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195O年—1955年)

《陕西省志·政治协商会议志》编纂委员会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以下简称《组织通则》)规定:“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召集之”;“凡能召开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地方,即应代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的职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1950年6月23日《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之二规定:“人民政协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省、市地方委员会,在普选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各省、市人民代表会议所产生的省、市协商委员会代行其职权。”
  据此,经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3次行政会议提议,呈请西北军政委员会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于1950年8月13日至23日,召开了陕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协商委员会。选出马明方为协商委员会主席,张邦英、韩兆鹗、孙蔚如为副主席,委员58人。
  协商委员会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常设的协商、建议机构。其职权是(1)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2)协商并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的建议。(3)协助省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4)负责进行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5)负责进行本省民主统一战线工作。同时,在普选的省人民代表会召开以前,它又代行人民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职权。
  《政治协商会议志》(第二篇)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