靡)子泥靡代为昆弥,号狂王”。翁归靡在位时,颇多建树,乌孙国力至达鼎盛,其在乌孙的权威和影响不可轻估。这时汉王朝对乌孙的重大军事、政治决策,也完全可以控制。但“乌孙贵人”竟仍然能够“共从本约”,不顾汉王朝的反对扶立泥靡,可见他们在乌孙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量是不能轻估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氏族、部落领袖通过一定的形式决定部落联盟内的一切重大事务,这种议事会具有无上权威。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它们的影响一落千丈。但在刚刚步入文明不久的历史阶段,这种贵族议事会的传统力量还是十分巨大的。这时的乌孙王位的继承当然秉承着国王的意志,但“乌孙贵人”(应该就是贵族议事会的成员)却可施加强大的影响。这可以说明乌孙社会跨入文明新阶段为时并不太久,古老的氏族社会的传统还是深具影响的。
乌孙社会的政权组织是比较简单的。昆莫(王)是最高的统治者,其下为大禄,即相。这是昆莫的最重要的辅佐,也是昆莫以下最重要的行政首脑,相当于汉王朝的丞相,故汉语译称“相”。但从实际职能看,他还有军事权力。担任这一职位的往往是高级贵族,如猎骄靡为王,长子为太子,作王储,而次子即为“大禄”,可见其地位确实非同一般。
大禄之下,有左、右大将二人。这是王国最重要的军职。乌孙受匈奴影响,以左为贵,左大将位置更重要。翁归靡时,三子为左大将,而冯嫽嫁右大将为妻。左、右大将,任重权高,不同于一般。韩宣为西域都护时,因乌孙王星靡“怯弱”,建议汉王朝“可免”其乌孙王号,“更以季父左大将乐代为昆弥”,汉廷未允,但可见左大将权位之重要。
大将以下有侯,侯的地位、权势亦重。《汉书》中屡见“诸翕侯”、“翕侯”之称,往往都与军事活动有关。如翁归靡攻匈奴时,就是“自将翕侯以下五万骑”驰驱直进;乌就屠图谋政变,“与诸翕侯俱去”,后终“袭杀狂王”;“大昆弥翕侯难栖杀(小昆弥)末振将”等等,都可为证。
其他,还有“大都尉”、“大监”、“大吏”、“舍中大吏”、“骑君”、“译导”等等。其中“译导”,未见明确记录,但在张骞出使中亚时,乌孙曾发译导送之。虑及当时西域地区民族复杂、语言纷殊的情况,专司语言翻译、导送的吏员肯定是存在的。这些大概就是乌孙王国内主要的军、政官吏。汉朝政府曾经接受了西域都护的建议,给“乌孙大吏、大禄、大监皆可以赐金印紫绶,以尊辅大昆弥”。“金印紫绶”,这是汉王朝政府给丞相、列侯以上高官的待遇,由此可见这几种吏员在乌孙王国内地位的尊崇。
在乌孙的律令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是大昆弥雌栗靡时正式颁布的:“告民牧马畜,无使入牧。”用法律形式保护牧草场地的贵族所有,不允许互相侵夺,使草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使用,有利于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这一措施曾经保证了乌孙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
乌孙社会,诸翕侯各有自己的“民众”。这受到习惯的尊重、法律的保护。这些“民众”,很可能就是原来各部落的自由民及附属的家内奴隶,而翕侯则是原来的部落领袖、现在的世袭贵族。乌就屠袭杀狂王发动政变时,曾“与诸翕侯俱去”。后经汉王朝政府干预,乌就屠自愿作小昆弥,而由元贵靡为大昆弥,但乌就屠却“不尽归诸翕侯民众”,这导致了汉王朝的干预,派常惠率领三校士兵驻屯赤谷,并为大、小昆弥明确分划人民、地界,以排解矛盾。这件事具体反映了自诸翕侯上至昆弥均有自己的地域、人众,说明在乌孙社会中氏族、部落残留的痕迹很重。
乌孙的军事制度,实际是全民皆兵。在“十二万户”的乌孙居民中,有“胜兵十八万八千八百人”,可见每户的丁壮均是胜兵。这与匈奴的制度是一样的,“儿能骑羊,引弓射鸟鼠,少长则射狐免,肉食”,“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其俗,宽则随畜田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攻战以侵伐,其本性也”。〔5〕可见平常生产的组织与战时的军事组织是完全合一的,而组织形式,应该就是从氏族社会接受过来的氏族、部落的外壳。所以,翕侯既是原来的部落领袖,又是现在新的军事、生产的领袖,就是毫不奇怪的了。
在乌孙社会的婚姻制度上,同样可以看到浓重的氏族社会习惯。试以解忧公主为例,先嫁军须靡;军须靡死,翁归靡继王位,则转嫁军须靡之堂兄弟翁归靡;翁归靡死后,又成了军须靡匈奴妻所生子泥靡的夫人。这与匈奴实行的“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6〕是完全一样的。有人对此提出的解释是“恶种姓之失”,“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实际这是原始社会氏族外婚制的一种遗留。他氏族的女子嫁到本氏族中来,就是本氏族一群兄弟的妻子。进入阶级社会,王位必须以国王的血统为转移,妻子也随着王位的继承而被继承,可以不致因王族血统的混乱而造成对王权的任何干扰。古老传统的外壳这时又被赋予了新的历史内容。
〔1〕杨建新《关于汉代乌孙的几个问题》,《新疆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
〔2〕马长寿《论匈奴部落国家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4年第5期。
〔3〕《汉书·西域传·乌孙传》。
〔4〕有关ZSM3的具体资料,现存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作者曾参加过有关发掘工作。
〔5〕《汉书·匈奴传》(上)。
〔6〕《史记·匈奴列传》。
西域考古文存/王炳华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