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整顿商会策略的制定
考察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进程,对于了解和分析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的行动将会获得许多新的认识,而以往的不少论著在论述这一问题时,正是由于很少考察国民党推行的商民运动,才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笔者先前撰写的论著同样也出现过这样的失误。
1924年1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商民部,并于当年底在广州成立了第一个商民协会,这可以说是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发端。但当时的国民党更重视农工运动,尚未充分意识到商民运动的重要性,因而商民运动既无声势也无明显成效。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后来曾解释说:一方面“因为当时是第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我们的党对商民运动应该怎样进行完全没有决定”;另一方面“因为商民运动在革命的工作上算是一种草创,以前毫没有过去事实可根据”。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央商民部虽然成立,“而实际的工作委实是干不来”⑤。应该承认,上述两方面因素在客观上确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能说是主要原因,更重要的还在于国民党当时重视农工运动而忽视商民运动,并且对商会和商人存在着某些偏见,认为商会、商团反对革命,“商民又是落后阶级”⑥。直到1926年初,国民党才开始真正意识到动员广大商民,特别是中小商人参加革命的重要性。国民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中指出:“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商民为国民之一份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⑦
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之后,促进了国民党对商民运动的重视,也推动了此后商民运动的发展。商民运动的主旨是“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但国民党却认为原有的商会、商团均为不良组织,应予以否定。《商民运动决议案》首先断定:“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遂受少数人之操纵。”其主要理由一是商会对商人“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二是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借军阀和贪官污吏之势力,在社会活动,以攫取权利”,甚至“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⑧。实际上,国民党人将商会定性为旧式反动组织并非始于1926年1月的“二大”,而是在此之前即有这一结论。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于会前撰写并在会上发言的党务报告,将北京的团体分作革命及非革命两大类,非革命一类中又分为反动、妥协两种,北京总商会、银行公会、教育改进社、铁路协会等团体,均被列为“反动派之团体”⑨。
当时的国民党既然如此认定商会的性质,认为“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那么其对商会所采取的政策也就可想而知了。《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另一个策略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来抗衡商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作其整顿之规模”。实际上,国民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
国民党对待原有商团的态度也与对待商会十分相似。虽然取消商人武装团体合法性的《都市无组织商团之必要案》也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1929年8月才正式通过,但国民党对待商团的这一政策同样早在1926年初国民党“二大”上就已确立,并不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而制定的新政策。《商民运动决议案》即明确规定对待商团的政策是“在本党政府下不准重新设立商团”。国民党认定“在本党政府之市场,本党更可以运用军队之力、政治之力,以肃清土匪,肃清贪官污吏,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更无武装之必要”。至于在当时国民党控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亦当贯彻此主张,而实施之”。对于已经设立的商团则暂时加以利用,使其成为保卫城市中多数被压迫的小商人的组织,不被少数人所把持而成为压迫工农群众的工具。
不仅如此,国民党还早在“二大”上就已确立了成立商民协会以取代商会的政策。组织商民协会是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最重要的举措,由于国民党认定商会中“所谓会长、会董事者流,不为买办阶级,则为前清遗老,或恶商劣绅”,均“处于不革命、反革命之地位”,这样的组织当然不可能领导商民参加革命。因此,必须成立新的商人团体,这就是商民协会。《商民运动决议案》规定了商民协会的以下三个重要原则:一是代表大多数商民的利益,通过将会费减至最低限度,使广大中小商人能够有入会之可能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真正做到代表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二是组织必须严密,因为“组织越严密则势力越集中,运用越敏捷”,所以每县应有县商民协会,全省应有省商民协会,全国则有全国商民协会,这样才能使其“成为严密的有系统之组织”;三是必须具备革命性,为使商民协会具备和保持革命性,首先是严格限制与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勾结的反革命商民加入,其次是凡有国民党同志或党部所在地之商民协会,以党员为基本会员,并规定商民协会必须直辖于该地党部之商民部。由此可以说,商民协会是由国民党发起成立并直接控制的用以对抗商会的商人组织。显而易见,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并不是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为实现国民党一党专制所确定的一个新策略,而是国民党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前几年推行商民运动时期就已确立了这个对策。
① 史学界现在只有少数几篇论文研究这一时期的商会,而且侧重于探讨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参见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载《历史研究》,2001(5)。
② 笔者目前所见的论文有:金子肇:《商民协会と中国国民党(1927—1930)——上海商民协会を中心に》,载《历史学研究》(日),1989(10);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载《历史研究》,1992(3);乔兆红:《论1920年代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载《近代中国》(台北)第149期,2002年6月;赵利栋:《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的成立与取消及其与国民党党治之关系》,提交“北伐战争暨汀泗桥、贺胜桥大捷75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2001年10月,湖北咸宁;赵利栋:《党、政府与民众团体——以上海市商民协会与上海总商会为中心》,提交“中华民国史(1912—1949)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2002年8月,北京;张志东:《国家社团主义视野下的制度选择:1928—1931年的国民党政府、商会与商民协会,天津的个案研究》,提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2年8月,上海。张志东文涉及了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问题,而且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③ Joseph Fewsmith.Party,State,and Local Elites in Republican China:Merchant Or-ganizations and Politics in Shanghai,1890-1930,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5.
④ 该书共分三大部分,其中第二部分为“上海商民协会与党治的兴衰”,这部分为全书的4、5、6三章,第5章的标题是“国民政府在上海:商民协会及建立党治的努力”,第6章的标题是“商民协会的瓦解和党治的失败”。第6章的中译文载于《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该文中译者将傅氏的名字译为约瑟夫·弗史密斯。台湾学者张力曾发表评论傅士卓此书的文章,见台湾“国史馆”编辑出版的《中国现代史书评选辑》第5辑。
⑤ 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编:《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手稿),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0690。
⑥ 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编:《北京商民运动报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0284。
⑦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388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
⑧ 《商民运动决议案》,见上书,388~393页。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民运动决议案》,不再一一作注。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和荣孟源主编的《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均收录了《商民运动决议案》,但二者在文字和内容方面却有所不同。为何会出现这一差异?笔者目前尚未考订清楚。据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收藏的商民部档案、1926年1月21日的《广州民国日报》,以及1927年由黄诏年编、商民部印行的《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等各方面相关资料,所看到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均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辑的《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收录者相同。另外,在国民党二大召开3个月之后,由国民党中执会印行的《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中所收录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亦与此相同。现在,国内外研究者绝大多数都是引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版本,本书也是如此。
⑨ 《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6日第11号,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4月印行,59页。
1924年1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商民部,并于当年底在广州成立了第一个商民协会,这可以说是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发端。但当时的国民党更重视农工运动,尚未充分意识到商民运动的重要性,因而商民运动既无声势也无明显成效。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后来曾解释说:一方面“因为当时是第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我们的党对商民运动应该怎样进行完全没有决定”;另一方面“因为商民运动在革命的工作上算是一种草创,以前毫没有过去事实可根据”。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央商民部虽然成立,“而实际的工作委实是干不来”⑤。应该承认,上述两方面因素在客观上确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能说是主要原因,更重要的还在于国民党当时重视农工运动而忽视商民运动,并且对商会和商人存在着某些偏见,认为商会、商团反对革命,“商民又是落后阶级”⑥。直到1926年初,国民党才开始真正意识到动员广大商民,特别是中小商人参加革命的重要性。国民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中指出:“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商民为国民之一份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⑦
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之后,促进了国民党对商民运动的重视,也推动了此后商民运动的发展。商民运动的主旨是“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但国民党却认为原有的商会、商团均为不良组织,应予以否定。《商民运动决议案》首先断定:“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遂受少数人之操纵。”其主要理由一是商会对商人“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二是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借军阀和贪官污吏之势力,在社会活动,以攫取权利”,甚至“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⑧。实际上,国民党人将商会定性为旧式反动组织并非始于1926年1月的“二大”,而是在此之前即有这一结论。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于会前撰写并在会上发言的党务报告,将北京的团体分作革命及非革命两大类,非革命一类中又分为反动、妥协两种,北京总商会、银行公会、教育改进社、铁路协会等团体,均被列为“反动派之团体”⑨。
当时的国民党既然如此认定商会的性质,认为“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那么其对商会所采取的政策也就可想而知了。《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另一个策略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来抗衡商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作其整顿之规模”。实际上,国民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
国民党对待原有商团的态度也与对待商会十分相似。虽然取消商人武装团体合法性的《都市无组织商团之必要案》也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1929年8月才正式通过,但国民党对待商团的这一政策同样早在1926年初国民党“二大”上就已确立,并不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而制定的新政策。《商民运动决议案》即明确规定对待商团的政策是“在本党政府下不准重新设立商团”。国民党认定“在本党政府之市场,本党更可以运用军队之力、政治之力,以肃清土匪,肃清贪官污吏,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更无武装之必要”。至于在当时国民党控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亦当贯彻此主张,而实施之”。对于已经设立的商团则暂时加以利用,使其成为保卫城市中多数被压迫的小商人的组织,不被少数人所把持而成为压迫工农群众的工具。
不仅如此,国民党还早在“二大”上就已确立了成立商民协会以取代商会的政策。组织商民协会是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最重要的举措,由于国民党认定商会中“所谓会长、会董事者流,不为买办阶级,则为前清遗老,或恶商劣绅”,均“处于不革命、反革命之地位”,这样的组织当然不可能领导商民参加革命。因此,必须成立新的商人团体,这就是商民协会。《商民运动决议案》规定了商民协会的以下三个重要原则:一是代表大多数商民的利益,通过将会费减至最低限度,使广大中小商人能够有入会之可能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真正做到代表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二是组织必须严密,因为“组织越严密则势力越集中,运用越敏捷”,所以每县应有县商民协会,全省应有省商民协会,全国则有全国商民协会,这样才能使其“成为严密的有系统之组织”;三是必须具备革命性,为使商民协会具备和保持革命性,首先是严格限制与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勾结的反革命商民加入,其次是凡有国民党同志或党部所在地之商民协会,以党员为基本会员,并规定商民协会必须直辖于该地党部之商民部。由此可以说,商民协会是由国民党发起成立并直接控制的用以对抗商会的商人组织。显而易见,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并不是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为实现国民党一党专制所确定的一个新策略,而是国民党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前几年推行商民运动时期就已确立了这个对策。
① 史学界现在只有少数几篇论文研究这一时期的商会,而且侧重于探讨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参见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载《历史研究》,2001(5)。
② 笔者目前所见的论文有:金子肇:《商民协会と中国国民党(1927—1930)——上海商民协会を中心に》,载《历史学研究》(日),1989(10);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载《历史研究》,1992(3);乔兆红:《论1920年代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载《近代中国》(台北)第149期,2002年6月;赵利栋:《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的成立与取消及其与国民党党治之关系》,提交“北伐战争暨汀泗桥、贺胜桥大捷75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2001年10月,湖北咸宁;赵利栋:《党、政府与民众团体——以上海市商民协会与上海总商会为中心》,提交“中华民国史(1912—1949)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2002年8月,北京;张志东:《国家社团主义视野下的制度选择:1928—1931年的国民党政府、商会与商民协会,天津的个案研究》,提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2年8月,上海。张志东文涉及了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问题,而且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③ Joseph Fewsmith.Party,State,and Local Elites in Republican China:Merchant Or-ganizations and Politics in Shanghai,1890-1930,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5.
④ 该书共分三大部分,其中第二部分为“上海商民协会与党治的兴衰”,这部分为全书的4、5、6三章,第5章的标题是“国民政府在上海:商民协会及建立党治的努力”,第6章的标题是“商民协会的瓦解和党治的失败”。第6章的中译文载于《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该文中译者将傅氏的名字译为约瑟夫·弗史密斯。台湾学者张力曾发表评论傅士卓此书的文章,见台湾“国史馆”编辑出版的《中国现代史书评选辑》第5辑。
⑤ 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编:《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手稿),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0690。
⑥ 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编:《北京商民运动报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0284。
⑦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388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
⑧ 《商民运动决议案》,见上书,388~393页。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民运动决议案》,不再一一作注。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和荣孟源主编的《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均收录了《商民运动决议案》,但二者在文字和内容方面却有所不同。为何会出现这一差异?笔者目前尚未考订清楚。据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收藏的商民部档案、1926年1月21日的《广州民国日报》,以及1927年由黄诏年编、商民部印行的《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等各方面相关资料,所看到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均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辑的《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收录者相同。另外,在国民党二大召开3个月之后,由国民党中执会印行的《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中所收录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亦与此相同。现在,国内外研究者绝大多数都是引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版本,本书也是如此。
⑨ 《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6日第11号,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4月印行,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