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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简刑轻

胡芳


  在朝廷用人制度上,汉承秦制。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中央集权下的运作机构不可或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及三公九卿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听命于皇帝本人。中央官吏以三公九卿为首,统领天下百官,形成金字塔般的官僚体系。
  汉初推行郡县制与诸侯王分封制两种制度并存的政治模式。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大规模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分为36个郡,一郡之内又置若干县,一县之内设若干亭,郡守县令一律由朝廷任命。在设立郡县的问题上汉高祖刘邦却另有看法,他认为秦朝之所以迅速灭亡,就是因为实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使秦朝中央朝廷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于是刘邦在消灭了异姓王之后,大立刘姓诸侯王,期望诸侯王国起到“屏藩朝廷”的作用。高祖还规定“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企图用宗族血缘关系来加强统治。这样,全国54郡,直接由西汉王朝中央统治的只有以长安为中心的15个郡,其余39个郡的广大领土都是诸侯王的领地。西汉中央政府规定诸侯王国“制同京师”,其政府机构和官员设置仿照朝廷,礼仪制度也是如此。中央直接为诸侯王国指派丞相等地方高级行政长官,在王国内督促执行全国统一的法令制度,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郡县地方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并领取俸禄,中央政府要对他们的政绩进行考核。诸侯王和地方官员每年要来朝觐皇帝,并向中央政府报告生产、治安、税收情况。
  汉代的爵位制度是维护皇权专制的金字塔式的统治制度,爵位最高的是诸侯王,但刘邦末年作出了“非刘氏不得王”的决定,这个爵位就只有刘姓皇族才能享受了。诸侯王之下有20个等级,基本上沿用了秦王朝的军功爵制,地位、特权依次递升,最高的是20等爵即“列侯”。后世诗文常以“万户侯”比喻达官贵人,这个侯,也就是指列侯,列侯因此成为群臣所能取得的最大荣誉。汉初的列侯在政治上有很大权势,如历史上有鄼侯萧何、平阳侯曹参先后为中央朝廷的丞相;绛侯周勃、曲逆侯陈平等,在关键时刻拨乱反正,诛吕安刘。汉文帝时期他们又先后担任丞相,掌握着全国的军政大权。汉代的爵位制度下的层层官员成为西汉王朝的重要支柱。
  有了森严的等级制度维护支撑着封建统治,汉初的国家机器得以有效运转。景帝多次颁布诏令,要求各级官员举贤荐能,广泛招揽人才,鼓励大臣进谏批评朝政,上书言事,以了解民情,得知过失,从而励精图治,改进政治统治。景帝统治时期,朝廷选用忠厚朴实的官吏担任要职,裁汰冗员,专事奉承之臣均被斥退。政治上比较清明,少有急切举措,显示出开明君主的宽容风度。中国封建时期的各种主要制度、礼仪典章在这一时期得到了确立和发展,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制度在这一时期得以巩固和最终确立。
  汉景帝还吸取了秦王朝因法令严酷而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的教训,崇尚宽容才是最有力量的征服。他下诏放宽刑律,废除以言论治罪的“诽谤妖言法”,使百姓从苛政中解放出来;废除一人犯罪株连九族的“连坐法”,对犯罪人的全家老少不再一并治罪;废除肉刑,改在犯人脸上刺字为男子修城,女子舂米。汉景帝又减笞法。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改鞭笞五百为三百,三百为二百。”因为还是有人在行刑之中死亡,景帝又亲自过问,修改刑罚,将鞭笞的惩罚由三百改为二百,二百改为一百。
  在阳陵营建过程中,大量的死囚和刑徒被集中到建筑工地服役,视其表现可以减轻刑罚。景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50年),景帝下诏:“春,免徙隶作阳陵者”。中元四年(公元前146年)秋,“赦徙作阳陵者死罪”。景帝将犯罪的人作为劳动力,为封建国家所利用。
  这时政简刑轻,海内安定,百姓家给人足,安居乐业,人人自爱而不去触犯法律,百姓若做了不检点的事情便会自感羞愧。历代史书对文景统治时期“以德化民”的仁政赞誉不绝,声称其时:“海内殷富,兴于礼仪;断狱数百,刑措不用。” 

汉景帝阳陵探秘/胡芳.—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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