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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档案文献看苏州商团的特点

由于《苏州商团档案汇编》辑录的苏州商团资料比较丰富和完整,所以不仅可以从中了解苏州商团的发展历史,还可以发现苏州商团不同于上海、武汉等其他地区商团的某些特点,这对于帮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近代中国各地商团的异同颇有裨益。下面即依据档案文献对苏州商团的几个明显特点略作说明。
  第一,苏州商团与苏州商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商会的外围机构,到后来更是直接成为总商会的下属组织。
  上海商团虽与商会也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领导人当中有些同时也在商会中兼有职务,但它并不直接受商会的领导,而是由上海商办地方自治机构——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控制。因此,上海商会不能随意左右商团的行动。苏州商团在1922年改组之前从表面上似乎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但实际上可以说是商会的外围机构,与商会的关系非常密切。如前所述,最初的苏商体育会,是由苏州商会出面禀请商部立案成立。1912年1月改名为商团公会,也是经商会报请都督府批准而付诸实现的。在经费上,苏州商团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是仰赖于商会拨助。苏商体育会创立时,商会出面筹集近3000元供其为开办费用,此后也每年拨助600元,成为苏商体育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据1910年苏商体育会收支清册记载,其各方面的收款总共约800元,除商会拨助的600元之外,会员所缴会费仅87元,特别捐也只有60元。1912年初苏州商团公会建立,时因商业凋敝,商会经费也日感短绌,曾有停止拨款之议。商团公会潘祖谦等领导人马上致函商会说明:“敝会经费向以贵会协济一款为主,前经函知将此款停止,则敝会经费遂无的款可恃。祖谦等谬承公选,值此秩序不宁,地方保卫正赖商团,添购枪械,随在须款,势不能为无米之炊。贵会维持于先,当不忍恝置于后,所有常年拨助之款,务请大力设法,广为劝集,以资继续。”①于是,商会邀请商团各支部正、副会长协商,议决商团公会仍由商会每月襄助20元,各支部则自向所在区域店户募捐。除此之外,商团公会遇有特别事项商会还另行拨款资助。例如1916年商团公会所办地方防务事宜因经费短缺难以实施,请求商会补助。苏州商会决定每月赞助临时费洋200元,以三个月为限。
  不仅如此,商团在其他许多具体问题上,也多求助于商会解决。特别是需要与官府交涉的事项,均由商会出面周旋。如领取枪支、弹药,即是由商会禀请抚院同意,与军装局、度支公所、巡警局等衙门反复磋商,最后才如愿以偿。连苏商体育会在清末碰到操员减少、教员萌生退意的困难,也请求商会帮助整顿。该会曾以全体职员的名义致函商会,阐明“兹事体大,必有提倡而后有响应,有鼓励而后有精神。贵会综握商纲,鼓励提倡之用,尤非寻常可比。在敝会已久承扶助,而明年赴宁,尤属名誉所关,亦贵会之荣辱所系。伏求俯赐提议,以提倡而增进之,则苏商幸甚”②。在组织上,苏州商团与商会更有着紧密的血缘联系,其领导人基本上均由商会主要骨干兼任。如洪玉麟、倪开鼎都是商会议董,四个议事员之一的尤先甲,是担任商会总理的头号人物,苏州著名绅商。另外二人彭福孙、杭祖良也是商会议董,蒋炳章则是商会名誉会员。其后的具体任职人员虽有所更替,但绝大多数同样也都在商会中担任重要职务。这种人事上的交叉,也使苏州商会和商团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922年商团公会由总商会接收改组为苏州商团之后,更是直接成为商会的下属组织。
  第二,苏州商团的组织比较细密,规章也比较完备,是统一的一元化组织。
  上海商团的前身“五体育会”,是由五个行业独自同时组织的,因而互不相属。其后成立的商团总部,虽然是各行业、各区域商团的联合机构,但未设总部机构,也没有派出机构和派出代表,仍然不是名实尽符的统一组织。各行帮、区域性商团之间,也保持着较多的独立性。汉口商团的前身,即各地段的保安会、消防会等,同样也是互不统属,没有统一领导,直到1911年4月才组成松散的汉口各团联合会。
  苏州商团的情况则明显不同。在苏商体育会成立之前,苏州并无区域性或行业性的类似组织。因此,苏商体育会从一开始就是包括各区域、各行业在内的统一组织,并且接受商会的领导。后来虽然又组织了一些区域性机构,但也都隶属苏商体育会,称为苏商体育会下属第几支部。苏商体育会扩充为商团公会以后,尽管已增加到十几个支部,但“支部林立,而必求统一之方,以神其作用”。商团公会章程有专章规定“本部与各部关系”,各支部可以自定各项章程,“惟不得与本会章程相抵触,及不能违背评议通过之条件”。在经费问题上“本会经济足备本会经费外,如有余款,得会长与评议会同意,准可量情贴助各部”;“本会经济不能周转时,各部有量力协助之义务”。在日常防务行动方面,“各部部长平时有命令各该部防守梭巡完全之权,倘本会急要命令时,应照本会命令办理,以资统一”;此外,“出防戒严命令,惟本会有之,各部无命令不能自由行动,以昭慎重。万一各该部于所在地忽受匪盗惊扰不及通告者,得从权由各该部长命令,尽力抵御防守,惟事后须追请本会认可”③。不难看出,苏州商团公会是直接指挥下属各个支部行动的一元化领导机构。
  在规章制度方面,迄今都未发现上海和武汉等许多地区的商团留下详细的章程,而苏州商团自体育会开始,就订有内容完备的规章,对其宗旨、学课、会员、职员设置、权利义务、经费收支等诸多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和说明。稍后,苏商体育会还曾相继拟订《苏商体育会增定章程》、《苏商体育会职员任事权限》、《苏商体育会修订职员任事权限》以及《苏商体育会操员学历证书》、《苏商体育会退伍凭证》。商团公会成立后,又制定《苏州商团公会章程》,内容多达11章,并于实施一段时间之后作了较大的修改,重新颁布《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包括组织、会员、正副会长、机关、评议、职员、惩劝会议、司令、本会与各部关系、本会职任、章程修改等各方面内容。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商团公会下属的各支部也有分别自订的章程。1922年苏州总商会接收商团后,又再次根据当时的情况重订苏州商团章程。这些商团章程连同大批商团的珍贵原始文件函告至今均保存完好,全部收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之中,为我们从事商团的研究提供了相当便利的条件。
  在机构设置上,苏州商团也相当细密完善。由于资料欠缺,我们无法了解上海和武汉商团机构设置的详细情况,但从苏州商团档案中却可以获悉,苏商体育会时期已设有正、副会长各1人,议事员(后称议长)3至4人,体操教员若干人,有办事员(包括驻沪办事员)、书记员、会计员、庶务员各2人,另还有监察员若干人。可见,苏商体育会已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常设专门机构。其职员“由会员投票公举,占多数者任之,一年一举,连举者连任”。会长的职责是总理全会事务,副会长赞助会长协理全会事务,如会长因公未到,有代理会长之权。教员有经理全班事务之权,议事员有提议各事之权,监察员有监察会场内外一切开导劝戒之权。
  1912年商团公会成立之后,相关机构的设置在原体育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达到更加完善的程度。商团公会设正会长1人,副会长2人,另设评议部、职员部、惩劝会议部和司令部四大部。评议部人员无定额,包括各支部正、副部长,部员每50人中选举1人。主要负责筹议全会事务、预算决算经费,并有质问弹劾会长、部长及各职员和修订议事规则之权,相当于立法机构。④职员部是秉承评议部之议决具体办事的机构,设会计长筹划扩充经济,综理财政出入;书记长掌理文牍,记录议案,主管会员名册,并司报告会员之事;调查员及庶务员承会长命令,调查各项事务,并承临时招待差遣等事。以上职员悉由会长委任,会长有权“酌量经济及事务之多寡,随时增减职员,并不以此为限,以图事实上之便利”。惩劝会议部由正、副会长3人及议长2人组成,主要负责调停各部冲突及明断是非,处理会员不规则之惩戒。司令部设总司令长1人和纠察员20至30人,总司令禀会长指令,命各部会员出队、出防、会操等,纠察员负责纠察各部会员操练之勤惰优劣,并有权纠正及顾问,将情况随时向会长报告。1913年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除正、副会长之外,内部机构改设评议处、干事处、司令处,与以前相比各自的权限并无大的改变,但明确规定:“会长、副会长均由评议、干事、职员用记名单记法互选任之,评议及干事处职员,由会员用记名连记法投票选举,分别推任。其各项选举法另订细则,公议执行。”⑤如上所述,苏州商团分工细密,机构健全,职权明确,因而能够有效地实行统一指挥和领导。
  第三,苏州商团前期的民间组织特征更为明显,不带有任何官方色彩。
  上海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曾得到清朝地方政府的支持与扶助。1907年革命党人连续在两广、安徽发动反清武装起义,清廷震动,江苏巡抚指令所属各地严加防范。上海道遂命城厢内外总工程局领袖总董李平书、办事总董曾铸派“五体育会”出防,保卫地方治安。以此为契机,“五体育会”组成临时商团,开始得到迅速发展。上海地方官府还拨发枪支、弹药,俨然将其视为维持地方秩序的一支补充力量,以补警力之不足,因而使其涂上了一部分官方色彩。苏州商团从其产生到发展,则始终是依赖商会,在各方面均与官府无依存关系。其最初所用枪支,并非官府拨发,而是通过商会征得苏抚同意,向省垣军装局借用的旧式后镗枪,并事先商定日后由商会自行筹款,订购新枪,将所借之枪如数缴还。所用子弹虽也由军装局提供,但实际上是体育会以商会提供的经费购买。当时,这种旧式后镗枪子弹每百粒值库平银1两,体育会首次提取1000粒,即由商会照价缴银10两。1912年初,体育会扩充为商团公会,禀请苏抚批准,增添新式“林明敦枪”200支,也是由商会每支出银10两购买。另在保留下来的完整档案资料中,我们也未见苏州商团在辛亥光复前有接受官府命令出防的事例。改组之后,苏州商团直接隶属于商会之下,其行动主要也是接受商会的指挥。因此,可以说前期的苏州商团很少带有官方色彩,是接受商会领导、用作维护商业秩序、保护商人利益的民间准武装组织。
  不过,到国民党统治时期苏州商团尽管仍属于商办的民间组织,但接受地方政府命令而出防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一方面,国民党政府加强了对各类民众团体的领导和控制,并利用商团防范共产党活动;另一方面,苏州商团也出于维护商人利益的目的,积极配合和接受国民党政府的指令,防范共产党的活动以及协助弹压工人罢工。所以,这一时期的苏州商团开始与政府发生比较密切的关系。
  第四,存在的历史较长,在政治上虽无突出影响,但在保护商人利益方面却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果从苏商体育会的历史开始算起,苏州商团成立的时间是比较早的,而且存在的时间也较长。直至1936年2月,前后历时29年又6个月之久的苏州商团才宣告结束自己的历史。而其他一些有影响的商团,却很少像苏州商团拥有这样长的历史。如在辛亥革命时期影响突出的上海商团,到1914年其领导人李平书遭到袁世凯政府的通缉,商团也被强行勒令解散。实力雄厚的广州商团,在经历了1924年的那场事变之后也遭瓦解。苏州商团在政治上较为稳健,也可以说是比较保守,很少参与政治活动,更无与政府对抗的行动,并且出于自身的目的也辅助维持地方治安,这大概是其能够存在较长历史的原因之一。大约在1932年苏州商团曾述及其历经动荡而未中止的原因:“苏州商团开办最早,迄今已有二十七年之久,以辅助军警、共维地方治安为宗旨,对于过去工作,具有相当之成绩。所有团员尽属商店店员志愿充当,有警则出任巡防,无事则各营商业。故所需商团经费,均由商民捐助。若遽行改组,取消商团名称,则原有团员势必相率告退,而商民所捐经费,当亦因此停止。其最大原因,即在此两端。前因迭奉省令催办改组,业将临时雇用之商团自卫队改编为吴县城厢区保卫团在案。其余义务团员,因为以上种种关系,未能遽行改组,现尚仍维原状。”⑥这种说法虽非完全准确,但也道出了其中的部分原因。
  除上述几个方面的特点之外,《苏州商团档案汇编》还反映了近代苏州商团其他一些值得重视的情况。例如从有关苏州商团职员选举及官佐任命的档案文献中,可以看出苏州商团的选举是如何操作的。不过,这方面保留下来的主要是苏州总商会接收商团公会并进行改组后的资料,清末民初苏商体育会和商团公会时期只留下了历届选举的职员名单,具体有关选举的过程在档案中记载相当少。苏州总商会改组商团公会之前的1921年10月,即投票选举了商团团长。按照规定,团长由总商会会董投票选举,“其团长被选资格,依现任公会会长、各部部长及商会会董中选举之,但公会会长、各部部长有被选资格,而无选举权”。从档案中可知,在选举之前的一周,总商会即函告全体会董和商团公会,列出现任公会会长及各部部长名单,并确定了选举的具体时间。当月25日总商会全体会董进行选举,结果是邹椿如得30票当选为团长。11月8日,又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了团副的选举,并在商会会董中投票互选总稽查。姚清溪以19票当选为团副,杭伯华以13票当选为总稽查。选举之后,总商会还向当选者颁发了证书,以示慎重。
  苏州商团团长、团副和总稽查均以二年为任期,任满改选,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此与商会选举制度的规定基本相似。一般情况下,苏州商团领导人任满后都能够按章进行改选,但有时受特殊原因影响也不得不推延。例如1924年的改选本应在上半年进行,但由于“军事戒严,商团临时出防,是以延未举办”。到11月“防务已停,亟应照章改选”。23日,总商会全体会董对商团领导人进行了改选,邹椿如得31票再次当选连任团长,施筠清得15票当选为团副,鲁永龄得21票当选为总稽查。改选之后,总商会还将此次改选时间延后的原因和改选结果,向江苏省长具呈报明,请予备案。在档案中还发现苏州商团后来改选时,事先列出了各支部正、副部长的详细履历,以供选举人参考。这些足以表明,苏州商团不仅在章程中制定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投票选举制度,而且在实践中基本上能够照章执行。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苏州商团档案汇编》了解有关苏州商团训练、发证及奖惩方面的情况。商团公会在建立初期即对团员的训练和毕业订有具体的规定,并举行隆重的典礼仪式为训练期满顺利毕业的各部团员发放证书,以示奖励。在档案文献中保留了1913年商团公会举办第一届团员训练毕业典礼的相关文件,可知商团公会事先造具团员名册,汇集文凭,专门派员赴南京呈请都督盖印,足见其慎重和礼遇。同时,还在选定的操场搭栅布置,并“定购焰火”。毕业典礼甚为隆重,其程序有开会、给凭、都督(省长)训词、会长勉词、来宾颂词、来宾演说、谢词、升旗、分列式、散兵教练、摄影、焰火等。扬州、镇江、无锡等地的商团,也派代表出席仪式。商团公会以正、副会长名义在会上勉励团员:“兹届各支部三年考绩之期,举行毕业典式,执有学历凭证,是诸君注重公益,热心义务,维持秩序,保卫商业,成绩告成之时也。若仅以诸君体育终业之期观,是重负诸君入团之初心矣。虽然犹有进者,军人资格,以增进名誉为主义,以捍卫地方为天职。而商团宗旨,实与军人相表里。所望诸君坚持初志,蠲小忿,祛私见,宏器量,除褊急,无负增进名誉,捍卫地方之初,是所望于诸君者。”⑦很显然,能够成为商团公会的团员在当时享有很高的荣誉,这恐怕也是苏州商团得以不断扩充的原因之一。
  商团团员如果有突出的表现,苏州商会都会请求有关方面给予奖励。如辛亥苏州光复前后,“城厢内外,风鹤频惊,各商团分组梭巡,认真弹压,昼以继夜,风雨无阻,地方秩序,赖以安全”。苏州商会即“公同商酌,所有各商团员,拟请大都督以都督名义,给予名誉奖凭,以彰其劳”⑧。呈文递交之后,江苏都督府很快予以批准,并按商会的要求饬令民政长定制奖牌600余份,颁发给有功之商团团员。又如1924年8月江浙战事兴起,时局不靖,苏州商团“召集各支部一律临时出防,并抽调团员协助各区,填补空位站岗”。临近年关期间,苏州驻军五、六团之间又燃战火,“廛肆辍停,笼鸟釜鱼,危如累卵,幸赖商团登陴守捍,彻夜巡防”。苏州商会鉴于各部商团协助军警出防,“自秋徂冬,已逾半载,暑炎冰雪,艰苦备尝”,特致函苏常镇守使、苏常道道尹请“分别给奖,以资鼓励,而彰劳勋”。最后,经江苏省长公署批准,颁发金色一等奖章56枚、银色一等奖章100枚,奖励证书156份。⑨这些资料表明,苏州商团在维持地方秩序、保护商人利益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然,作为商团的一员除拥有荣誉之外,也比较辛苦。除非常时期的日夜巡防之外,日常也需要进行操练,还要学习相关课程。苏商体育会时期就已明确规定,除会长、议事员、办事员、书记员等职员“入操与否,听其自便”,其他成员无论春夏秋冬均必须参与操练。不仅如此,商团团员在出防时还会遭遇伤亡危险,档案中即记载了多位团员出防受伤甚至牺牲的案例。连先后担任商团公会会长和商团团长的邹椿如,年仅50余岁,也于1926年“因公积劳,感暑患痢”,提出辞职未获准,不料一病不起,溘然长逝。江苏省长公署曾专门颁发奖励匾额,予以表彰。
  除了奖励,苏州商团对团员的违规处罚同样也比较严厉。例如第七支部某分队班长陈国镇因涉嫌身着制服参与敲诈,经商团查实后予以除名。另一团员周鸿寿与某妓女往来,该女一日在周家过夜,清晨穿周之商团团员制服外出购买香烟,被其他团员发现拘拿。结果,周鸿寿也被商团处以开除的惩罚。此外,档案中还记载了团员因赌博、携带武器离队、擅自鸣枪、包庇流氓、毁坏财物、丢失枪支等其他种种违规行为而遭受处罚的事例。可见,苏州商团纪律甚严,这也是商团作为准军事武装组织必须具备的特点。
  通过《苏州商团档案汇编》丰富的资料,还可以了解苏州商团各方面的活动与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苏商体育会大事记》和《商团工作大事记要》两份文献,按时间顺序较为简要地记录了苏州商团开展的各项重要活动,另外辑录的苏州商团其他具体活动内容的记载包括:协助弹压工人罢工、遣送败兵伤兵、辑捕盗匪赃贼、冬防治安、警商联防、反对日本侵略等。实际上,这一部分资料还只是体现了苏州商团的主要活动内容,在其他相关部分的资料中也有不少体现其活动内容的记载。所以,要全面地了解苏州商团的活动与影响,还需要结合整个《苏州商团档案汇编》收录的档案文献进行综合考察。
  由于篇幅限制,本章只是依据档案文献非常简略地介绍了近代苏州商团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还有许多,例如苏州商团城区各支部的运作、商团的军备械弹、商团与各方面的关系和矛盾等。《苏州商团档案汇编》还收录了在苏州商团档案中发现的安徽、江苏等其他地区商团的相关资料。其中有关无锡商团的资料较多,包括无锡商团总章、无锡商团公会章程、无锡商团支会规程、无锡商团全体人员系统表、无锡商团公会议事部议事规则和审查会规则、干事部办事细则、治疗所规则、通讯队暂行规则、团员规则、学术科预定表、制服表等,另外还有芜湖商团公会章程和办事细则、宜兴县商团章程、江阴县商团章程、武进县城区商团修订章程、高邮县特种公安团暂行章程、上宝两县闸北保卫团章程汇刊等。这些都是研究相关商团非常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在他处恐怕难得一见。
  ① 《商团公会潘祖谦等致商务总会尤鼎孚等函》,1912年4月11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073页。
  ② 《苏商体育会全体职员为操员日减请商务总会大加整顿函》,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八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1页。
  ③ 《苏州商团公会章程》,1912年6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5页。
  ④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苏州商团的弹劫评议制度,《苏州商团公会章程》规定:“会员有不满于会长者,有全体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呈请评议部弹劫。”另外,“部员有不满于部长,得该部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亦呈请评议部处理;同时该部长应避嫌离评议席。”
  ⑤ 《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1913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27页。
  ⑥ 《苏州商团未取消之原因》,约1932年,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80页。
  ⑦ 《商团公会勖启稿》,1913年11月2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85页。
  ⑧ 《苏州商务总会致江苏都督府呈稿》,1912年3月17日,见上书,187页。
  ⑨ 参见《苏州总商会致苏常镇守使等函》,1925年3月6日,见上书,190页。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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