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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正确的执政理念,改革党的执政方式

李鸿义 王中新


  自从世界上有了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政权以来,共产党应当怎样执政、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执政理念、采取什么样的执政方式执政,就是一个长期存在而又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时,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在全国取得执政地位以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对这个问题更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共十六大的精神,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就是:通过全党的共同努力,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科学、民主、依法,这样完整的提法或类似的话语,过去在党的文件或领导人的讲话中也分别多次地提出过。这次把三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要求,作为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党的决定中提出来还是第一次。这无疑是一个新的重要的概括。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改革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指明了方向。
  科学是对客观世界和客观事务规律的认识。科学执政,就是执政党要用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式方法执掌政权,使之符合而不是违背现代政治科学所揭示的现代政党政治和政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违背,就会受挫乃至失败。就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毛泽东、邓小平关于执政党建设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规律、共产党执政的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来执政治国,把党的执政活动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民主相对于专制,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特征。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民主是保证亿万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焕发建设国家的强大创造力量的必由之路。民主执政相对于独裁专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进步的最基本的尺度。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民主应当是国家性质的反映;就中国共产党来说,民主执政应当是党的执政本质的体现。民主执政的基本内涵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就是坚持和发展、完善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
  依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和体现。依法执政是当今世界上一切民主国家执政党和政府的基本执政方式。就中国共产党来说,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基本活动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执政方略;就是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规范化、法制化。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和基本方式。按照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要求,应当说中国共产党在总体上是符合的、适应的。但是,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的,还有许多不符合、不适应的地方,必须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切实加以解决。总结历史的经验,结合现实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注意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政党和人民的权力受授关系
  以民为本、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一切公共权力的本源。一切政党、政权都必须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委托才具有执掌政权的合法性。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代国民党而成为执政党,是现代中国的历史性选择,归根到底则是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而始终受到人民的拥护,最根本的原因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代表了中国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党的光荣的执政历史能不能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永久巩固呢?也不一定。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大党、老党丧失执政地位的前车之鉴,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律,即便是共产党执政也不能超越。历史并不遥远。苏联和东欧政权的崩溃就是前车之鉴。因此,必须明白:任何政党不仅都要经过人民的授权才能成为执政党,而且都要接受人民的选择和检验而决定取弃,作为长期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认识这一条规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增强忧患意识,更加自觉地摆正执政党与人民权力的受授关系,兢兢业业地永远做人民的公仆,永远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才能更长久地保持执政地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不唯是关系党的前途、命运的深远谋略,也是人民和国家前途、命运之所系。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
  革命党在取得革命胜利之后,如何执掌国家政权?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如何正确处理与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处理好党政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时期到在全国执政以后,一直都在认真探讨和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毋庸讳言,至今这仍然是一个未能真正解决好的问题。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井冈山地区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实现了局部执政。有了政权,也就有了党政关系问题。毛泽东针对当时的情形于1928年11月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说:“党在群众中有极大的威权,政府的威权却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方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一边。这种情形是很多的。”针对这种以党代政、直接行政的做法,毛泽东认为:“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做法,是要避免的。”①1929年9月,周恩来以中共中央的名义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指出:“以后成立上层政权,则组织党团,经过党团指挥之。党的系统,军事系统,政治系统,要弄清楚”,“党管一切这口号,在原则上事实上都是不通,党只能经过党团作用作政治的领导”。②由于反“围剿”的失败,没有来得及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现在看来,毛泽东和周恩来在红色政权初创时期指出的解决党政关系问题的方向是相当明确和完全正确的。
  抗日战争时期,党在陕甘宁边区再次实现了局部的执政,创立了全新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中共中央和边区党委对边区的参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实行了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但从不直接下命令,而是通过民主的程序把党的主张转换为边区政权机关的法律法令法规去实施。很少再发生在井冈山时期那种“把政权机关搁置一边”、“党在那里直接做了”的情况。但是在1942年实行党的一元化,的领导体制之后,由于实际执行中的偏差,在边区,主要是在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出现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情况。邓小平对这一问题曾作过系统的分析。他指出:有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的工作”,“于是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的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的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他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的余毒,“我们反对国民党的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③刘少奇于1940年12月在一篇论抗日民主政权的文章中指出:“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污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八路军新四军所到之处,如果能够建立政权的话,就要建立统一战线的革命各阶级联合的政权”,当条件具备时,“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④应当说,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和各根据地,在党政关系上是比较正常的。在解放战争时期,党在解放区普遍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党对政权的领导方式基本上承续了抗日战争时期的体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曾明确: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应由政府讨论决定并颁布实行。但由于执政初期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受苏联党政关系模式的影响,革命战争时期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更进一步强化了。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把这种体制扭曲得完全背离了建立这种体制时的主旨,造成了更大的混乱,直至形成党政军企不分的所谓“革命委员会”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在着力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邓小平把这个问题提高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和改革的思路。他指出:“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⑤随着认识的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思路的发展,“党政分开”的提法已不再多用,但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仍然保留在新的提法当中。中共十六大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重大方针和原则,再次重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则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作出了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性的举措。主要有:(1)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此要坚持和完善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明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意志。(3)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4)规范党政机关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5)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积极探索地方党组织对各级人大的领导方式。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推行地方党委书记任地方人大主任的体制,据有关统计资料,实行这种体制的省、自治区1997年是3个,1998年是7个,1999年是11个,2000年是10个。截至2003年3月,在地方人大的换届选举中,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书记通过选举担任了该级人大的主任,约占总数的74.1%。同时,全国很多市、县的党委书记也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市、县的人大主任。对这种体制的利弊,目前看法不一。不大赞成的一些人们主要是担心由此而带来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主要领导人,形成“一人化”领导,更难于监督。应当说这种担心也是有道理、有事实作根据的。赞成的人们则认为,这种体制由过去党组织主要是从外部对人大进行领导的方式,改变为党组织和党委的领导人以人大的领导人的法定身份在人大的内部直接发挥领导作用的体制。这种体制既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人大的政治权威,有利于更好地使党的主张经过人大转变为国家的意志。这是世界各国的执政党通用的执政方式。至于防止个人专权,可以通过制衡权力的制度、机制加以解决。改革需要探索,这一体制的利弊得失,可以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检验、总结,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领导经济的职责定位
  作为执政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工作为中心,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但是,党毕竟是政治组织,不应也不能代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企业法人的职资。现在一些地方党委和不少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经常以党职身份对地方的经济工作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大包大揽,甚至取代企业的法人直接决定生产经营的具体问题,无论大事小事都由党委决策、出面。一些党委的主要负责人经常忙于招商、签约、剪彩等商业经济活动,对管党、管党的政治思想作风建设反而顾不上了,实际上已经大大地偏离了党组织应履行的职能。有的专职党职干部也卷入了经济违法犯罪的漩涡不能自拔,被绳之以法。这种情况显然不是加强了党的领导而是削弱了党的领导,使党组织几乎成了经济组织、行政组织,实际是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为解决好党组织如何抓好经济工作的问题,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职能定位,明确了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地方党委的职责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的综合协调,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党委应及时提出建议或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后提出,经法定程序由人大、政府作出决定,经常性的经济工作则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同时,党委要推动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党执政兴国的基本方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关键是坚持依法执政,这是中共十六大确定的原则。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并由国家宪法明确赋予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国家不可动摇的一项政治原则,是党依法执政的法律基础。但宪法同时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组织,同样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当然也必须是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又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的表现,也是党从领导革命的党转变为执政党后,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完成了相应转变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近现代以来,人类的政治文明经历了由专制到民主、由人治到法治的演进过程。中国人对封建专制,对蒋介石的封建法西斯专政深恶痛绝,但对于人治、对于人治可能导致的个人专权则认识不足,这是在一段历史时期中个人迷信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思想原因,教训极为深刻。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的执政方略,就是要彻底摆脱人治的观念,确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国家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的国家。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党在指导思想和执政理念、执政方式上的这种转变充分体现了党的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无私境界和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坚定信念。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是司法活动的最高准则。失去公正便失去了司法的存在价值。“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⑥而实现司法公正,就要求司法活动必须依法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干扰和影响。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司法活动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领导,坚决克服在一些地方仍然不时出现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坚决纠正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行为。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形成各个司法机关权责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要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的建设,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页。
  ②《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0、41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2页。
  ④《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6、177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⑥英国思想家培根语。
  

民主中国的模型—陕甘宁边区政治文明建设/李鸿义,王中新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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