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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

中共延安市委宣传部编


  延安时期创立的新型人民司法审判制度,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集中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这些,都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推进人民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所必须遵循和坚持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当前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坚持司法为民中,进一步加深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自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司法工作,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把人民司法工作不断推向前进。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在审判活动中扎扎实实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护民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切实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要以积极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救济,畅通诉讼大门和渠道,营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法院立案环境,对老百姓的告诉和申诉,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不耐烦和推拒的思想和态度,即使是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法官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要有义务进行耐心的解释和疏导,而绝不能有粗暴蛮横的做法和态度。司法机关不能因为出现不好的工作作风和态度冷了群众的心。对刑事案件,在审限规定时间内经过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能拖放成积案。要确实遵守案件审判和超审限办案规定,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延安精神概览/中共延安市委宣传部编.—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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