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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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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体变更后主动应对发展之举

早期的商会研究成果大多认为辛亥革命前后的商会由于对清王朝存在着较大的依赖性,政治态度倾向于保守,对革命运动只是采取了从权应变的策略,革命之后商会所关注的也只是如何弥补因武昌首义引发的震荡而给商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次革命”爆发时又抱持公开反对的态度,产生了突出的消极影响。近年来则有学者强调不能简单地以对待革命的态度衡量商会政治态度的进步与保守,并出现了一些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议。不难发现,如果仅仅以商会对待革命的态度评价其是非,确实存在着某些问题,而且很容易将商会看成一个十分保守甚至是反动的商人团体。但事实上商会的表现并非完全如此。以民初的情况为例,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许多商会的领导人都意识到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政体变更”,商会也必须与时俱进地主动进行变革,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
  在上海,辛亥光复后部分工商界头面人物即认为“原有之商务总会系旧商部所委任,例应取消”,于1911年9月发起成立上海商务公所。原商务总会也意识到:“现届星云复旦,汉土重光,气象一新,我商界亟宜趁此时机振刷精神,力图进步。”①不久,商务公所和商务总会经过数次协商,思想逐渐趋于统一,公认“现在民国大定,政治统一,应即规定办法”,于1912年2月底实现“归并”,成立了新的上海总商会。②
  苏州商务总会虽未像上海商会那样为适应新的形势成立了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总商会,但也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应对和改革措施。苏州光复之后,苏商总会即废弃了清朝商部颁发的“苏州商务总会关防”。1912年2月5日南京临时政府实业部成立,苏商总会总理尤先甲、协理吴理杲于当日呈文实业部,说明:“商会虽社会性质,而对于各商业实为执行机关,与行政公署及各项局所文牍往还颇关紧要。本会前赴商部领到苏州商务总会关防一颗,已于苏州光复时废置。大部成立,此项关防是否由部刊发领用,或颁给定式字样由各商会自行刊刻之处,即赐核示祗遵。”实业部对此也很重视,以总长名义批示:“商会名称以碍于条约、习惯两端,姑仍沿用苏州两字。惟前清商部颁给之关防自宜速即毁销,以新面目。至关防式样,仰该商会暂用旧式,改钤记两字,自行刊刻。余俟本部商会新章颁布,饬遵办理可也。”③苏商总会遵即刊刻“苏州商务总会钤记”,报明江苏都督府于1912年3月1日正式启用。由此可知,苏州商务总会在辛亥革命后的第一项主动应对之举,是废弃前清商部颁发之关防,呈请以孙中山为首的共和政府——南京临时政府之实业部批准,刊刻启用了新的钤记。
  从表面上看,废弃旧关防和启用新钤记似乎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但这一举措仍反映了当时苏商总会领导人顺应历史潮流的思想意识和实际行动。当然,更重要的是实质性内容的变革。在这方面,苏商总会也主动进行了一些尝试。1912年6月,总理尤先甲呈文北京政府工商部,从以下三个方面阐明了商会改革的意见。其一为“名称”之变革。按照前清商会旧章,商会分为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三类,由此“不无阶级之嫌,且与商业性质未甚融洽”,应于通商口岸、商业较盛、事务较繁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其余分会、分所一律改称某某商会,使之“有联络而无统辖,悉以商业盛衰为断,不必拘定省会、县治、镇市而异其名称也”。其二为“职员”称呼之改革,商会旧章规定领导人有总理、协理、议董名目,系沿袭前清上海商务公所总会办之旧习而命名,选举呈报后又加札委任,“至公牍首衔历叙顶戴官阶如衙署例,各业商人视总、协理如长官,多具禀、批禀等陋习,政体变更,不堪再见”,因此也需要加以变革。就实际情况而言,“商界习惯,凡会馆公所之办事人,向称董事,商会虽社会性质,实为执行机关,与议事机关之会长、副会长稍有区别,组织商会大都以各业公所各客帮为根据,不如仍用董事名义,选举素行公正、饶有经验者数人为董事,名额多寡以事务之繁简为定”。其三为“印信”之简化。按前清定例商务总会奏请商部颁发关防,分会、分所准用钤记,公文程式也沿用衙署之例必须一律用呈、咨、移、牒等名目,“至为繁琐,与联络商情一层转无关系”,同样需要改革。应由工商部“采访各国公司、会社图记式样,颁示刊用。除赴部及本省行政长官陈述事由,仍参用呈文旧式外,所有与行政各公署及会社往来,均用署名函启,以归简易”④。
  上述三个方面的商会改革建议,可以说都与政体变更后改变传统的封建陋习和顺应共和时代潮流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也进一步表明了苏商总会领导人的维新与改革之举。不难看出,“名称”的改变,是为了打破封建传统之“阶级之嫌”,体现总会、分会、分所之间的“平等”;“职员”称呼之改变,目的也在于废除前清商会存在的某些封建衙门气息,使商会真正成为商人的组织;“印信”之简化,由前清所用呈、咨、移、牒等封建衙门之间的公文程式,改为“署名函启”,不仅是为了“以归简易”,同样也具有破除商会衙门气息的意义。
  1913年5月,苏商总会又向工商部呈文说明修订暂行章程事宜:“光复以来,本会于苏州一带商埠市面情形,随时秉承江苏都督指示办理。嗣经选举会董轮值驻会办事,沿袭旧名,藉维现状,均经报明有案。惟时移势迁,本会旧订章程不无抵触,自宜详加修改,以利执行。”⑤苏商总会的修订暂行章程将该会名称由前清的苏州商务总会改为苏州商会,职员称呼也相应改为会长、副会长和会董。工商部批示:“查所呈暂行章程,除第七、八条两条未妥外,其余尚无不合。惟商会法现已稍有更改,与法制局修正原案略有异同,尚未经国会核议,应俟议决通行后遵照修改,再行呈报核办。现应仍暂照旧章办理,以归一律,而省手续。”⑥
  就法定程序而言,由于相关的一些重要改革举措需要通过政府制定商会法,以统一的法规形式才能真正付诸实现,因而在北京政府正式颁布商会法之前,苏商总会只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经过商议形成以下议案:仍暂时沿用总理、协理名称,俟商会法颁行后再考虑更改,其任期为一年,连举连任,以一年为限,其由会长被选者,亦作连任算;议董也仍以一年为任期,本届任期满后有已经连任三年者,“得休息三分之一,以抽签定之”;成立商事公断处,从前理案名目应即取消,所有未结各案一律移交公断处办理;公推尤先甲、杭筱轩、倪咏裳、苏稼秋四人为常驻议董,如总理、协理因事不能到会,“得代行寻常各事”⑦。
  1914年9月北京政府颁布参政院议决的《商会法》,因该法将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各省商务总会都予以取消,受到全国各地商会的强烈抵制。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争论,北京政府最后接受了商会的意见,于1915年12月公布修订的新《商会法》。从新《商会法》的相关条文可以发现,苏商总会在民国元年提出的商会改革建议,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实施。首先是商会名称不再采用以前的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之说,而是按所在地区名称改为某某总商会和某某商会,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所在地及工商业总汇之各大商埠设立总商会,各地方行政长官所在地或属地工商业繁盛者设立商会,而且“总商会及商会均为法人”。除此之外“总商会、商会于其区域内因有特别情形认为有必要时,得设分事务所”。其次是商会领导人称呼的改变,不再有总理、协理和议董名目,而是改称会长、副会长、会董,“总商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董自三十人至六十人,商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董自十五人至三十人”。另还明确规定:“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为名誉职。”⑧关于前述苏商总会提出的公文程式改革问题,新《商会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1916年2月北京政府公布的《商会法施行细则》对此进行了规定:“总商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对于中央各部署及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行文用禀,对于地方行政长官得用公函。总商会、商会及全国商会联合会自相行文均用公函。”⑨这一新的规定,显然也是采纳了苏商总会关于公文程式改革的建议。
  ① 《商务总会提出合并改良办法意见书》,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131页。
  ② 参见《上海总商会第一广告》,载《申报》,1912-02-29。
  ③ 《苏商总会为请示光复后组织名称暨关防式样事致实业部呈》,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3、4页。
  ④ 本段中各引文均见《尤先甲为条陈商会改革意见致工商部呈》,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6页。
  ⑤ 《苏商总会为请核示修订暂行章程致工商部呈》,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11页。
  ⑥ 《工商部批示》,见上书,15页。工商部批示所称暂行章程“未妥”的第七条是“凡各帮各行每年公捐会费三百元以上者,得自行推举代表二人以上,经众认可,为本会会员”,第八条是“凡公司工厂年纳会费三百元以上者,亦得推二人以上之代表,经众认可,为本会会员”。
  ⑦ 《苏商总会关于未奉部颁商会法前会务事项的议案》,见上书,6~7页。
  ⑧ 《民国总统及国务卿签署公布之〈商会法〉》,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701~702页。
  ⑨ 《国务卿公布之〈商会法施行细则〉》,见上书,708页。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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