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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交代条例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1943年3月颁布)
  第一条 凡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机关政务人员前后任交代时,须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之。
  第二条 前后任应交代之事项如下:
  一、行政方案、干部考绩、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形之报告;
  二、印章、卷宗、图书、表册、簿记及收支凭证;
  三、经收各款项之实收、应收、已解、未解数;
  四、票照存根,未用票照及类似票照之各种单证;
  五、领售及存余之公债卷、粮票、草票、税票、盐票及其他票券;
  六、公有财产及物品(包括公地、公产、房屋、窑洞、生产自给账目及器物、武器、马匹等);
  七、经费之实领、实支、应领、未领、账款及其余存款项;
  八、其他需要交代事项。
  第三条 前后任交代时得由其直接上级派员监交。
  第四条 移交时卸任人员须将印章,款项移交,清册等交代后任接收,并须于半月内将移交手续办理清楚。前任在未取得交代清结证明书前不得私自离去,其因病或上级政府特许者,得由佐理人代办之。
  第五条 款项交代,收入之款以票据为凭,支出之款以单据为凭;公有财产及物品,以财产目录,财产增损表及前任交代清册为凭;其他解款,划拨款,以解款批回银行票据以及领款机关仰收为凭。
  第六条 后任接到移交清册时,应即会同监交员于10日内逐项盘查清楚,出具交代清结证明书与前任人员,并会呈上级机关查核。
  第七条 后任人员所造各项表册,其开始日期应与前任人员造报截止之日期衔接。
  第八条 前任因被裁或调任,遇交代不清逾期3月者,得呈请边区政府依其情节轻重处分之;如涉及司法范围者,得速请司法机关惩办之。
  第九条 后任人员如故意留难,或延不结报,或发现弊端徇情匿报者,得呈请边区政府处分之。
  第十条 交代清册如有虚构或漏报情事,前后任均得受行政处分;但以后自行揭发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前项情形如后任或监交人员通同作弊时,得依法惩办之。
  第十二条 各机关主办会计人员,办理交代细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之。
  (根据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2010年版《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刊印)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廉政建设史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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