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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创制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梁星亮 杨洪

   
  一、《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1939年1月17日至2月14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并于1939年4月4日公布。这一纲领以立法形式总结了边区民主政治的经验,是抗战初期具有代表性的施政纲领,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前提下,本着拥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的方针,本着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原则,根据陕甘宁边区的环境与条件制定出来的。纲领在政治上保证了边区全体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济上照顾了农民及地主的利益。纲领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部分,对在抗战条件下实施革命的三民主义作出了新规定,是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的革命三民主义在陕甘宁边区的具体实施。
  关于民族主义,纲领规定,坚持巩固与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全边区人民与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收复一切失地而战。厉行锄奸工作,提高边区人民的警觉性,彻底消灭汉奸、敌探、土匪的活动,以巩固抗日后方;高度发扬边区人民的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反对一切悲观失望、妥协投降的倾向,实现民族平等,尊重蒙、回民族的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扶助其文化的发展,联合其共同抗日;在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保护一切同情中国抗战国家的人民、工商业者、教民在边区生产、经营与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
  关于民权主义,纲领规定,要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自治能力;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的自由,扶助人民抗日团体与民众武装的发展,提高人民抗战的积极性;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充实抗日地方武装力量,发展与健全人民抗日自卫军、抗日少先队,加紧其政治、军事、文化上的教育与训练;以政治工作与组织力量的配合,实行兵役与参战的动员;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政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的自由;建立工作检查制度,发扬自我批评,以增进工作的效能;实行普及免费的儿童教育、发展民众教育以及实行干部教育,培养抗战人才。
  关于民生主义,纲领规定,确定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鼓励和倡导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增加农业生产,组织春耕秋收运动;发展手工业及其他可能开办之工业,奖励商人投资,保护商人自由营业,发展边区商业;实行统一累进税,废除苛捐杂税。制定厉行有效的开源节流办法,提倡生产运动与节约运动。废止高利贷,举办低利借贷,奖励合作社的发展;确定八小时工作制,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以提高劳动热忱,增加生产效能;优待抗日军人与工作人员的家属,使抗战军人安心作战,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保护儿童,禁止对儿童的虐待;抚恤老弱孤寡,救济难民灾民,不使其流离失所。①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反映了边区人民已经取得的民主自由的成果,保证了边区民主制度的实行,使民主制度达到了更高阶段。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总结边区建设的实践经验,重新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共21条),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于同年5月1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因而又称《五一施政纲领》),同年11月正式提交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在第二届参议会闭幕后,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1月1日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宣布参议会全部地接受了中共中央西北局所提出的《五一施政纲领》,并且一致决议把它作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决议一致认为施政纲领不但适合于边区的需要,而且完全适合于中国的国情,是唯一正确的边区施政方针,也是团结抗战以救中国的良策。边区政府要根据这一施政纲领所规定的方针,共同努力,以期达到巩固边区,发展边区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坚持长期抗战,增进人民福利和实现真正三民主义的目的。②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制定、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共产党对边区领导方式的新变化。将过去“包办代替”、“直接”发号施令的做法,转变为通过政权机构由各级政府去完成。《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规定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进一步巩固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达到坚持长期抗战、增进人民福利的目的(序言);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第一条);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倒退的行为(第二条)。
  第二,规定保障抗日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保障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第六条)。
  第三,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如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各群众团体实行民主合作的“三三制”的政权政策(第五条);以及司法和锄奸(第七、二十条)、廉政(第八条)、土地(第十条)、劳动(第十二条)、婚姻(第十六条)、财政经济(第九、十一、十三条)、文教卫生(第十四条)、民族侨务(第十七、十八条)和外事工作(第二十一条)等各项方针政策。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颁布,为边区的立法、司法工作确立了准则。在中国共产党的民主政治建设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军民和全国人民,为建立和平、民主、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一方面,力图通过和平斗争,改变国民党政府的独裁统治,实现国家的民主改造;另一方面,积极把解放区建设成为全国的民主模范区。为此,在与国民党达成停战协定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之后,于1946年4月23日和10月28日分别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其中,宪法原则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5部分,共25条。基本内容是:
  关于边区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的任期,乡为一年,县为两年,边区为三年;人民按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议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会可直接执行政务;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建议之权;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政府人员有违反代表会议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关于人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保证实现这些权利的办法。政府应诱导和提供物质帮助,保证人民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实行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经济,办好社会救济及福利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发展各种教育及卫生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人民享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妇女与男子权利平等并应照顾妇女的特殊利益。
  关于边区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人民有不论用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对犯法人实行感化主义。
  关于边区的基本经济政策。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和发展经济;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设立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有计划地发展工农业生产。
  关于边区的文化政策。普及并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准,消除文盲;保证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
  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陕甘宁边区政府”、“县乡民主自治”、“少数民族”、“选举制度”、“经济与财政”、“文化教育与卫生”、“宪法之施行修正及解释”9部分,共72条③。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从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纲领出发,确立了陕甘宁边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建设,促进了全国人民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①参见艾绍润:《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②参见艾绍润:《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③参见艾绍润:《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7页。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政治社会文化史论/梁星亮 杨洪 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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