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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玄龄、杜如晦与贞观朝的制度建设——“贞观之治”的重新解读

张 芳

                                                                                          
  一 绪 论
  房玄龄、杜如晦是佐成“贞观之治”的名相和良相,这早巳成为定论。《大唐新语》、《贞观政要》、《资治通鉴》、《册府元龟》以及新旧唐书等史料典籍,都有“台阁规模,典章文物,皆二人所定”,良相者,称房、杜,这样的语句。本文从贞观朝制度建设的角度切入,不仅为了揭示出制度建设在唐初的意义,也为我们进一步探究房玄龄、杜如晦与贞观之治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房玄龄与杜如晦在贞观朝共掌朝政,“房谋杜断”,同心徇国,赢得了贤相的赞誉。然而,稽诸史籍却难以查考,正如古人所说“号为贤相,然无迹可寻”[1],“求所以致之之迹,逮不可见”[2]。
  首先为房杜是“贤相”寻找根据的是唐代史学家柳芳。欧阳修在修《新唐书》时引用他的话说:“帝定祸乱,而房、杜不言功;王、魏善谏,而房、杜让其直;英、卫善兵,而房、杜济以文。持众美效之君。是后,新进更用事,玄龄身处要地,不吝权,善始以终,此其成令名者,谅其然乎。”[3]贞观一朝名臣辈出,论谏诤则有王珪、魏征,论武功则有李靖、李勣,贞观中后期还有刘洎、马周、岑文本、长孙无忌、褚遂良等一批大臣活跃在朝堂上,而房杜是此种人事格局的开创者和主持人。他们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为太宗选拔贤良,而这种贡献是在史籍中不易显现出来的。即使他们作为太宗“定祸乱”的首功之臣,也在贞观特定的政治格局中被隐埋了起来。司马光也极力推崇房、杜,称赞房玄龄“明达政事,辅以文学,夙夜尽心,惟恐一物失所;用法宽平,闻人有善,若已有之,不以求备取人,不以已长格物”。说他与杜如晦“引拔士类,常如不及。……故唐世称贤相,推房、杜焉”[4]。历史上对房杜的评价很高,可我们却看不到他们具体的政绩,甚至也看不到具体的谋议和决断,这可能是因为历史记载不清。正如孙甫《唐史论断》所说,房杜表面看来是“谋议不著”,称其为“贤相”的道理似乎很简单,“后世贤房杜而不见其功者,惟详观太宗专任之意、贞观时事之要可也”[5]。就是说,要想求得房杜作为贤相的事功,只要去看他们如何得到太宗的专任,而贞观一朝又完成了多少治国理民的大事,便可。
  房玄龄、杜如晦帮助唐太宗夺嫡成功,房杜的功劳的确很大,但不是他们得名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二人被称为贤相是因为在贞观初年的国家制度建设上作出了特殊贡献,即史书所称“台阁规模、典章文物,皆二人所定”[6]。史籍上这种说法不是没有根据的。唐人吴兢编写的《贞观政要》记载了大量唐太宗与侍臣的对话。而《唐律疏议》卷9《职制》称“‘侍臣’,谓中书、门下省五品以上,依令应侍从者[7]”。房玄龄、杜如晦曾担任中书令、侍中,所以二人一定在侍臣的行列中,并经常与太宗讨论治国方略。可以认为,“贞观之治”中的许多政策和措施,都是他们秉承太宗的意志,亲自制定和执行的。他们为贞观时期整个国家的建设作了总体规划,以后整个贞观朝从中央到地方的改革都是朝着二人的设计来进行的,所以即便杜如晦在贞观四年去世,但也不妨碍他成为一代贤相。
  实际上,房杜尽心尽力辅佐太宗,终得贤相之名,不仅仅是因为太宗对他们的信任,并且从制度上来说,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查房杜仕历,太宗即位后,任命房玄龄为中书令,杜如晦为兵部尚书。贞观二年,杜如晦“以本官检校侍中,摄吏部尚书,仍总监东官兵马事”[8],贞观三年,房玄龄为左仆射,杜如晦为右仆射。唐初官制中无宰相之名。但是据《旧唐书·职官志二》“中书省中书令之职”条小注:“武德、贞观故事,以尚书省左右仆射各一人及侍中、中书令各二人,为知政事官。其时以他官预议国政者,云与宰相参议朝政。”[9]故知政事官就是宰相。由此可知,贞观时期,中书令、侍中和尚书仆射为当然的知政事官,就是宰相。所以,从房杜的仕历来看,贞观前四年,他们是当然的宰相。
  在唐代,作为当然宰相的尚书仆射、侍中、中书令职责所关,多系军国大事。具体到国家事务,唐初宰相所要处理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中央到地方的各项体制。制度建设属于国家最高决策。由皇帝和宰相商讨决定,有时侍臣也参加讨论。这种皇帝和宰相共议大事的制度早在贞观初年就已建立。二是选拔人才、任用官吏。诚如太宗对房玄龄、杜如晦所说:“公为仆射,当广求贤人,随才授任,此宰相之职也。”三是处理国家政务,即是《贞观政要》中唐太宗所说的:百司商量、宰相筹画和奏行。四是修订律令、礼乐。如太宗初即位,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厘改旧律[10]。
  综上所述,唐朝中央朝政的主要工作都离不开宰相,都是在宰相的领导下进行的。以下将详细探讨房杜二人在贞观朝所做的工作及其重大意义。
  二 贞观朝的“台阁规模”与“典章文物”
  1.调整中央行政机构、完善中央政治体制
  在贞观以前,隋唐政治体制始终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这种调整是多方面、多方位的。以下将选择比较重要、比较典型,并且与房杜关系甚大的两个方面来说。
  (1)三省制的定型与完善及政事堂的设立
  三省体制初创于隋朝,但三省制在实际运行中真正得以落实是在唐太宗即位以后。在《旧唐书·职官志》和《唐六典》上,尚书省长官均为尚书令,但又说:“太宗初为秦王,尝亲其职,自是阙不复置。”[11]“自不置令,仆射总判省事”[12]。实际上太宗尝亲其职,并不是不置尚书令的真正理由。缺不复置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尚书令是最高行政机关尚书省的首脑,而且是凌驾于三省之上的百官的首脑,加上正二品的品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都是三省制所无法容纳的。尚书令的存在,成为实现三省平衡的一个障碍。因此,贞观时,不再任命尚书令,尚书省的实际长官是左、右仆射。唐太宗在贞观三年对中书省和门下省作了重新定位,即“中书、门下,机要之司”[13]。这样通过降低尚书省长官的地位,同时突出中书、门下两省的地位,使三省之间真正平等。三省之间在国家政务裁决和执行中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体制真正得以确立和完善。
  三省制的确立和完善还体现在政事堂议事制度的设立。唐人李华在《中书政事堂记》中说:“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14]又《大唐新语》卷10《厘革》第二十二:“旧制,宰相臣尝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魏征、房玄龄等,以他官兼政事者,皆云知门下省事。”《新唐书·百官志一》宰相之职条则云:“初,三省长官议事于门下省之政事堂,其后,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15]由以上材料可见,政事堂乃宰相议事之所,先设于门下省,由侍中执政事笔,后移至中书省,由中书令执政事笔。但是,从这些材料的记载中,看不出政事堂设立的具体起始时间,这在学术界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从隋唐之际实际政局的演进过程看,宰相集体在政事堂议事和由侍中执政事笔的制度,当定型于贞观初年。
  皇帝指定若干大臣参与朝政是从隋朝开始的,但政事堂议事制度以知政事官员名额较多,并且都是实际参与政事为前提。由于隋末至唐初战争不断,主政的宰相人数不多,不可能形成知政事官议事制度。
  唐太宗即位后,贞观元年九月以杜淹检校吏部尚书参与朝政,恢复了隋炀帝时指定一些大臣参与朝政的做法,唐朝宰相制度开始出现新的格局。同时唐太宗致力于政治体制的完善和运作机制的健全。贞观三年,唐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这与他在贞观元年所说“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16],在认识上是前进了一大步,说明在中央政权机关中,唐太宗已经把中书省和门下省放在了核心地位,知政事官以中书、门下为核心的格局已经处于形成的过程中。贞观四年,唐太宗又谈到每事“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17]。这不仅是一个政事处理的原则,它同时还说明,在政务的处理上,宰相筹画已经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也就是说,宰相议事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至于这个时期的议事之所,在移到中书省之前,宰相是在门下省议事的。
  综上所述,政事堂议事的制度,是在贞观初年最后形成的。
  以上所分析,是三省制的定型和完善,以及政事堂制度的最终成型过程。毫无疑问,以这两个方面为代表的唐初中央政治体制改革,上承魏晋隋唐,下启五代宋元。这里,唐初君臣在体制改革上所走出的每一步,都意义重大,同时,改革的每一步,也都需要智慧和魄力。唐太宗固然是一个伟大的君主,但是没有贤能臣相的辅助,这些改革也都是不可能的。而房杜作为具有智慧和魄力的贞观名相,毫无疑问,改革的每一步也都不可能忽视他们的功劳。
  (2)中央机构和官员设置规模的奠定
  唐太宗时的名臣之一褚遂良曾评价房玄龄说:“及贞观之始,万物惟新,甄吏事君,物论推与,而勋庸无比,委质惟旧。”[18]在百废待兴的唐初,房玄龄的首要功绩之一是能“甄吏事君”。《贞观政要》上载:贞观元年,太宗谓房玄龄等曰:“致治之本,惟在于审。量才授职,务省官员。故《书》称:‘任官惟贤才。’又云:‘官不必备,惟其人。’若得其善者,虽少亦足矣。其不善者,纵多亦奚为?古人亦以官不得其才,比于画地作饼,不可食也。……当须更并省官员,使得各当所任,则无为而治矣。卿宜详思此理,量定庶官员位。玄龄等由是所置文武总六百四十员。太宗从之。”[19]
  在此之前官员的管理还比较混乱。隋时,为了巩固其政权,中央机构中吸收了大量的南北方旧官吏。唐武德年间,为了支撑新建政权,也大量任命官员。到贞观初,中央机构臃肿,官员冗多的现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房玄龄秉承太宗的意志,对中央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调整。各部门只留用文武官员六百四十余人,唐初全国民户略三百万。以每户五人平均计算,全国人口略有一千五百万左右。一个拥有一千五百万人口的封建国家,中央政府的官员精简到只有六百多人,这种现象在历史上是少见的。
  为了提高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贯彻太宗“官在得人,不在员多”[20]这一用人政策,还必须用制度和法律作为保证,使官员“各当所仕”。房玄龄主持编写的《唐律·职制》中,就对各级主管官员私自“超编”规定了惩罚条款:“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21]有关唐朝各级行政机构的职责、官员的考核内容在《职官令》、《考法》中作了详细规定,而且还在《唐律》中对官员贻误“公事”规定了惩罚的条款。如唐朝各级官吏每日出勤要进行“点检”,《唐律·职制》规定:“若点不到者,一点笞十。”[22],可谓严格。又唐朝各级官吏须值班或轮流值宿。唐太宗曾“令京官五品以上,更宿中书内省,数延见,问以民间疾苦,政事得失”。《唐律·职制》规定:“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23]同时对官员执行公务时出现的错误,办事的拖拉作风,都作出了圾严格的惩罚规定。正因为这些制度和法律的严格实施,贞观初年才出现了“百司匪解”、政治清明的局面。
  2.创设地方监察区划,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房玄龄和杜如晦在帮助太宗进行中央行政体制建设和缩减中央机构官员设置的同时,也在进行着对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
  隋唐时期是地方行政区划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个时期。隋文帝把原来的州、郡、县三级制变成了州、县两级制。唐朝建国后,两级制仍旧没有变动。到了贞观时期,唐代地方行政制度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变化,那就是“道”制的确立。
  李唐王朝刚刚建立时,直接控制的地区只有关中、河南道西部、河东道南部、山南道西部和剑南道大部,其余地方多被隋末群雄占据。随着统一战争的进行,唐王朝控制的地区增多,而高祖为了拉拢当地的地方势力,往往会就地增设州县,任命归降者为官吏,因此全国州县的数目比隋初增了一倍,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地方区划的混乱与行政统属的困难。因此,太宗即位后就“思革其弊”。又因为唐初曾实行的分道设置行台省和都督府制,不能有效地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所以从贞观元年开始,由房玄龄和杜如晦主持省并州县的同时,改革这种不合理的行政区划,“始于山河形便,分为十道:一曰关内道,二曰河南道,三曰河东道,四曰河北道,五曰山南道,六曰陇右道,七曰淮南道,八曰江南道,九曰剑南道,十曰岭南道”[24]。此后不断派遣使者分道巡察州县,使得贞观诸道实际上成了唐中央对地方实施监察的派出机构或中间环节。唐初设置的十道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陆续演变为十四道、十六道、十七道、十五道等。
  贞观设立的道制是实际行用的制度。如贞观八年正月,唐太宗发十六道巡省大使“使于四方,观省风俗”[25]。他们是尚书右仆射李靖、特进萧瑀、杨恭仁、礼部尚书王珪、御史大夫韦挺、鄜州大都督府长史皇甫无逸、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誉、幽州大都督府长史张亮、凉州大都督李大亮、右领军大将军窦诞[26]、太子左庶子杜正伦、绵州刺史刘德威、黄门侍郎赵弘智等十三人。此次大规模外出巡省的动机是“惟惧淳流化未敷、名教或替”,目的是“黜陟幽明”,“存省风俗”,“时雍之化”[27]。使者的主要任务是“察长吏贤不肖,问民间疾苦,礼高年,赈穷乏,起久淹”[28],“观风俗之得失,察政刑之苛弊”[29]。各巡省大使还配有副职,一方面协助大使处理庶务,另一方面也可监督大使,共同完成巡省任务。
  贞观二十年正月,唐太宗又命“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诸遂良等二十二人,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30]。“刺史、县令以下多所贬黜,其人诣阙称冤者,前后相属。上令褚遂良类状以闻,上亲临决,以能进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七人,流以下除免者数百千人”[31]。这次巡察彻底地整顿了地方吏治,成了贞观政治相对清明的重要因素。
  贞观时还经常遣使至诸道赈济灾荒,抚慰百姓。贞观二年,遣御史大夫杜淹巡关内道各州,“出御府金宝,赎男女自卖者还其父母”[32]。贞观三年六月,关内道大旱,“遣中书舍人杜正伦等往关内诸州慰抚”[33]。
  贞观“道制”极大地加强了中央政权对地方长吏的监察和控制力度,黜幽陟明,激浊扬清,从而加强了唐王朝的中央集权。如前文所论,贞观年间所走出的制度改革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具有政治眼光和政治才干的领导者。而这里的领导者,除了总揽全局的唐太宗以外,具体的规划和改革工作只能是当时的宰相领导完成。对中央体制的改革是如此,对地方体制的改革也同样。所以,作为贞观初年的当然宰相,设置十道、创设地方监察区划的工作,必定离不开房、杜的总体规划和全局领导。
  3.选用贤能,严密铨选考课制度
  房、杜二人不仅制定了机构和人事改革的大政方针,还在选才任能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贡献。早在房玄龄为秦王幕僚时,他就特别重视充实秦王府智囊,“贼寇每平,众人竞求珍玩,玄龄独先收人物,致之幕府。及有谋臣猛将,皆与之潜相申结,各尽其死力”[34]。贞观宰相杜如晦、杜淹、张亮等等都是房玄龄举荐的。隋恭帝义宁元年(617),唐军攻下长安城,秦王府中的许多幕僚纷纷离去。杜如晦正在秦王府中,房玄龄对李世民说:“府僚去者虽多,盖不足惜。杜如晦聪明识达,王佐才也。若大王守藩端拱,无所用之;必欲经营四方,非此人莫可。”[35]李世民听了此话,遂以杜如晦为府属。“后从征薛仁杲、刘武周、王世充、窦建德,尝参谋帷幄。时军国多事,剖断如流,深为时辈所服”[36]。房杜二人还共同参与谋划了玄武门政变,助李世民登上了皇位。
  房玄龄不仅独具慧眼推荐了杜如晦,而且与他精诚合作。史书载:“玄龄明达政事,辅以文学,夙夜尽心,惟恐一物失所;用法宽平,闻人有善,若已有之,不以求备取人,不以己长格物。与杜如晦引拔士类,常如不及。至于台阁规模,皆二人所定。上每与玄龄谋事,必曰:‘非如晦不能决。’及如晦至,卒用玄龄之策。盖玄龄善谋,如晦能断故也。二人深相得,同心徇国,故唐世称贤相,推房、杜焉。”[37]房杜二人“共筦朝政,引士贤者,下不肖,咸得职,当时浩然归重”[38],共同为国家选拔了许多优秀的人才。我们知道,唐代官员的选授,五品以上高级官员和六品以下中下级官员在方法和程序上是不同的。五品以上官的选授不经过考试,是由宰相提名后,皇帝批准的。六品以下官的选授要通过考试由尚书省吏部和兵部主持铨选。贞观初年,房、杜是当然的宰相,所以高级官吏的选授工作主要是由他们二人承担的。贞观二年,杜如晦“以本官检校侍中,摄吏部尚书”[39],贞观三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右仆射,仍知选事”[40],可见,杜如晦一直都在做着荐举人才的工作,所以在太宗想把瀛州刺史卢祖尚“征人朝”,也是杜如晦负责去谕旨[41]。房玄龄也一样承担着举荐人才的责任。所以在贞观二年,太宗才会专门对房玄龄、杜如晦强调:“公为仆射,当助朕忧劳,广开耳目,求访贤哲。”在任命官吏时,太宗也会征询房杜的意见。如贞观二十一年六月,“癸未,以司农卿李纬为户部尚书。时房玄龄留守京师,有自京师来者,太宗问曰:‘玄龄何言?’对曰:‘玄龄闻李纬拜尚书,但云李纬美髭须’,帝遽改除纬洛州刺史。”[42]
  综上所述,房杜二人精诚合作,在贞观之初完成了中央机构的调整和精简,官员管理从混乱走上正规。不仅解决了官员冗杂、事相推诿的弊端,同时也有利于各个机构人员与职务事务关系的清晰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于以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和政务处理程序的健康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贞观时期,随着国家走向太平之治,开始重视地方官吏的选拔。如何选拔官吏和吏部铨选中如何掌握选官标准等问题,成为贞观君臣经常讨论的话题。唐代的文官铨选制度,在贞观后期初步建立起来[43],其前提是对于中央和地方官员额的核定,改变此前“课人赴调”的权宜办法。尤其是贞观二十年在并省州县的基础上,对地方官吏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刺史、县令以下多所贬黜,其人诣阙称冤者,前后相属。上令褚遂良类状以闻,上亲临决,以能进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七人,流以下除免者数百千人”[44]。经过这次整顿,唐朝真正将地方官纳入了中央铨选的轨道[45]。
  唐代对于在职官吏还建立了考课制度。考课工作由吏部考功司负责。凡应考的官员,先由自己写出一年的工作情况和功过,本部门及本州长官对众宣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然后再按照本部门规定的各等第的名额校定。在京各部门直接送尚书省,地方则由朝集使送至尚书省。考校完毕,京官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唐代的课绩有统一且严格的标准,即“四善二十七最”,这在《唐六典》卷2《考功郎中员外郎》条中有完整的记载。
  这套完备的铨选考课制度是在贞观年间基本定型的。贞观君臣十分重视官吏的选授。太宗常说“致安之本,惟在得人”[46],而房杜二人“明达吏事”,“不以求备取人,不以已长格物”,太宗自然就把择官考课的工作交给了他们。贞观初,房杜二人分别为尚书左、右仆射,杜如晦还兼任吏部尚书,二人不但“掌内外官考”,也因“定考皆集于尚书省”[47],所以他们对官员的选拔和课绩做了大量的工作,选拔了一大批文才武将,组成了贞观统治集团,缔造了贞观之治的局面。
  4、修订律令、礼乐,编撰史书
  隋唐之际,是我国古代封建立法的发展时期。隋初隋文帝参照北周、北齐的旧政制定了《开皇律》,而后隋炀帝又制定了《大业律令》。唐武德七年,颁行《武德律》。太宗即位之后,又命房玄龄等人“更加厘改”,制定了《贞观律》。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第一,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第二,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第三,重视死刑的覆奏。房玄龄于贞观十一年修订完律令后,太宗即颁布实行,并且经过房玄龄等更定的律、令、格、式,终太宗之世,都没有再作变动。
  “法”与“礼”是封建社会维护统治的两个手段。唐太宗在命令房玄龄主持修订律令的同时,也任命房玄龄兼任礼部尚书,负责修改旧礼。至贞观十一年《贞观礼》颁布之前,修订礼乐制度的工作,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封禅礼的制定;第二,作《唐雅乐》;第三,定眼色;第四,定山陵制度。
  在编撰史书方面,贞观开启了宰相监修国史的先河。唐太宗十分重视总结历史经验,积极提倡读史和修史,诏令房玄龄监修《晋书》。房玄龄精通经史,他领衔撰史的目的也无非是便于“览古今之事,察安危之机”[48]。虽然现代史学家们批评此书是秉承封建皇帝的意旨撰成,故书中以封建帝王的是非为是非,并开封建帝王钦定正史的先河。但是通观全书,由于集体编写,颇能发挥各家所长。同时《晋书》取材丰富,保存了大量的历史资料。
  三 贞观制度建设的历史意义
  贞观之始,经过隋末战乱,国家刚刚走向稳定,万物惟新,面临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建设任务。房玄龄、杜如晦身任宰相之职,为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完善,从政治体制到律令礼乐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总体的规划,并承担了大量繁重的具体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贞观前几年完成的,包括完善三省制、建立政事堂议事制度、精简中央官员设置规模、并省州县、创设道制、整顿地方吏治、荐举贤能、铨选考课、厘革旧律、制定新礼等,每一项工作都意义重大。此后虽然还有小的问题提出,但大的方面在贞观四年前已完成。贞观四年是大见成效的一年,国家度过了前三年的困难局势,打下突厥,唐太宗也大发感慨,这不仅仅是因为有贞观初魏征劝行与民实行“教化”的治国方针的功劳,更重要的是房杜在这一时期在国家的制度建设上做了大量具体工作,才使得贞观四年开创了新局面。也正因为如此,司马光《资治通鉴》将贞观之治的出现定在贞观四年。
  贞观制度建设的成效在中古时期的制度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个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制度发展,至隋面临着新的转变。隋重建大—统后的制度建设任务,至此基本完成。
  三省体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从开皇时废三公府僚,令中书令和侍中知政事,到大业时把司进御之职的五局移出门下省,再到贞观时宰相集体议事于政事堂,真正确立和完善了三省之间以及君主与宰相之间在国家政务裁决和执行中相互配合、互相制衡的体制,并为后代官僚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规划了基本的构架和运行模式。其核心内容是为政府枳构按职能分工而不断加以调整,政务处理程式化,以及各种制度和法令的规范。
  贞观元年,并省州县,整顿地方行政秩序,建立“道”制也是有深远意义的大事。分天下为十道,重新划分全国的地理区域和州县归属,贞观十道的名称和地理区划范围经此次确定便成为定制,以后直到景云——开元改革以前,百余年时间里,一直在唐代的政治事务中处于主导概念的地位,极大地改变并影响了时人的地理观念和行政管理思想,意义十分重大。同时,意义更为重大的是,唐分天下为十道,还与秦设四十郡、汉置十三州一样,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有划时代的作用。因为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体制有一个从秦汉郡县两级制到明清省府州县多级制,以及近代以来的省地县三级制的演变发展过程,唐代道制的改革发展及其所引起的地方行政体制变革在这一演变发展过程中地位突出、影响深远,具有总结过去、开启后来,逐渐使三级制成为中国地方行政体制发展主导形式的重要意义。
  《贞观律》的制定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封建社会相对较宽简的一部法律,在当时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唐初政治局势的作用。《旧唐书·刑法志》有过这样的描述:“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49],所以才出现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50]。贞观年间经过君臣们长期的审慎斟酌,《贞观律》对沿袭《开皇律》的《武德律》作了大量的改革工作,从而使唐律步入了成熟期。清末法律家沈家本所说的“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51]是不无道理的。《贞观律》不仅具有完善的内容,而且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模式,以致成为唐代世代相袭的定制,很少予以删改。
  由于贞观年间的这些制度建设,大都是在身为宰相的房杜领导下完成的。因此,通过贞观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更加突显了房杜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正如《新唐书·房玄龄杜如晦传》“赞曰”所言:太宗“用玄龄、如晦辅政。兴大乱之余,纪纲雕弛,而能兴仆植僵,使号令典刑粲然罔不完,虽数百年犹蒙其功,可谓名宰相”[52]。
  综上所述,唐太宗对房杜是如此的信任,大凡贞观时期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政策、法令的调整,都有房杜的作用。通过排比贞观时史事,我们就会发现,贞观时期尤其是前四年,在国家制度建设上有重大的调整。而此时身为尚书左右仆射的房玄龄、杜如晦,必然与这些工作有密切关系,所以史书上才会有“台阁规模,典章文物,皆二人所定”的记载。因此,只有从政治制度建设的角度重新切入研究,才会帮助我们理解房、杜在贞观的期的真正作用,以此证明房杜获得贤相的赞誉,不是浪得虚名,而是名副其实的。
  注释:
  [1]《大唐新语》卷7《知微第十六》,中华书局1984年版,110页。
  [2][3][38][52]《新唐书》卷96《房玄龄杜如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3866页。
  [4]《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63页。
  [5]孙甫:《唐史论断》卷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6~7页。
  [6]《贞观政要》卷2《任贤》,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30~31页。
  [7][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9《职制》,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187页。
  [8][35][36][39][40]《旧唐书》卷66《杜如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468页。
  [9]《旧唐书》卷《职官志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1849页。
  [10]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杜2003年版,26页。
  [11][12]《旧唐书》卷《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1816页。
  [13]《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64页。
  [14]《全唐文》卷316李华《中书政事堂记》,中华书局1983年版,3202页。
  [15]《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1183页。
  [16]《贞观政要》卷1《政体第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13页。
  [17]《贞观政要》卷1《政体第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15页。
  [18]《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2463页。
  [19]《贞观政要》卷3《择官第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87页。
  [20]《资治通鉴》卷192,“太宗贞观元年”,中华书局1956年版,6043页。
  [21]《唐律疏议》卷9《职制》“置官过限”,中华书局1983年版,182页。
  [22][23]《唐律疏议》卷9《职制》“在官应直不直”,中华书局1983年,185页。
  [24]《旧唐书》卷38《地理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1384页。
  [25]《旧唐书》卷3《太宗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43页。
  [26][29]《唐会要》卷77“观风俗使”条作窦静,1670页。
  [27]《唐会要》卷77“观风俗使”,1669~1670页。
  [28]《资治通监》卷194“太宗贞观八年正月”,6105页。
  [30]《旧唐书》卷3《太宗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58页。
  [31][44]《资治通鉴》198卷,中华书局1956年版,6234页。
  [32]《旧唐书》卷2《太宗上》,33页。
  [33]《旧唐书》卷2《太宗上》,37页。
  [34]《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2460页。
  [37]《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63页。
  [41]《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58页。
  [42]《资治通鉴》卷198,中华书局1956年版,6248页。
  [43]参见刘后滨:《唐前期文官的出身与铨选》,载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341页。
  [45]参见刘后滨:《唐代县令的选授》,《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7年第2期。
  [46]《贞观政要》卷3《择官第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89页。
  [47]《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69页。
  [48]《贞观政要》卷10《论灾祥第三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291页。
  [49]《旧唐书》卷50《刑法》,中华书局1975年版,2136页。
  [50]《资治通鉴》卷193,中华书局1956年版,6085页。
  [51]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历代刑法考·律令四》“贞观律”。
  [作者:张芳,文物出版社助理编辑]

乾陵文化研究(三)/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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