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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瑞传》第十七章 身处“大跃进”热潮 第三节 拟订“四项规定”
《马文瑞传》编写组

  “一工资,二调配,保险福利排不上队。”这是50年代流传在劳动系统内部的一个顺口溜。据说,它的作者原是保险福利局的一位干部。
  这个顺口溜反映了当时劳动工作的重点,即“一工资,二调配”;也反映了部领导如何繁忙:每项工作都是“排队”处理的。至于“保险福利排不上队”,则一来反映了保险福利局的同志对开展工作的热切愿望,二来反映了保险福利工作也确实重要,不重视是不对的。
  事实上,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广大职工的福利问题。早在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了各项劳动保险待遇。6月27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不适应的地方做了修改,扩大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提高了待遇水平。3月,政务院又决定将公费医疗的范围扩大到大学和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从而使中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全部建立起来。此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办法,如1955年12月29日,一天之内便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新的办法还需要尽快出台,而已经出台的不少规定,也渐渐显出了它的某些弊端,需要及时地予以修正。为此,马文瑞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又将其主要精力投入到一些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
  首先,马文瑞在工作实践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工、勤杂工,只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而且一般都是从当地农村招收的,与农民的关系密切。他们的待遇稍高于农民是可以的,但不能过高。否则,就会引起农民的不满,造成农民不安心农业生产,甚至会引起农民大量进城,既有碍于农业生产,也给城市劳动就业的安排和居民的生活供应等方面增加困难;此外,还影响技术工人的情绪,影响青年人学习文化、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在1956年的工资改革中,实际上把普通工、勤杂工的工资定高了,已经引起了一些不良后果。所以,应当尽快制定一个办法,纠正这方面的偏差。
  其次,学徒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解放以来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各企业和产业单位采用短期的师傅带徒弟和技工训练班的办法,训练了大批技术工人。这对解决当时技术工人严重不足的困难来说,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学习期限太短,学徒转为正式工人后,大都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独立的作业能力。同时,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过高,学习期满后又升级太快,不仅不能鼓励青年徒工刻苦钻研技术,而且影响到新老工人的团结和师徒之间的合作,甚至使许多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及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不愿意再招收和培养学徒。这对于国家建设事业和青年就业,都是十分不利的。为改变这种状况,全面提高后备工人、职员的素质,必须尽快改变目前培养学徒的办法。当务之急,是合理地规定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
  再就是职工退休问题。虽然国务院于1955年底发布了一个《暂行办法》,但那是专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含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只能按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养老的规定执行。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养老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都显出退休条件过严、待遇标准不够恰当的弊端,因此使相当一部分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能或不愿退休。基于这种情况,也迫切需要制定一个新的办法。
  从1954年开始,举国上下“贯彻重点建设城市的方针”,大批职工服从国家的需要,远离妻儿老小到别的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去工作。仅1956年一年,在全国近3000万职工中便有600万职工同家属两地分居。由于没有年休假制度,不少职工只好利用春节期间回家探亲。如此一来,不仅造成了春节前后职工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下降,也大大加重了交通运输的压力。为此,也应当制定一个职工回家探亲的规定。
  马文瑞将自己的设想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汇报后,当即受到了肯定。随后,他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力量,亲自主持制定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四项规定”起草小组为拟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多次分赴沿海、内地尤其是重点建设城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郊区农业生产合作社,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比较。在掌握大量情况的基础上,很快拿出了初稿。马文瑞又多次召集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广泛听取意见,对方案初稿进行反复修改。最后,他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写进了这么一段话:“今后新录用的建筑工中正式的和临时的普通工(1~3级)的工资既不可超过当地一般农民的收入过多,又要照顾城市生活水平的差别,因此,他们的工资标准,应该以相当于当地普通工主要来源地区的一般中等农业社中劳动力较强的农民的收入加上城乡生活费用的差额为原则予以规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今后新录用的临时普通工的工资标准,应该大体相当于或者略低于当地建筑业普通工的工资标准。”在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规定中,明确了“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是不得少于两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学徒在学习期限内的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或者本行业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零用钱计算规定。零用钱可以根据城乡的不同消费水平,规定为第一年每月一至三元,第二年每月三至五元,第三年每月五至八元。”至于职工的退休问题,他决定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办法与企业职工退休办法合二为一,并适当放宽退休条件,使一些不够一般退休条件,又工龄很长、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能够接受退休待遇。在关于职工探亲假期和工资待遇的规定中,规定“工人、职员回家探家,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根据路程的远近,规定为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包括公共休假日在内);休假期间,“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四项规定”草案拟订后,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7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85次会议上原则批准。接着,将这四项规定在全国各大报纸上全文发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重点组织讨论的单位有1.1万多个,参加讨论的职工达到3000多万人,提出的意见共计16万条之多。此外,还收到1800多件有关“四项规定”意见的人民来信。这一次群众性的大讨论,不仅对四项规定草案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可供参考采纳的意见,也进一步使广大职工对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
  从征得的各方面意见看,广大职工群众是热烈拥护“四项规定”的,认为这些规定都是从我国6亿人口的实际出发,符合“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职工。但也有少数职工,主要是青年人对某个草案的意义或个别地方认识不清,有点抵触情绪。马文瑞和起草班子的全体成员带领全部同志对这16万条意见和1800多封信逐字逐句地阅读、推敲,大海捞针般地滤出了100多条有修改吸收价值的合理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在这1800多封来信中,也有许多信是一线工人直接写给马文瑞的,有的还提出请他回信。对此,马文瑞总是认真阅读,亲笔回复。他喜欢看这些一线工人的来信。他觉得他们那恳切的态度、有话直说的风格、作为主人翁的真实情怀,使人感到亲切,也使他这位劳动部长深受其益。所以,他有时阅读一封封职工来信,竟忘记了时间,一直读到深夜。在他的笔记本上,至今还保留着当年许许多多工人的姓名、地址和他们的要求与愿望。他发现有些青工思想上有模糊认识,便尽快给他们写回信,帮他们提高觉悟,辨明是非;当发现有些女工存在实际困难,又设法帮她们克服。
  1958年2月6日,周恩来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四项规定”,并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颁发全国各地施行。

马文瑞传/《马文瑞传》编写组.—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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