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在陕北活动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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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





    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新民村。
    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法院驻址初在延安城内凤凰山石成祥家宅院,谢觉哉任院长。1938年春,移驻城东北清凉山。11月,又移驻安塞县李家沟。1941年底,迁回延安。董必武、雷经天、马锡五先后任院长。法院共被划为5个区,分别是:一区警备区、二区监狱区、三区审判大厅、四区审判人员办公区和五区院长办公区。
    依据中国共产党对陕甘宁边区政权和执政方针的定义,边区设高等法院,专区设高等法院的分院,县设县法院。边区和县的法院院长,由边区和县参议会选举产生。边区高等法院在边区各分区设立分庭,作为高等法院的代表机关。分庭设于专员公署里,由专员兼任庭长。同时,在各县设立司法处,受高等法院和地方同级政府双重领导。高等法院一直是边区政府一个组成部分,受政府领导,参议会监督,独立行使司法职权。
    1949年3月8日,更名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同年6月,进驻西安。1950年1月19日,随边区政府建制的撤销而终止。
    2009年5月15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陕西省革命遗址通览/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