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2.清末上海商会选举制度的文本分析
1902年9月上海商董严信厚等人禀请盛宣怀批准,并由盛宣怀、张之洞会同向清廷奏准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有学者认为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会,后来的上海商会自身也将其历史由此算起。然而从章程的内容、组织机构的设立以及选举制度等各方面看,该公所与商会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严信厚等商董在拟订该公所章程时,虽“采取上海洋商总会及各处商务局所章程,悉心探讨”,但只订立了“明宗旨”、“通上下”、“联群情”、“陈利弊”、“定规则”、“追逋负”等较为简单和笼统的6条,规定设总理会员1人,副总理会员2人,议董28人,不仅没有制定领导人和议董选举制度,而且实际上也没有真正发挥商会的功能与作用。①
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章程23条。尽管初订章程也不完善,但已开始在章程中对选举问题有所涉及。按照该章程的规定,上海商务总会设立正总董、副总董各1人,董事8至12人,由会友大会选举产生。“各商家并商务上所用人员,或有关商务或中国装船行家者,概可选充会友。”但必须有两名会友作为推荐人,并由董事投票,“投票多者为合选”。会友若欲享有当选董事资格,每年捐款必须达到规定数额,“捐款过银一百两者,得选充副董事,过银三百两者,得充举董事”。选举时,“不准请人代行莅会;会友欠少捐项者,不得干预选举;凡一行号内之人仅许一人,不许二人同时同举;倘一行号内之伙友全不在本埠,其受权之代表准得选举”②。
以上是近代中国商会最早在章程中拟订的选举制度,其值得注意的几点是:首次在商人自行拟订的章程中确认领导人和董事必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所有会友均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者必须岁捐银两达到规定的数额,每一行号只能有1人当选。当时,上海商务总会尚未将成员划分为会员和会友,均统称为会友,并且都享有选举权,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选举可以说具有一定范围的“广泛性”。另外,也是第一次确立了被选举权与其成员捐助额相联系的原则,这一规定以往曾受到研究者的批评,认为它阻挠了工商界中下层当选为会董,主要为那些富商大贾提供了方便,而在当时的工商界看来这是贡献大者应该享受的权利,并无什么争议。况且每一行号只准1人当选的规定,已经对那些资产雄厚的商号有所限制。
1904年5月与上海商务总会同时成立的天津商务总会,起初并未重视制定选举制度。在其拟订的试办便宜章程第4条中,说明会董不由商家选举产生,而是由商会总理“先约会董十数员”。直隶总督袁世凯批示此条必须修改:“一曰公举宜实行也。查部章第五款商会董事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总会自二十员以至五十员为率。今该会第四款云,本会遵照部章先约会董十数员,不曰公举而曰约,似总理、协理、坐办即有无限之权。查部章商会董事应由各商家公举,而总理、协理由各会董会议公推,所以联络商情允孚众望者,全在公举二字为之枢纽,非少数之总理等人可以任便纠约也。”③此后,天津商会对此条进行了修改,确定会董、总理、协理均通过选举产生。这表明清末商会引进并实施选举制度,也有一个认识和学习的过程,并非都像上海商会那样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同时也进一步具体说明清朝官员在商会选举制度建立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与影响。
上海商务总会正式成立后,还将章程翻译成英文分送驻沪各国领事、在沪洋商总会和工部局,阐明“敝会行名簿所载各位,至今日为止,皆系体面殷实商人,凡有与洋商往来,遇有钱债细故被控、控人,皆不可苛刻虐待及任意拘拿”④。各国领事主要对章程中涉及的会审公堂改良之事存有疑虑,其他方面并无什么意见。不过,上海商务总会成立时拟订章程仍很匆忙,所订章程的内容也比较简略,包括其中的选举制度在某些方面带有一定的模糊性。所以,上海商务总会在一月后即对该章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光绪三十年五月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第二次暂行试办详细章程73条。与第一次拟订的章程相比较,第二次拟订的章程在选举制度方面有如下明显变化:
第一,对选举作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该章程第4章的标题即为“选举”,共计9条,全部内容均与选举有关。按照该章程的规定,总理、协理须于议董内选举,选举时“应照商部奏定公举会董格及本会所定总理、协理格,印出与选举票同交有选举之权者依律选举,每年于年会后择期举行”。以得票数最多者为总理,其次为协理。如得票数相同,则将同数之人由议董再行投票另选。上海商务总会所定当选总理、协理的资格是:品行方正,在沪有实业,谙习公牍并明白事理,身任会员,年龄在40岁上下。议董须在会员内选举,“凡选举议董,先期十四日由本会将选举票分送有选举权之人,每人十八纸。其应举者,除议董十六员外,应添备选总理、协理二员,共十八员,并将议董格同送,以备各人如法选举。以多数者当选,多数逾额,将数同者用掣签法掣定;不及额,除举定者外,示期再举”。当选议董必须具备的资格也是5条,前4条与当选总理、协理资格相同,第5条关于年龄的规定降低为30岁上下。总理、协理和议董的任期均为一年,总理、协理任满后,或另行公举,或留请续任,议董任期中因事不能任职者,由总理、协理酌情于会员中选派暂代,但任期到时仍照正任年满之例,一体另举,以免歧异。
第二,制定了总理、协理和议董选举的具体操作方法,即“机密投筒法”。其具体做法是:由商会印发选举票,正面上端印有“上海商务总会选举票”,下端印有“第 次愿举 先生为 理, 字第 号,此票限 月 日投本会筒内”。背面刊印当选总理、协理必须具备的资格,另纸印商部劝办商会章程第6款,附送年龄在40岁上下之议董名单。凡遇选举总理、协理之期,先期7日由坐办将选举票填写号数,并填限期,分送有选举总理、协理权之人,每人二纸,坐办另立底簿,注明某号分送某人。分发既讫,即将此簿严密封固,不可预泄。各人得票填注后,封固送商会,投入筒内。届期集众由坐办开筒点清、注簿,当众宣示照行。议董选举也采取同样的“机密投筒法”,只是分送选举票的时间不同,需要提前两个星期送出。这种“机密投筒法”是一种比较独特的不记名投票选举方法,它究竟从何而来目前尚无法知晓。商会将其运用于总理、协理和议董的选举之中,即使称不上是一种创举,也应予以肯定。⑤有学者认为,“机密投筒法”还不能说是不记名投票选举,因为选票虽不记名,但事先登记了某号选票分送某人,如果分送选票的人员不能做到严守机密,谁投了谁的票或未投谁的票完全可能外泄或事先查知,所以严格说来应是一种间接的记名投票方式。⑥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如果排除类似例外情况,单就“机密投筒法”的正常操作程序和方式而言,称之为独特的不记名投票选举或许也并不为错。
第三,对会员选举拟订了新的规定。上海商务总会第一次拟订的章程,并没有对会员的产生及选举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第二次修订的暂行试办章程在这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按上海商务总会修订章程之说明,会员分为行帮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其中行帮会员也通过会友采取“机密投筒法”产生。“业经捐助商会经费,已为会友,其本帮或本行常年捐数至三百两以上,经本帮本行公选为会员,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会员。嗣后会友续有愿捐常年经费者,亦照此行。”此外,上海商会还拟订了“各帮各行选举会员法”,其具体规定是:“凡一帮或一行每年公捐会费在三百两以上得举会员一人,六百两得举会员二人,九百两得举会员三人,九百两以上以三人为限。捐款交后,由该业或该行董事将捐款各户开一清单送本会。会员定议认为会友后,遇选举之期由本会照章分送选举票及各帮公举会员格与清单。所开各户亦用机密投筒法令其照章选举,送本会投入筒内,定期开筒,以得票数最多者当选。”担任会员的资格如下:品行方正,确系在本业经商,明白事理,确为商会会友,年龄在30岁左右。除此之外,如有商家个人虽未通过投票选举,但每年愿捐助会费300两以上,且关心公益,经会员2人公荐,“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特别会员”⑦。
会友的产生不需要通过选举,凡常年捐助会费12两以上者,即可成为会友。各行帮公捐会费,开单送商会业经公议允认者,也得为会友。
显而易见,上海商务总会修订暂行试办章程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较诸第一次所订章程更为详细,也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对商会选举制度的建设来说可谓一大进步。但是,该章程也有不完善之处,如未限定总理、协理和议董当选连任的次数,在以后容易引起纷争。另外,按照各行帮所捐会费的多少,而不是依各行帮工商户户数确定其会员人数,尽管同时限定每一行帮的会员不能超过3名,但对那些经济实力不雄厚,中小商家较多的行帮而言,即使其整个商户数多于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行帮,在商会中的会员人数却有可能相对较少,似乎显得不是很公平。这对会董选举是否产生较大影响,本章第五部分将通过对上海商会选举结果的考察进行具体分析。
即使如此,上海商务总会首创的这种选举制度,被其后成立的许多商会参照使用,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由此进一步证明上海商会在近代中国选举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开风气之先的重要作用。例如1905年10月成立的苏州商务总会,所订章程第4章也全部是有关选举的内容,而且几乎是全部借鉴了上海商会的选举制度,选举方法也是采用“机密投筒法”,选举票的样式完全相同,只是将当选总理、协理必须具备的年龄资格从40岁左右降为30岁以外,当选会员的年龄资格也从30岁左右降为24岁以外。另一项修改是规定了总理、协理的连任次数,“总理、协理办事允洽,期满后应由会众公同酌议留任,如历届办事实惬众心,亦只连任三次为限。以后须阅任续举,庶于择贤之中仍寓限止[制],以防积重”⑧。从后来许多商会的实际情况看,总理、协理和会董的连任次数是经常遇到的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苏州商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弥补了上海商会所定选举制度在这方面的缺陷。除商务总会之外,商务分会大多也是仿照上海商务总会以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理和会董。如江苏锡金商务分会在章程中的第1章即明言:“本会系集两邑各业,仿照上海总会推广办理,因定名曰锡金商会。”章程第5章为“选举规则”,指明“会员、会友均有选举会董之权,会董有选举总、协理之权,总、协理有选举坐办理事以次之权”。其会董和总理、协理的选举,同样也是采用“机密投筒法”的操作方式进行。⑨
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的选举制度虽产生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但也并非一成不变,同样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上海商务总会改选之后,李云书(厚祐)任第三届总理,孙荫庭(多森)任协理。次年四月上海商会为修订章程事宜禀文农工商部,阐明“事经研练而愈明,法贵推行以尽利……司员职道等接管以来,默察商情,博咨舆论,窃谓原订章程本声明暂行试办,现值宪部实力提倡于上,各业竞求进步于下,沪埠五洲互市,尤宜及时厘订禀准”。禀文还说明章程修订之处分送全体会员及各业商董请详细讨论,集众人之长,收合群之益,并举行特别大会,当众宣布,全体赞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禀文就选举制度的具体修订条款进行了特别解释:“原章选举一条,文义太简。默揣各省商会之振兴,全赖群情之踊跃,除名位、责任悉照旧章不敢更易外,拟请凡捐助会费至三百两以上者,得选举三权;二百两以上者得选举两权;不满二百两者得选举一权。”之所以作此修改,其目的是“于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⑩。五月,奉农工商部批示:“所呈续修章程九十二条,纲目井然,核与原订章程更加详备,应即准其刊印分送,俾众周知。至选举一条……于增订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所议甚是,亦准照行。”(11)根据捐助会费多少的差别,确定选举权数的不同,这是商会选举制度中的又一重要变更。另一变化是将会友分为领袖会友和一般会友,“业经捐助商会经费已为会友,其本帮或本行常捐数未至三百两者,经本帮或本行公选为入会代表,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领袖会友”。会员和领袖会友“均有选举议董之权,惟选举权限分为三等;会员得三权,领袖会友捐助常年经费数至二百两以上者,得二权;一百两以上者,得一权”。但会友年龄未满20岁者,不得有选举权。当选总理、协理的年龄限制从40岁左右降为35岁以上,其连任次数也作了明确规定,“连举者得连任,惟不得过两任”(12)。
如何分析评价上海商务总会根据会员和会友所捐会费数额确定其不同选举权数的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样的规定,也很容易使人感到完全是一种有利于实力雄厚行业的制度安排,对那些实力并不雄厚的中小行业来说,受捐助会费数额的限制,会员名额可能原本已经少于实力雄厚的行业,再加上选举权数也较少,就更加不公平,这些行业的商董恐怕也因此而很难当选为会董。但另一方面也要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待此项规定,不能简单地推定上海商会领导人主观上即有偏向实力雄厚的行业而压抑中小行业的意图。上海商务总会反复强调这一规定是“于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其直接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鼓励会员和会友捐助更多的会费,从而解决活动经费不宽裕的难题,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上海商会自知作此修改需要慎重,不仅先前刷印清单分送全体会员及各业商董详加讨论,并且在致农工商部的禀文中专门对此予以说明,结果获得顺利通过,在修改章程的特别大会上当众宣布时,也得到全体赞成,连农工商部也认为“所议甚是”,批准照行。从相关史料中,我们也尚未发现中小行业对这一规定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因此,至少可以说上海商会对选举制度的这一修改,并非少数领导人的独断专行,而是履行了修改章程所必须通过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并且最后还报经农工商部批准,在程序上是完全合法的;另外,当时的商会会员以及工商界,特别是那些实力并不雄厚的中小行业,对这一新规定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更没有公开进行抵制,似乎也并不否认其有合理性。
正因如此,其他一些商会也都先后不同程度地仿照上海商会的这一新规定,根据缴纳会费的多少确定会员和会友不同的选举权数。例如苏州商务总会在宣统三年正月改选之前,曾就选举规定发布通告,说明“选举权照前例每业年纳六十元者一权,过一百六十元者作为两权,余依此类推”(13)。锡金商会也是规定会员和会友拥有不同的选举权数,实际上是因为会员和会友捐助会费数额有差异,会董选举“统用秘密投筒法,无论会员会友及年岁若干,皆可被选,惟选举之权分为二等,会友一权,会员二权,开筒统计得数较多者当选”(14)。其他一些商会也接受并采纳这种不同选举权数的规定,而且同样没有发现什么反对意见,更进一步说明上海商会的这一新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而被工商界所接受。
① 参见《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核定章程六条》,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48~50页。
② 《光绪三十年四月订上海商务总会章程二十三条》,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66页。
③ 《直隶总督袭并商部对修改<天津商会试办便宜章程>的三点意见》,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50页。
④ 《上海商务总会致领袖领事工部局及洋商商务总会函稿》,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68页。
⑤ 清末上海商会的议事规则中也采用“议事机密投筒法”,规定“议事时以可否孰多之数为准。可者签名议簿,否者不必签名。倘事有不便明言者,可用机密投筒法”。其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单独的室内备黑白子两匣,“与议各员鱼贯入门,各取一子至总理前投入筒内,可者取白子,否者取黑子。投筒毕,由总理倾筒取出,当众数明宣示”(《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章程》,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76页)。可见,所谓“机密投筒法”并不仅仅用于选举,在其他方面同样也被采用。
⑥ 参见谢放:《清末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提交“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5年10月,苏州。
⑦ 以上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章程》,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70~72页。
⑧ 《苏商总会试办章程》,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20~21页。
⑨ 参见《锡金商会发起章程》,见《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4、6页。
⑩ 《上海商务总会第三次缮修章程上农工商部禀》,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80页。
(11)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十日奉农工商部批》,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80页。
(12) 《上海商务总会第三次禀定详细章程九十二条》,见上书,83、84页。
(13) 《苏商总会通告选举规定》,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66页。
(14) 《锡金商会发起章程》,见《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6页。
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章程23条。尽管初订章程也不完善,但已开始在章程中对选举问题有所涉及。按照该章程的规定,上海商务总会设立正总董、副总董各1人,董事8至12人,由会友大会选举产生。“各商家并商务上所用人员,或有关商务或中国装船行家者,概可选充会友。”但必须有两名会友作为推荐人,并由董事投票,“投票多者为合选”。会友若欲享有当选董事资格,每年捐款必须达到规定数额,“捐款过银一百两者,得选充副董事,过银三百两者,得充举董事”。选举时,“不准请人代行莅会;会友欠少捐项者,不得干预选举;凡一行号内之人仅许一人,不许二人同时同举;倘一行号内之伙友全不在本埠,其受权之代表准得选举”②。
以上是近代中国商会最早在章程中拟订的选举制度,其值得注意的几点是:首次在商人自行拟订的章程中确认领导人和董事必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所有会友均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者必须岁捐银两达到规定的数额,每一行号只能有1人当选。当时,上海商务总会尚未将成员划分为会员和会友,均统称为会友,并且都享有选举权,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选举可以说具有一定范围的“广泛性”。另外,也是第一次确立了被选举权与其成员捐助额相联系的原则,这一规定以往曾受到研究者的批评,认为它阻挠了工商界中下层当选为会董,主要为那些富商大贾提供了方便,而在当时的工商界看来这是贡献大者应该享受的权利,并无什么争议。况且每一行号只准1人当选的规定,已经对那些资产雄厚的商号有所限制。
1904年5月与上海商务总会同时成立的天津商务总会,起初并未重视制定选举制度。在其拟订的试办便宜章程第4条中,说明会董不由商家选举产生,而是由商会总理“先约会董十数员”。直隶总督袁世凯批示此条必须修改:“一曰公举宜实行也。查部章第五款商会董事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总会自二十员以至五十员为率。今该会第四款云,本会遵照部章先约会董十数员,不曰公举而曰约,似总理、协理、坐办即有无限之权。查部章商会董事应由各商家公举,而总理、协理由各会董会议公推,所以联络商情允孚众望者,全在公举二字为之枢纽,非少数之总理等人可以任便纠约也。”③此后,天津商会对此条进行了修改,确定会董、总理、协理均通过选举产生。这表明清末商会引进并实施选举制度,也有一个认识和学习的过程,并非都像上海商会那样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同时也进一步具体说明清朝官员在商会选举制度建立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与影响。
上海商务总会正式成立后,还将章程翻译成英文分送驻沪各国领事、在沪洋商总会和工部局,阐明“敝会行名簿所载各位,至今日为止,皆系体面殷实商人,凡有与洋商往来,遇有钱债细故被控、控人,皆不可苛刻虐待及任意拘拿”④。各国领事主要对章程中涉及的会审公堂改良之事存有疑虑,其他方面并无什么意见。不过,上海商务总会成立时拟订章程仍很匆忙,所订章程的内容也比较简略,包括其中的选举制度在某些方面带有一定的模糊性。所以,上海商务总会在一月后即对该章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光绪三十年五月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第二次暂行试办详细章程73条。与第一次拟订的章程相比较,第二次拟订的章程在选举制度方面有如下明显变化:
第一,对选举作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该章程第4章的标题即为“选举”,共计9条,全部内容均与选举有关。按照该章程的规定,总理、协理须于议董内选举,选举时“应照商部奏定公举会董格及本会所定总理、协理格,印出与选举票同交有选举之权者依律选举,每年于年会后择期举行”。以得票数最多者为总理,其次为协理。如得票数相同,则将同数之人由议董再行投票另选。上海商务总会所定当选总理、协理的资格是:品行方正,在沪有实业,谙习公牍并明白事理,身任会员,年龄在40岁上下。议董须在会员内选举,“凡选举议董,先期十四日由本会将选举票分送有选举权之人,每人十八纸。其应举者,除议董十六员外,应添备选总理、协理二员,共十八员,并将议董格同送,以备各人如法选举。以多数者当选,多数逾额,将数同者用掣签法掣定;不及额,除举定者外,示期再举”。当选议董必须具备的资格也是5条,前4条与当选总理、协理资格相同,第5条关于年龄的规定降低为30岁上下。总理、协理和议董的任期均为一年,总理、协理任满后,或另行公举,或留请续任,议董任期中因事不能任职者,由总理、协理酌情于会员中选派暂代,但任期到时仍照正任年满之例,一体另举,以免歧异。
第二,制定了总理、协理和议董选举的具体操作方法,即“机密投筒法”。其具体做法是:由商会印发选举票,正面上端印有“上海商务总会选举票”,下端印有“第 次愿举 先生为 理, 字第 号,此票限 月 日投本会筒内”。背面刊印当选总理、协理必须具备的资格,另纸印商部劝办商会章程第6款,附送年龄在40岁上下之议董名单。凡遇选举总理、协理之期,先期7日由坐办将选举票填写号数,并填限期,分送有选举总理、协理权之人,每人二纸,坐办另立底簿,注明某号分送某人。分发既讫,即将此簿严密封固,不可预泄。各人得票填注后,封固送商会,投入筒内。届期集众由坐办开筒点清、注簿,当众宣示照行。议董选举也采取同样的“机密投筒法”,只是分送选举票的时间不同,需要提前两个星期送出。这种“机密投筒法”是一种比较独特的不记名投票选举方法,它究竟从何而来目前尚无法知晓。商会将其运用于总理、协理和议董的选举之中,即使称不上是一种创举,也应予以肯定。⑤有学者认为,“机密投筒法”还不能说是不记名投票选举,因为选票虽不记名,但事先登记了某号选票分送某人,如果分送选票的人员不能做到严守机密,谁投了谁的票或未投谁的票完全可能外泄或事先查知,所以严格说来应是一种间接的记名投票方式。⑥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如果排除类似例外情况,单就“机密投筒法”的正常操作程序和方式而言,称之为独特的不记名投票选举或许也并不为错。
第三,对会员选举拟订了新的规定。上海商务总会第一次拟订的章程,并没有对会员的产生及选举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第二次修订的暂行试办章程在这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按上海商务总会修订章程之说明,会员分为行帮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其中行帮会员也通过会友采取“机密投筒法”产生。“业经捐助商会经费,已为会友,其本帮或本行常年捐数至三百两以上,经本帮本行公选为会员,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会员。嗣后会友续有愿捐常年经费者,亦照此行。”此外,上海商会还拟订了“各帮各行选举会员法”,其具体规定是:“凡一帮或一行每年公捐会费在三百两以上得举会员一人,六百两得举会员二人,九百两得举会员三人,九百两以上以三人为限。捐款交后,由该业或该行董事将捐款各户开一清单送本会。会员定议认为会友后,遇选举之期由本会照章分送选举票及各帮公举会员格与清单。所开各户亦用机密投筒法令其照章选举,送本会投入筒内,定期开筒,以得票数最多者当选。”担任会员的资格如下:品行方正,确系在本业经商,明白事理,确为商会会友,年龄在30岁左右。除此之外,如有商家个人虽未通过投票选举,但每年愿捐助会费300两以上,且关心公益,经会员2人公荐,“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特别会员”⑦。
会友的产生不需要通过选举,凡常年捐助会费12两以上者,即可成为会友。各行帮公捐会费,开单送商会业经公议允认者,也得为会友。
显而易见,上海商务总会修订暂行试办章程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较诸第一次所订章程更为详细,也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对商会选举制度的建设来说可谓一大进步。但是,该章程也有不完善之处,如未限定总理、协理和议董当选连任的次数,在以后容易引起纷争。另外,按照各行帮所捐会费的多少,而不是依各行帮工商户户数确定其会员人数,尽管同时限定每一行帮的会员不能超过3名,但对那些经济实力不雄厚,中小商家较多的行帮而言,即使其整个商户数多于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行帮,在商会中的会员人数却有可能相对较少,似乎显得不是很公平。这对会董选举是否产生较大影响,本章第五部分将通过对上海商会选举结果的考察进行具体分析。
即使如此,上海商务总会首创的这种选举制度,被其后成立的许多商会参照使用,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由此进一步证明上海商会在近代中国选举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开风气之先的重要作用。例如1905年10月成立的苏州商务总会,所订章程第4章也全部是有关选举的内容,而且几乎是全部借鉴了上海商会的选举制度,选举方法也是采用“机密投筒法”,选举票的样式完全相同,只是将当选总理、协理必须具备的年龄资格从40岁左右降为30岁以外,当选会员的年龄资格也从30岁左右降为24岁以外。另一项修改是规定了总理、协理的连任次数,“总理、协理办事允洽,期满后应由会众公同酌议留任,如历届办事实惬众心,亦只连任三次为限。以后须阅任续举,庶于择贤之中仍寓限止[制],以防积重”⑧。从后来许多商会的实际情况看,总理、协理和会董的连任次数是经常遇到的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苏州商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弥补了上海商会所定选举制度在这方面的缺陷。除商务总会之外,商务分会大多也是仿照上海商务总会以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理和会董。如江苏锡金商务分会在章程中的第1章即明言:“本会系集两邑各业,仿照上海总会推广办理,因定名曰锡金商会。”章程第5章为“选举规则”,指明“会员、会友均有选举会董之权,会董有选举总、协理之权,总、协理有选举坐办理事以次之权”。其会董和总理、协理的选举,同样也是采用“机密投筒法”的操作方式进行。⑨
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的选举制度虽产生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但也并非一成不变,同样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上海商务总会改选之后,李云书(厚祐)任第三届总理,孙荫庭(多森)任协理。次年四月上海商会为修订章程事宜禀文农工商部,阐明“事经研练而愈明,法贵推行以尽利……司员职道等接管以来,默察商情,博咨舆论,窃谓原订章程本声明暂行试办,现值宪部实力提倡于上,各业竞求进步于下,沪埠五洲互市,尤宜及时厘订禀准”。禀文还说明章程修订之处分送全体会员及各业商董请详细讨论,集众人之长,收合群之益,并举行特别大会,当众宣布,全体赞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禀文就选举制度的具体修订条款进行了特别解释:“原章选举一条,文义太简。默揣各省商会之振兴,全赖群情之踊跃,除名位、责任悉照旧章不敢更易外,拟请凡捐助会费至三百两以上者,得选举三权;二百两以上者得选举两权;不满二百两者得选举一权。”之所以作此修改,其目的是“于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⑩。五月,奉农工商部批示:“所呈续修章程九十二条,纲目井然,核与原订章程更加详备,应即准其刊印分送,俾众周知。至选举一条……于增订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所议甚是,亦准照行。”(11)根据捐助会费多少的差别,确定选举权数的不同,这是商会选举制度中的又一重要变更。另一变化是将会友分为领袖会友和一般会友,“业经捐助商会经费已为会友,其本帮或本行常捐数未至三百两者,经本帮或本行公选为入会代表,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领袖会友”。会员和领袖会友“均有选举议董之权,惟选举权限分为三等;会员得三权,领袖会友捐助常年经费数至二百两以上者,得二权;一百两以上者,得一权”。但会友年龄未满20岁者,不得有选举权。当选总理、协理的年龄限制从40岁左右降为35岁以上,其连任次数也作了明确规定,“连举者得连任,惟不得过两任”(12)。
如何分析评价上海商务总会根据会员和会友所捐会费数额确定其不同选举权数的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样的规定,也很容易使人感到完全是一种有利于实力雄厚行业的制度安排,对那些实力并不雄厚的中小行业来说,受捐助会费数额的限制,会员名额可能原本已经少于实力雄厚的行业,再加上选举权数也较少,就更加不公平,这些行业的商董恐怕也因此而很难当选为会董。但另一方面也要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待此项规定,不能简单地推定上海商会领导人主观上即有偏向实力雄厚的行业而压抑中小行业的意图。上海商务总会反复强调这一规定是“于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其直接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鼓励会员和会友捐助更多的会费,从而解决活动经费不宽裕的难题,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上海商会自知作此修改需要慎重,不仅先前刷印清单分送全体会员及各业商董详加讨论,并且在致农工商部的禀文中专门对此予以说明,结果获得顺利通过,在修改章程的特别大会上当众宣布时,也得到全体赞成,连农工商部也认为“所议甚是”,批准照行。从相关史料中,我们也尚未发现中小行业对这一规定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因此,至少可以说上海商会对选举制度的这一修改,并非少数领导人的独断专行,而是履行了修改章程所必须通过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并且最后还报经农工商部批准,在程序上是完全合法的;另外,当时的商会会员以及工商界,特别是那些实力并不雄厚的中小行业,对这一新规定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更没有公开进行抵制,似乎也并不否认其有合理性。
正因如此,其他一些商会也都先后不同程度地仿照上海商会的这一新规定,根据缴纳会费的多少确定会员和会友不同的选举权数。例如苏州商务总会在宣统三年正月改选之前,曾就选举规定发布通告,说明“选举权照前例每业年纳六十元者一权,过一百六十元者作为两权,余依此类推”(13)。锡金商会也是规定会员和会友拥有不同的选举权数,实际上是因为会员和会友捐助会费数额有差异,会董选举“统用秘密投筒法,无论会员会友及年岁若干,皆可被选,惟选举之权分为二等,会友一权,会员二权,开筒统计得数较多者当选”(14)。其他一些商会也接受并采纳这种不同选举权数的规定,而且同样没有发现什么反对意见,更进一步说明上海商会的这一新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而被工商界所接受。
① 参见《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核定章程六条》,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48~50页。
② 《光绪三十年四月订上海商务总会章程二十三条》,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66页。
③ 《直隶总督袭并商部对修改<天津商会试办便宜章程>的三点意见》,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50页。
④ 《上海商务总会致领袖领事工部局及洋商商务总会函稿》,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68页。
⑤ 清末上海商会的议事规则中也采用“议事机密投筒法”,规定“议事时以可否孰多之数为准。可者签名议簿,否者不必签名。倘事有不便明言者,可用机密投筒法”。其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单独的室内备黑白子两匣,“与议各员鱼贯入门,各取一子至总理前投入筒内,可者取白子,否者取黑子。投筒毕,由总理倾筒取出,当众数明宣示”(《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章程》,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76页)。可见,所谓“机密投筒法”并不仅仅用于选举,在其他方面同样也被采用。
⑥ 参见谢放:《清末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提交“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5年10月,苏州。
⑦ 以上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章程》,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70~72页。
⑧ 《苏商总会试办章程》,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20~21页。
⑨ 参见《锡金商会发起章程》,见《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4、6页。
⑩ 《上海商务总会第三次缮修章程上农工商部禀》,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80页。
(11)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十日奉农工商部批》,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80页。
(12) 《上海商务总会第三次禀定详细章程九十二条》,见上书,83、84页。
(13) 《苏商总会通告选举规定》,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66页。
(14) 《锡金商会发起章程》,见《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