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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试办长江航运托拉斯
郭洪涛著

  1963年,党中央和刘少奇同志决定对工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减少行政管理办法,增加经济管理办法,在工业、交通部门组织专业公司。当年夏天,国家经委派出工作组到辽宁省沈阳市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向党中央作了汇报。刘少奇同志指示:借鉴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在工业、交通部门试办托拉斯,以改善我国的工业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所谓托拉斯,就是产品相同的企业或生产有密切联系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经营公司。这是按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和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决策,国家经委当即会同工业、交通各部门开始研究试办托拉斯的具体方案。1964年春,交通部提出了试办长江航运托拉斯的初步方案,拟将长江水系(包括长江干流及各支流)所有的航运企业组织一个托拉斯。经我与国家经委交通局的同志研究,认为规模过于庞大,增大试办的难度,不如先试办长江干流的托拉斯,将沿江各省市经营长江航运的企业组成一个专业公司。经与交通部的领导同志反复商量,取得了共识。
  试办长江航运托拉斯关系到中央部门与沿江各省市的权、责、利,以及与外部的协作关系等等,是一件繁重的工作。为了征求沿江有关省市对长江航运试办托拉斯方案的意见,我于1964年四五月间,与交通部司长李清、国家经委交通局副局长雷汀和长江航运管理局副局长金石等同志,从重庆顺江而下直至南京,分别与四川、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的有关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之后我又到上海征求了意见。有关省市对试办长江航运托拉斯是大力支持的,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有些省的航运公司既经营长江航运,又经营支流航运,在业务上如何划分;又如地方港口、船舶收归托拉斯统一管理和经营后,如何照顾地方利益;以及地方对托拉斯有什么责任,等等。对这些问题在修改方案时作了适当的规定。
  196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报告》中确定,1964年内先试办12个托拉斯,其中全国性的9个,地区性的3个,交通部所属长江航运公司是地方性托拉斯之一。
  报告规定对试办的托拉斯按以下办法管理:(一)国家以托拉斯为统一的计划单位和经济核算单位;托拉斯向国家承担经济责任;(二)托拉斯内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和安排生产建设。
  国家经委组织试办托拉斯的工作,是由薄一波同志领导,副主任高扬文、专职委员吴亮平负责抓的。各托拉斯都加强了领导。为加强长江航运公司的领导,国家经委党组应交通部党组的要求,调交通局局长史堪同志担任长江航运公司总经理。
  中央决定在工业、交通部门试办托拉斯,是我国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在“文化大革命”中成为“复辟资本主义”的一大“罪状”,长江航运托拉斯的试点工作被迫中断,整个工业管理改革工作都停顿下来了。
  

郭洪涛回忆录/郭洪涛著.—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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