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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初市舶之制


明初海外诸国入贡,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因设市舶司,置提举官以领之。市舶司初设于太仓、黄渡;后改设于宁波、泉州、广州。宁波市舶司专掌日本通商事宜,泉州市舶司专掌琉球通商事宜,广州市舶司专掌占城、暹罗、西洋诸国通商事宜。朝贡附至番货欲至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赏之,仍免其税,泛海客商,船舶到岸,将宝物尽实报官抽分,不得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违者有罪。洪武二十七年,倭寇浙东,太祖以海外诸国多诈,绝其往来,惟琉球、暹罗许入贡,命礼部严禁缘海之人,私下诸番贸易,违者必置之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二月销尽,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土自用,亦不许越界货卖,然沿海之人,嗜利冒禁,初未尝绝也。永乐初,西洋、刺泥等国来朝,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奏请征税,帝不许,三年,以诸番贡使益多,乃置驿于福建、浙江、广东三市舶司以馆之,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寻设交趾、云南市舶提举司,掌西南诸国朝贡互市之事。
中国商业史/王孝通 著.-北京: 中国文史出版社,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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