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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问题决议案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1932年3月19日)
  ……
  乙、关于财政方面的:
  1.以后苏维埃财政必须实行统一正式收入,除依照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暂行税则征收农业税、商业税、工业税三种以外,其它如各城市及各市场的豪绅地主反动派的住屋和出租的店铺应一概没收,归苏维埃所有。其住屋除留作政府及群众团体应用外,应分配给工人贫民;店铺出租由苏维埃征收店租。从前闽西苏维埃第一次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所规定的摊子税应即取消,政府税务主要是由资本家商人富农及富裕成分的来负担,要尽量减轻或免除贫苦成分负担。
  2.农业税应根据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暂行税则的原则,按照福建实际情形制定适当的税率。在福建因田少人多,大会确定每人收得干谷三石以上为起码征收标准,烟业纸业为主要生产,凡是竹山烟田等当做田分配的,应同样照各折合收税。
  3.一切税收时期与机关,由省政府遵照中央政府的命令去执行,并随时按期派人帮助并监收税款,须随收随缴。在未到法定征收期间以前,不得向纳税人预征或抵借。
  4.除开正式收入应统一征收以外,其他如土豪反动派等没收款、罚款等等收入,都要按级报告,解缴中央国库,非经中央财政部的命令,和省苏根据命令而批准,不许动用分文,如有违反原则的,须受严重处罚。
  5.所有公产,各级政府财政部或财政科应组织公产管理委员会,从新调查登记,汇报省政府处理之。
  6.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各级政府机关必须依地方政府组织条例和必须经费,制定预算,报告上期决算。各级政府机关不遵照此期限制定预算决算报告上级批准之后,便不许取用一切行政经费。大会特别指出在红军作战的时期,各级政府应尽量节省开支,使政府主要开支是用在红军作战的经费,以后政府行政用费不应依赖红军供给。
  7.支出方面,除开教育费、建设费、特别费除照中央政府已规定之特别费外,额外支出者应由省政府统一筹划,报告中央政府批准,然后由省苏统一的发给外,其他各项行政经费,由省政府制定一最低限度的预算,按月度预算发给,各级政府收入,须完全缴纳省苏转解中央,不得任意挪移。
  8.文化教育目前大多数工农劳苦群众最迫切的要求,各级政府不得将这笔经费随便拿作别用。
  9.以后各群众团体要切实矫正过去依赖政府给钱米习惯,嗣后他们的经费,应遵照中央政府规定,实行各自独立。红军独立师及地方武装经费统一在军事机关筹划。以后各地方政府各武装部队非得省苏许可不许再照从前一样乱向银行或合作社等处借钱。
  10.省苏县苏应经常派员到各级政府检查财政,如查有不依照预算浪费或舞弊事情发生,应实行苏维埃革命纪律从严处罚,须彻底纠正过去乱报销,各自为政的恶习。
  (根据福建省档案馆馆藏件刊印)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廉政建设史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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