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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抚恤优待工作

雷云峰 张宏志


  (1937年12月—1944年)
  由于民族战争的残酷性,造成了大批抗日将士的牺牲和残废。陕甘宁边区党和政府为了妥善对待烈士、残废和退伍军人,先后颁发了一系列命令和政策,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此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和借鉴。
  1937年12月,特区政府颁布了《抗日军人优待条例》,规定了抗日军人在服役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及因在战争中牺牲或在服役中因劳病故的抗日军人之家属的各项抚恤办法。1938年2月,边府民政厅发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训令,指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是抗日动员的重要工作之一,要求各地迅速组织耕田队帮助抗日军人家属搞好春耕。在这些指示精神鼓舞下,边区1937年到1938年有3.8万人入伍参战,有的为国捐躯,有的受伤致残。为此,1938年5月,边府民政厅又及时制定了《关于残废牺牲老病等抚恤的规定》和《抚恤暂行办法》。1943年春,边府民政厅还公布了《退伍退职人员处理办法》。1944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边区抚恤优待条例(草案)》等,这些命令、条例及规定,为陕甘宁边区的抚恤优待工作制定了一条正确的方针政策。
  边区政府对抚恤和优待对象的规定是:凡抗日军人及工作人员,因作战阵亡或因公积劳病故者;作战因公残废者,军人服务八年以上年满50岁,工作人员服务10年以上年满50岁者;抗日军人及抗日工作人员退伍者;老年及边区内抗属、工属都属优待之列。边区政府按照抚恤优待之对象,区分不同情况,从边区财政经济出发,相应地制定出抚恤和优待之标准。
  在抚恤方面:对于抗日战士因革命战斗而牺牲者,对其家属一次总给抚恤金大洋20元外,其家属以后的生活“依照优待条例继续办理”。随后又规定:凡抗日战士,因革命牺牲者,登记其功绩纪念品,具报上级备查;登记其家庭状况,转请所在地方政府依法抚恤;暂发给其直系遗属抚恤金20元。1939年6月,边府公布《抗日战士优待抚恤条例》,指出:凡阵亡、病故者,公布其功绩,建立纪念碑,其子女由政府养至18岁。后来,针对边区物价上涨因素,为了不致给所受抚恤者的生活带来影响,边区政府又及时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阵亡或在服务中病故者,一次发给等于4石小米之抚恤金,由其遗属承领。这种以小米折实恤金的办法,安定了牺牲者的家庭生活。边区政府民政厅还通令各级政府和各级抚恤委员会,一定对死者家属关怀备至,使其生活安定,精神愉快。”
  在优待方面:边区政府按优待对象制定了不同的优待内容:第一,对残废人员,根据其残废的“轻、重、久、暂不同程度,分别发给残废优待证,每年发给10元至20元的优待金,并派人代耕土地”;第二,对退伍退职人员,规定他们享有“分得土地、减免劳役与纳税之义务负担,投资工商业、免费医疗、代耕与救济”等权利;第三,对抗属、工属,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凡“抗日军人家属与抗日工作人员家属同受优待的地方,应首先优待抗属,并使优待抗属比优待工属工作做得更好”。坚决反对轻视抗属的观念,对于受优待的抗属,“应尽力保障其物质上普通水平生活”,同时注意从“政治上提高其向自力更生方向努力”。在这个原则下,抗属享有公地、房屋、场所、器具物品之优先承领、承借、承租、承买权,优先享有参加工作、子弟入学、免费医疗、商品折价、购买、贷款、公益事业等权利。对于抗日工作人员的家属,确系家境贫困而无法生活者,其优待办法可与抗属同待。第四,对友军老弱残废者,对他们如愿来边区者,其安置办法与八路军同,若愿意出边区回家者,发给路费、护送出边区,令其回家。
  边区政府这些抚恤优待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保证了这一工作得到顺利发展。如1941年边区就有残废退伍军人5000余人,到1944年达到10000余人,同时拥有抗属90000余户。边区抚恤委员会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属及优待他们。
  (一)拨发救济粮款。1942年6月16日,边府民政厅发布了《为拨发救济粮款救济抗属及举办社会救济的决定》,将800石粮食、10万元救济款下拨陇东、关中、延市、延安县等分区和16个县市单位,优待了荣誉残废军人,社会上一般的不能生产无人奉养的鳏寡孤独老弱残病等,安定了他们的生活。同时对于外来及本地抗属,生活不能维持的,也给予了必要的救济优待。这样使无法生活的抗日军人家属解除了后顾之忧,促进了前线抗日军人专心一意抗战。
  (二)创办荣誉军人院。对于丧失全部劳动力或大部分劳动力而需要长期休养者,边区政府成立了荣誉军人教养院,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有些中等残废及个别年老,既不能工作,又不愿退伍,且不适宜于农村生活而需要去荣院休养者,也送入该院休养。这种休养是一种有组织有教育的集体休养,它对于提高重残军人的能力,参加后方较轻工作起了很大作用。
  (三)帮助抗属建立家务和保证军婚。对于有劳动能力的退伍残废军人,给以土地、生产工具,鼓励他们积极生产。没有劳动能力的,把建立家务作为对他们进行优待安置的主要工作,以维持其必要的生活水平。在此同时,适时地对抗日军人的妻子进行政治教育,正确对待军婚。1943年1月9日还颁发了《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对挑拨离间抗属夫妻关系感情或使抗属离婚者,坚决予以查究。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抗日军人的婚姻,极大地鼓舞了残废军人为革命工作的热情。
  (四)组织代耕队。为使抗工属土地不荒芜,不减产。提高他们抗战情绪,边区政府组织代耕队,发动农民群众代替他们耕种。“边区农民均需加入无报酬的耕种抗属土地”,在有变工队的地方,对抗工属有土地缺乏劳力,由变工队实行代耕制,保证其土地应有的产量。在抗工属无土地与人口分散的地区,采取包耕、代耕、帮粮的方式,使抗工属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雷根虎)
  

陕甘宁边区大事记述/主编:雷云峰;副主编:张宏志,—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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