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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林伯渠

  (1954年9月16日)
  各位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597),将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们国家的大喜事,是全国人民的大喜事,也是我们在全世界一切国家中的朋友的大喜事。
  这个宪法,是一百多年来,尤其是近30多年来,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胜利的总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国的经验的总结,是我国通过和平的道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保证。
  这个宪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中国各族人民都热烈地参加了讨论。它既是领导者的经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经验的结合。又是中国的经验和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的结合。
  宪法草案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规定了人民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的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宪法草案的各个部分,都贯彻着国内各民族间平等互助合作的精神。所有这些有关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的规定,都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实际经验的总结,现在以法律的形式把它们固定下来了。
  宪法草案指明了我国正处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时期,反映了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它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指出了实现总任务的内外条件,并规定了中国人民为此而奋斗的道路。这些规定,是完全以中国现有的社会情况为根源的。由于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努力,社会主义因素在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方面已成为决定性的领导力量。这就决定了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是我国存在着的和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又由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大量存在,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还赶不上广大人民生活需要的事实,对现存的各种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改造,就必须逐步进行,区别对待。只有由国家保证首先发展国营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才能加强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扩大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只有依靠国家机关采取行政上的具体措施,并使之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积极行动结合起来,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几年来,我们正是遵循着这些原则来进行的。这是中国人民经济生活中实际经验的总结,现在也以法律的形式把它们固定下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各项措施的伟大成就,已经使整个中国社会在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根本的变化。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已经比解放以前都发生了深刻的根本的变化。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已经比解放以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力已经开始得到了物质上的保证。但是我们还是刚从贫困落后的旧中国的废墟上建立不久的新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也刚在有计划地进行,国家财富的积累还不够充裕。因此,应当说,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物质保证,还是不充分的。应当指出,发展经济建设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前提,那种不顾经济建设的利益,过高过急地要求改善人民生活的意见是不正确的;也应当指出,在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人对于在可能条件下改善人民生活采取官僚主义的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违法乱纪,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不对的,是我们所必须坚决反对的。
  全国各族人民,无论在工厂中、在农村中,在学校、机关中,以及在其他各个岗位上,正欢欣鼓舞地以实际行动来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我们坚决相信,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有了自己的宪法以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定会进一步地更加发挥。我们必须同全国人民一起,继续加强团结,为彻底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汇刊》刊印。
  *本文是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宪法草案报告时的发言。标题是编者拟定的。
  

林伯渠文集/林伯渠.—北京:华艺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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