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3.成立新机构与扩充活动范围
民初苏州商会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成立了一些新的机构,活动的范围与职能也得到扩充和加强,而且各方面的影响都相应有所扩大。
苏州商会在民初成立的新机构中,比较重要的即是商事公断处。实际上,调解商事纠纷在清末即是商会的职责之一,有些商会还成立了商事(务)裁判所。如成都商务总会设立的商事裁判所,“专以和平处理商事之葛纠,以保商规、息商累为宗旨”,使工商户“免受官府之讼累,复固团体之感情”①。保定商务总会成立商务裁判所之后,宣布“凡商号一切诉讼案件,概归商务裁判所办理”②。苏州商务总会在清末没有成立类似商事(务)裁判所这样的专门机构,只是在其1905年创立时拟订的试办章程中开宗明义地阐明“调息纷争”为宗旨之一,并设立10余名理案议董办理此事,对有关实施办法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试办章程第48条:“在会之人因商业纠葛(如买卖亏倒财产、钱贷等),本会当为之秉公调处,以免涉讼。”第51条:“甲商在会,乙商未入会者,乙商另请公正人到会调处。”又第54条:“如遇假冒牌号,混淆市面,诬坏名誉,扰害营业,该商因此而致有吃亏之处者,告知本会,查明确系被累被诬,应公同议罚议赔,以保商业。”③尽管苏州商务总会在清末积极受理商事纠纷,为保护工商业者的正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未成立专门的商事裁判机构,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着某些缺陷。
到民初,不仅广大工商业者迫切呼吁商会更加充分地发挥这方面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商会自身也进一步意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苏州商务总会曾表示:“伏查苏州为商埠范围,商业事务较繁,自应设立商事公断处。”④甚至连官府也深感发挥商会的这一功能,对于弥补政府司法职能之不足颇有裨益。1913年1月,北京政府司法部和工商部会同拟订商事公断处章程39条,明确指出“商事公断处应附设于各商会”,“对于商人间商事之争议,立于仲裁地位,以息讼和解为主旨”。另规定商事公断处设公断处长1人、评议员9至20人、调查员2至6人、书记员2至6人,评议员和调查员在商会现任会员中互选,以得票多数者当选,处长在评议员中互选,书记员由评议长会同商会总理或协理酌定。⑤此后不久,苏州商务总会即筹备成立商事公断处,并按照部订章程“公断处办事细则,由各商会拟定”之规定,自行拟订了办事细则47条,另又制定了理案章程20条。1914年5月,苏州商务总会商事公断处举行第一次职员选举,“选举票用记名单记法,以得票满三分之一为当选。票不足额,如法再选,以足额为止”⑥。结果典业商董庞式鋆当选为公断处处长,苏绍柄等20名商董当选为评议员,蔡恩铨等6名商董当选为调查员。
虽然按照司法部和工商部会订商事公断处章程的规定,公断处对于商人间商事之争议,只能“立于仲裁地位”,而且“两造对于评议员之公断,如不愿遵守,仍得起诉”⑦,意味着商事公断处只是处于辅助政府司法机关的地位,并无真正司法意义上的最终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但苏州商会在民初成立了商事公断处这一专门机构之后,仍在调解商事纠纷方面发挥了较为突出的功能与作用。根据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受理案卷清册的不完全记载,从1914年7月1日至1919年5月29日,该公断处总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39起。其中由吴县县署和正式司法部门江苏高等司法审判厅移交公断处公断的纠纷案有16起(吴县县署移交13起,江苏高等司法审判厅移交3起)。通过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的审理,这39起商事纠纷案有22起顺利断结销案,吴县县署移交者有8起结案,5起请查账或核实案也均据实查复,江苏高等司法审判厅移交的3起查账案同样据实查复。⑧经商事公断处审理后,未断结销案者多属证人或证据不全,或是被告未到场,按规定不能审理,而原告或被告不遵公断而继续赴司法机关起诉的纠纷案为数并不多,这表明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受理商事纠纷的效率是比较高的,其功能与作用也受到商人乃至官府的肯定。另外还有事例表明,即使是商事公断处审理后,原告或被告不服而继续上诉到官方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同样也充分尊重商事公断处的公断结果,并以公断结果作为断案依据,这也间接说明了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的影响与作用。⑨
在民初的反帝爱国运动中,苏州总商会的态度和行动也更加活跃。例如五四运动爆发后,苏州总商会以正、副会长和全体会董的名义先是公开致电北京政府,表示:“报载巴黎和会对于山东青岛、胶济等权利完全为日本继承,外交失败,言之可痛。溯自民国四年‘二十一条’强迫签字后,我国各界恶感已深,今尤外示亲善,隐行攘夺,群情愤激,忍无可忍。佥以非将青岛完全由和会直接归还,一切密约悉予废弃,不足以保主权而救危亡。本会为保全国权领土实业经济起见,迫切陈词,务乞坚持到底,非达目的,勿令专使签字。商民等无论如何牺牲,愿为政府后盾,无任迫切待命之至。”⑩这一态度,可谓表达了苏州总商会强烈的爱国之情。紧接着,苏州总商会又致电出席巴黎和会的中国专使,阐明:“青岛关系我国存亡,非由和会直接交还并取消密约,概不承认,商民一致誓为后盾。”(11)在获悉北京和天津爱国学生被逮捕的消息之后,苏州总商会还曾致电北京政府要求惩办国贼和释放学生。电文语气强硬地表示:“京、津捕逮学生,蹂躏人权已极,视民不以为民,恐国亦将不国。上海全体罢市,力争惩办曹、章、陆,释放学生,并争回青岛、废除密约诸大端,政府果能顺从民意,人心立刻可定。否则,风潮激动,全国可危,商等实难负维持之责。”(12)对中央政府采取如此强硬的口吻,这在过去苏州商会的历史上是很少见到的,从中不难发现民初苏州总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积极态度。
当时,抵制日货、提倡国货成为各界的共同呼声。此举虽会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但在各界爱国热忱的推动之下,苏州大多数商人和总商会仍采取了积极行动。1919年5月18日,江苏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全体师生致函苏州总商会,吁请“一致提倡国货,以为外交后盾”。同日,苏州总商会举行特别会议,议决“本会各商愿为政府后盾,担任劝导社会各界,不用日货,并应提倡国货”。同时还决定“本会各会员分任调查日货与国货种类之分别”,并宣布“振兴电灯公司业已出售日本,此项电灯亦属日货之一,应劝各界一律停燃,为不用他项日货之倡”(13)。次日,总商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出抵制日货的通告,希望市民“急起直追,始终不懈”,并刊印会董江锦洲(即江维祺)编撰的爱国白话韵文,“广为分散,互相警告”。这篇宣传韵文通俗易懂,感染力极强,无疑在当时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全文如下:
还我青岛地,取消条廿一。口诵与心维,宣言终无益。当此将亡时,援救最须急。国亡家不保,爱家先爱国。政府不可恃,人民当自决。武力既不能,克刚柔第一。日常须用品,最好用本国。万一不能免,切弃仇敌物。依此办法做,热心加毅力。三年五载后,成效不可说。即是彼强权,自然生畏怯。一切欺人约,不醒恐不及。波兰亡国惨,久已编新剧。诸君看过后,前车应记忆。劝告文虽多,终恐难普及。热心诸君子,务请广传述。兼有不明者,详为细解说。于已尽份心,于国尽份力。此种劝告文,更宜贴墙壁。每日诵一遍,其志永不失。(14)
五四运动发展到高潮时,上海爱国商人为声援学生的爱国行动,纷纷举行罢市,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苏州爱国学生和商人也呼吁采取一致行动,请总商会“通告各业一律罢市”。苏州总商会顺应民意,于6月8日致电北京政府、江苏督军和省长,告知民情愤激,“今日全城罢市,仍争惩办曹、章、陆,释放学生,收回青岛,废除密约。四民鼎沸,愈陷绝境。敝会维持力竭,泣呼俯从民意,以挽危局”(15)。罢市之后,苏州总商会为维持时局,停止每周一次的常会,要求各业会董“逐日莅会,以便临时会议,互相接洽,协助维持”。此外,为了保障市民的日常生活,苏州总商会还于罢市当日发布紧要通告:“一、罢市后各业工人仍照常工作,务各镇静。一、粮食、菜蔬、日用必需之店,以及肩担负贩,仍应照常卖买。一、典当关系贫民生计,罢市后应仍照常当赎。”(16)由上可知,民初的苏州总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态度更坚决,行动更积极,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也更加突出。
在促进实业发展方面,民初的苏州商会也积极争取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如工商业者有创新产品申请注册和专利,苏州商会即积极出面为其办理申报手续。著名纱缎业商董杭祖良开设杭垣富禄记庄,制造各种丝织、纱缎产品。由于晚清以降“日用服装一变而趋尚欧风,致舶来品之输入日益发达,而华货寝处于淘汰。推原其故,虽由华商墨守旧章,绝少改良之新品,然亦由前清时商标专利等章程商部未经明定颁布,故即有一二商人不惜资本创造新品,既无政府之保护,每遭莠商之破坏;设有创制精良销行适用,彼仿造冒牌者接踵而起,贬价滥售以伪乱真。遂至国货名誉一蹶不振,往者既贻噬脐之悔,来者咸有裹足之虞”。有鉴于此,杭祖良于1912年底“为挽回利权起见,爰不惜工本,改良各货,并制造文明线织华哔叽一种,物质坚韧,价值轻廉,极合新服制之用”(17)。由于担心他人仿冒,在分运各省推广销路之时,杭祖良希望能够将所产文明线织华哔叽并双鹿商标,通过商会呈请北京政府工商部准予注册,给予商标专利凭证。苏州商会积极予以配合,代为呈文工商部.请准注册给证。工商部批示:“查该商等所呈丝织样本,花色翻新,织工精密,以之推广国货,洵足挽回利权,合先准予立案,一俟商标章程规定颁布后,再行核夺注册可也。”(18)经苏州商会之努力获此批示后,商家即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
又如苏州纱缎业商董王兆祥等开办的纱缎庄于1912年11月“制成丝棉交织花呢一种,较之洋货坚韧华美,且售价轻廉,出品大受各界欢迎”。为扩大生产,王兆祥向市公所购地建造工场房屋60余间,因该处较为荒僻,恐有疏虞,请求苏州商会移咨民政长、警务公所立案并予以保护。苏州商会当即照会吴县民政长和苏州巡警总局,请“准予备案,给示保护”。巡警总局表示将派巡警“于该场左近一带加意梭巡,以资防范”。吴县民政长也回复说:“制成丝绵交织花呢,为挽回利权起见,自应给示保护。”(19)可见,民初的苏州商会为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尽力为工商业者提供了各方面的帮助。
除此之外,民初苏州商会在其他方面的活动也比较活跃,并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如组织商人参加外国商品博览会,劝募各业认捐欧战协济款,在辟城筑路过程中协调各方意见,抵制私销鸦片,协助治安防疫事宜,参与娱乐行业管理,整顿钱债积弊,协调捐税征收等,这些活动都足以表明民初的苏州商会在清末的基础上继续得到进一步发展。
苏州商会作为商办的民间社团,在民国初期的一系列发展,可以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民间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其具体表现是,苏州商会不仅能够在辛亥革命后政体变更的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地采取了新的应对举措和发展措施,从而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能不断完善自身的选举制度,使商会的选举与以往相比较更具有广泛性和民主性。此外,苏州商会还积极成立商事公断处等新的机构,在受理商事纠纷方面发挥了更为突出的作用,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五四运动等反帝爱国运动中的态度更加积极,所产生的作用也更加显著。
苏州商会之所以在民初能够得到发展,其原因除本章所述苏州商会的领导人在主观上顺应形势的变化,主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之外,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促使政体变更,并在各方面带来新的气象,则是推动民初苏州商会发展演变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如果没有辛亥革命的直接影响,很难说苏州商会将会有这些新的发展变化。另外还应看到,当时北京政府实施的相关新举措,对于促进苏州商会和其他商会在民初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商会选举制度在民初出现新旧交替,既有商会自身的努力,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北京政府新公布施行的《商会法》的推动;又如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的成立,虽然缘于工商界人士和商会的强烈需求,但同样也是受到北京政府司法部和工商部会同颁布商事公断处章程的影响。
还应注意的是,我们一方面应该肯定苏州商会在民初得到了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过高地估计其发展程度和实际影响。就苏州商会长时段的发展历史而言,民初只能视为其发展变化中的一个较为短暂的时期,而且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苏州商会在其他许多方面的发展尚无新的突破,因而对其实际影响的分析和把握当然也应该恰如其分。
① 《四川成都商会商事裁判所规则》,载《华商联合报》第17期,宣统元年(1909)九月。
② 《保定商会设所裁判讼案》,载《华商联合报》第8期,宣统元年(1909)四月。
③ 《苏商总会试办章程》,同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27~28页。除此处所引试办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之外,苏州商务总会还于1905年又制定了理案章程12条,对理结商事纠纷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同见该书,521~522页。
④ 《苏商总会为报送商事公断处细则请核转事致江苏民政长呈》,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89页。
⑤ 参见《司法、工商部会订商事公断处章程》,见上书,79~80页。
⑥ 《苏州商事公断处处长选举注意事项》,见上书,97页。
⑦ 《司法、工商部会订商事公断处章程》,见上书,81页。
⑧ 参见《苏州商事公断处受理案卷清册》,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106~110页。
⑨ 有关具体事例请参见付海晏:《民初商会舆论的表达与实践——立足于商事裁判权的历史研究》,载《开放时代》,2002(5)。关于清末民初商会受理商事裁判权的发展演变,参见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载《历史研究》,1996(1);郑成林:《近代中国商事裁判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载《中州学刊》,2002(6);任云兰:《论近代中国商会的商事仲裁功能》,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4)。
⑩ 《苏州总商会为反对在巴黎和约上签字致北京政府电稿》,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678页。
(11) 《苏州总商会要求归还青岛致巴黎和会中国专使电稿》,见上书,679页。
(12) 《苏州总商会为惩办国贼废除密约致北京政府电稿》,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679页。
(13) 《苏州总商会关于不用日货提倡国货的决议》,见上书,693页。6月21日苏州总商会还议决将密售日本商人的苏州振兴电灯公司“中止入会,吊销原给凭照,以保商权”,同见上书,719页。
(14) 《苏州总商会关于抵制日货会议的通告(附江锦洲编撰白话宣传韵文)》,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694~695页。
(15) 《苏州总商会为全城罢市、要求惩办国贼废除密约致北京政府电稿》,见上书,683页。
(16) 《苏州总商会紧要通告稿》,见上书,685页。
(17) 《杭祖良为申请丝织新品华哔叽专利凭证致工商部呈》,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121页。
(18) 《工商部批示》,见上书,122页。
(19) 本段所引王兆祥呈文,以及苏州商会与巡警总局、吴县民政长的往来公文等,均见上书,125~127页。
苏州商会在民初成立的新机构中,比较重要的即是商事公断处。实际上,调解商事纠纷在清末即是商会的职责之一,有些商会还成立了商事(务)裁判所。如成都商务总会设立的商事裁判所,“专以和平处理商事之葛纠,以保商规、息商累为宗旨”,使工商户“免受官府之讼累,复固团体之感情”①。保定商务总会成立商务裁判所之后,宣布“凡商号一切诉讼案件,概归商务裁判所办理”②。苏州商务总会在清末没有成立类似商事(务)裁判所这样的专门机构,只是在其1905年创立时拟订的试办章程中开宗明义地阐明“调息纷争”为宗旨之一,并设立10余名理案议董办理此事,对有关实施办法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试办章程第48条:“在会之人因商业纠葛(如买卖亏倒财产、钱贷等),本会当为之秉公调处,以免涉讼。”第51条:“甲商在会,乙商未入会者,乙商另请公正人到会调处。”又第54条:“如遇假冒牌号,混淆市面,诬坏名誉,扰害营业,该商因此而致有吃亏之处者,告知本会,查明确系被累被诬,应公同议罚议赔,以保商业。”③尽管苏州商务总会在清末积极受理商事纠纷,为保护工商业者的正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未成立专门的商事裁判机构,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着某些缺陷。
到民初,不仅广大工商业者迫切呼吁商会更加充分地发挥这方面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商会自身也进一步意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苏州商务总会曾表示:“伏查苏州为商埠范围,商业事务较繁,自应设立商事公断处。”④甚至连官府也深感发挥商会的这一功能,对于弥补政府司法职能之不足颇有裨益。1913年1月,北京政府司法部和工商部会同拟订商事公断处章程39条,明确指出“商事公断处应附设于各商会”,“对于商人间商事之争议,立于仲裁地位,以息讼和解为主旨”。另规定商事公断处设公断处长1人、评议员9至20人、调查员2至6人、书记员2至6人,评议员和调查员在商会现任会员中互选,以得票多数者当选,处长在评议员中互选,书记员由评议长会同商会总理或协理酌定。⑤此后不久,苏州商务总会即筹备成立商事公断处,并按照部订章程“公断处办事细则,由各商会拟定”之规定,自行拟订了办事细则47条,另又制定了理案章程20条。1914年5月,苏州商务总会商事公断处举行第一次职员选举,“选举票用记名单记法,以得票满三分之一为当选。票不足额,如法再选,以足额为止”⑥。结果典业商董庞式鋆当选为公断处处长,苏绍柄等20名商董当选为评议员,蔡恩铨等6名商董当选为调查员。
虽然按照司法部和工商部会订商事公断处章程的规定,公断处对于商人间商事之争议,只能“立于仲裁地位”,而且“两造对于评议员之公断,如不愿遵守,仍得起诉”⑦,意味着商事公断处只是处于辅助政府司法机关的地位,并无真正司法意义上的最终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但苏州商会在民初成立了商事公断处这一专门机构之后,仍在调解商事纠纷方面发挥了较为突出的功能与作用。根据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受理案卷清册的不完全记载,从1914年7月1日至1919年5月29日,该公断处总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39起。其中由吴县县署和正式司法部门江苏高等司法审判厅移交公断处公断的纠纷案有16起(吴县县署移交13起,江苏高等司法审判厅移交3起)。通过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的审理,这39起商事纠纷案有22起顺利断结销案,吴县县署移交者有8起结案,5起请查账或核实案也均据实查复,江苏高等司法审判厅移交的3起查账案同样据实查复。⑧经商事公断处审理后,未断结销案者多属证人或证据不全,或是被告未到场,按规定不能审理,而原告或被告不遵公断而继续赴司法机关起诉的纠纷案为数并不多,这表明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受理商事纠纷的效率是比较高的,其功能与作用也受到商人乃至官府的肯定。另外还有事例表明,即使是商事公断处审理后,原告或被告不服而继续上诉到官方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同样也充分尊重商事公断处的公断结果,并以公断结果作为断案依据,这也间接说明了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的影响与作用。⑨
在民初的反帝爱国运动中,苏州总商会的态度和行动也更加活跃。例如五四运动爆发后,苏州总商会以正、副会长和全体会董的名义先是公开致电北京政府,表示:“报载巴黎和会对于山东青岛、胶济等权利完全为日本继承,外交失败,言之可痛。溯自民国四年‘二十一条’强迫签字后,我国各界恶感已深,今尤外示亲善,隐行攘夺,群情愤激,忍无可忍。佥以非将青岛完全由和会直接归还,一切密约悉予废弃,不足以保主权而救危亡。本会为保全国权领土实业经济起见,迫切陈词,务乞坚持到底,非达目的,勿令专使签字。商民等无论如何牺牲,愿为政府后盾,无任迫切待命之至。”⑩这一态度,可谓表达了苏州总商会强烈的爱国之情。紧接着,苏州总商会又致电出席巴黎和会的中国专使,阐明:“青岛关系我国存亡,非由和会直接交还并取消密约,概不承认,商民一致誓为后盾。”(11)在获悉北京和天津爱国学生被逮捕的消息之后,苏州总商会还曾致电北京政府要求惩办国贼和释放学生。电文语气强硬地表示:“京、津捕逮学生,蹂躏人权已极,视民不以为民,恐国亦将不国。上海全体罢市,力争惩办曹、章、陆,释放学生,并争回青岛、废除密约诸大端,政府果能顺从民意,人心立刻可定。否则,风潮激动,全国可危,商等实难负维持之责。”(12)对中央政府采取如此强硬的口吻,这在过去苏州商会的历史上是很少见到的,从中不难发现民初苏州总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的积极态度。
当时,抵制日货、提倡国货成为各界的共同呼声。此举虽会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但在各界爱国热忱的推动之下,苏州大多数商人和总商会仍采取了积极行动。1919年5月18日,江苏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全体师生致函苏州总商会,吁请“一致提倡国货,以为外交后盾”。同日,苏州总商会举行特别会议,议决“本会各商愿为政府后盾,担任劝导社会各界,不用日货,并应提倡国货”。同时还决定“本会各会员分任调查日货与国货种类之分别”,并宣布“振兴电灯公司业已出售日本,此项电灯亦属日货之一,应劝各界一律停燃,为不用他项日货之倡”(13)。次日,总商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出抵制日货的通告,希望市民“急起直追,始终不懈”,并刊印会董江锦洲(即江维祺)编撰的爱国白话韵文,“广为分散,互相警告”。这篇宣传韵文通俗易懂,感染力极强,无疑在当时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全文如下:
还我青岛地,取消条廿一。口诵与心维,宣言终无益。当此将亡时,援救最须急。国亡家不保,爱家先爱国。政府不可恃,人民当自决。武力既不能,克刚柔第一。日常须用品,最好用本国。万一不能免,切弃仇敌物。依此办法做,热心加毅力。三年五载后,成效不可说。即是彼强权,自然生畏怯。一切欺人约,不醒恐不及。波兰亡国惨,久已编新剧。诸君看过后,前车应记忆。劝告文虽多,终恐难普及。热心诸君子,务请广传述。兼有不明者,详为细解说。于已尽份心,于国尽份力。此种劝告文,更宜贴墙壁。每日诵一遍,其志永不失。(14)
五四运动发展到高潮时,上海爱国商人为声援学生的爱国行动,纷纷举行罢市,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苏州爱国学生和商人也呼吁采取一致行动,请总商会“通告各业一律罢市”。苏州总商会顺应民意,于6月8日致电北京政府、江苏督军和省长,告知民情愤激,“今日全城罢市,仍争惩办曹、章、陆,释放学生,收回青岛,废除密约。四民鼎沸,愈陷绝境。敝会维持力竭,泣呼俯从民意,以挽危局”(15)。罢市之后,苏州总商会为维持时局,停止每周一次的常会,要求各业会董“逐日莅会,以便临时会议,互相接洽,协助维持”。此外,为了保障市民的日常生活,苏州总商会还于罢市当日发布紧要通告:“一、罢市后各业工人仍照常工作,务各镇静。一、粮食、菜蔬、日用必需之店,以及肩担负贩,仍应照常卖买。一、典当关系贫民生计,罢市后应仍照常当赎。”(16)由上可知,民初的苏州总商会在反帝爱国运动中态度更坚决,行动更积极,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也更加突出。
在促进实业发展方面,民初的苏州商会也积极争取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如工商业者有创新产品申请注册和专利,苏州商会即积极出面为其办理申报手续。著名纱缎业商董杭祖良开设杭垣富禄记庄,制造各种丝织、纱缎产品。由于晚清以降“日用服装一变而趋尚欧风,致舶来品之输入日益发达,而华货寝处于淘汰。推原其故,虽由华商墨守旧章,绝少改良之新品,然亦由前清时商标专利等章程商部未经明定颁布,故即有一二商人不惜资本创造新品,既无政府之保护,每遭莠商之破坏;设有创制精良销行适用,彼仿造冒牌者接踵而起,贬价滥售以伪乱真。遂至国货名誉一蹶不振,往者既贻噬脐之悔,来者咸有裹足之虞”。有鉴于此,杭祖良于1912年底“为挽回利权起见,爰不惜工本,改良各货,并制造文明线织华哔叽一种,物质坚韧,价值轻廉,极合新服制之用”(17)。由于担心他人仿冒,在分运各省推广销路之时,杭祖良希望能够将所产文明线织华哔叽并双鹿商标,通过商会呈请北京政府工商部准予注册,给予商标专利凭证。苏州商会积极予以配合,代为呈文工商部.请准注册给证。工商部批示:“查该商等所呈丝织样本,花色翻新,织工精密,以之推广国货,洵足挽回利权,合先准予立案,一俟商标章程规定颁布后,再行核夺注册可也。”(18)经苏州商会之努力获此批示后,商家即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
又如苏州纱缎业商董王兆祥等开办的纱缎庄于1912年11月“制成丝棉交织花呢一种,较之洋货坚韧华美,且售价轻廉,出品大受各界欢迎”。为扩大生产,王兆祥向市公所购地建造工场房屋60余间,因该处较为荒僻,恐有疏虞,请求苏州商会移咨民政长、警务公所立案并予以保护。苏州商会当即照会吴县民政长和苏州巡警总局,请“准予备案,给示保护”。巡警总局表示将派巡警“于该场左近一带加意梭巡,以资防范”。吴县民政长也回复说:“制成丝绵交织花呢,为挽回利权起见,自应给示保护。”(19)可见,民初的苏州商会为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尽力为工商业者提供了各方面的帮助。
除此之外,民初苏州商会在其他方面的活动也比较活跃,并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如组织商人参加外国商品博览会,劝募各业认捐欧战协济款,在辟城筑路过程中协调各方意见,抵制私销鸦片,协助治安防疫事宜,参与娱乐行业管理,整顿钱债积弊,协调捐税征收等,这些活动都足以表明民初的苏州商会在清末的基础上继续得到进一步发展。
苏州商会作为商办的民间社团,在民国初期的一系列发展,可以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民间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其具体表现是,苏州商会不仅能够在辛亥革命后政体变更的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地采取了新的应对举措和发展措施,从而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能不断完善自身的选举制度,使商会的选举与以往相比较更具有广泛性和民主性。此外,苏州商会还积极成立商事公断处等新的机构,在受理商事纠纷方面发挥了更为突出的作用,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五四运动等反帝爱国运动中的态度更加积极,所产生的作用也更加显著。
苏州商会之所以在民初能够得到发展,其原因除本章所述苏州商会的领导人在主观上顺应形势的变化,主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之外,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促使政体变更,并在各方面带来新的气象,则是推动民初苏州商会发展演变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如果没有辛亥革命的直接影响,很难说苏州商会将会有这些新的发展变化。另外还应看到,当时北京政府实施的相关新举措,对于促进苏州商会和其他商会在民初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商会选举制度在民初出现新旧交替,既有商会自身的努力,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北京政府新公布施行的《商会法》的推动;又如苏州商会商事公断处的成立,虽然缘于工商界人士和商会的强烈需求,但同样也是受到北京政府司法部和工商部会同颁布商事公断处章程的影响。
还应注意的是,我们一方面应该肯定苏州商会在民初得到了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过高地估计其发展程度和实际影响。就苏州商会长时段的发展历史而言,民初只能视为其发展变化中的一个较为短暂的时期,而且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苏州商会在其他许多方面的发展尚无新的突破,因而对其实际影响的分析和把握当然也应该恰如其分。
① 《四川成都商会商事裁判所规则》,载《华商联合报》第17期,宣统元年(1909)九月。
② 《保定商会设所裁判讼案》,载《华商联合报》第8期,宣统元年(1909)四月。
③ 《苏商总会试办章程》,同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27~28页。除此处所引试办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之外,苏州商务总会还于1905年又制定了理案章程12条,对理结商事纠纷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同见该书,521~522页。
④ 《苏商总会为报送商事公断处细则请核转事致江苏民政长呈》,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89页。
⑤ 参见《司法、工商部会订商事公断处章程》,见上书,79~80页。
⑥ 《苏州商事公断处处长选举注意事项》,见上书,97页。
⑦ 《司法、工商部会订商事公断处章程》,见上书,81页。
⑧ 参见《苏州商事公断处受理案卷清册》,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106~110页。
⑨ 有关具体事例请参见付海晏:《民初商会舆论的表达与实践——立足于商事裁判权的历史研究》,载《开放时代》,2002(5)。关于清末民初商会受理商事裁判权的发展演变,参见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载《历史研究》,1996(1);郑成林:《近代中国商事裁判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载《中州学刊》,2002(6);任云兰:《论近代中国商会的商事仲裁功能》,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4)。
⑩ 《苏州总商会为反对在巴黎和约上签字致北京政府电稿》,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678页。
(11) 《苏州总商会要求归还青岛致巴黎和会中国专使电稿》,见上书,679页。
(12) 《苏州总商会为惩办国贼废除密约致北京政府电稿》,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679页。
(13) 《苏州总商会关于不用日货提倡国货的决议》,见上书,693页。6月21日苏州总商会还议决将密售日本商人的苏州振兴电灯公司“中止入会,吊销原给凭照,以保商权”,同见上书,719页。
(14) 《苏州总商会关于抵制日货会议的通告(附江锦洲编撰白话宣传韵文)》,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694~695页。
(15) 《苏州总商会为全城罢市、要求惩办国贼废除密约致北京政府电稿》,见上书,683页。
(16) 《苏州总商会紧要通告稿》,见上书,685页。
(17) 《杭祖良为申请丝织新品华哔叽专利凭证致工商部呈》,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121页。
(18) 《工商部批示》,见上书,122页。
(19) 本段所引王兆祥呈文,以及苏州商会与巡警总局、吴县民政长的往来公文等,均见上书,125~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