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
(1930年3月25日)
(十五)裁判条例
第四章 惩办反革命条例
二十一、强收租息捐税者枪决。
二十二、破坏革命团体及苏维埃政权者枪决。
二十三、捣乱会场或政府机关者严办。
二十四、私藏枪械者严办。
二十五、侵吞公款侵害公共建筑物及公产者究办。
二十六、乱烧乱杀者严办。
二十七、作反动宣传及造谣惑众者究办。
二十八、故意破坏革命标语布告者严办。
二十九、破坏邮政交通者究办。
三十、与政府颁布法令有抵触行为者究办。
第五章 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
三十一、有下列行为者撤职:
(一)怠工放弃职责者;
(二)侵越职权者;
(三)行动乖张为群众所厌恶者;
(四)违反决议案者撤职查办。
三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职并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侵吞公款有据者;
(二)受贿有据者;
(三)擅发或捏造号令者;
(四)把持政权者;
(五)借公报私为害他人者。
三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枪决:
(一)侵吞公款至300元以上者;
(二)受贿至50元以上者;
(三)将内部秘密报告敌方者;
(四)乱烧乱杀者;
(五)假借政府名义私打土豪有据者。
第六章 附则
三十四、本条例有不妥善之处,得由代表大会修改之。
三十五、关于人民争执事项的裁判条例,由本政府裁判委员会制定公布之。
三十六、本条例适用于苏维埃区域内,其在暴动时期地方,不在此限。
三十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