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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妇女的婚姻与贞节观

张小锋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繁荣的时期,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尤为令人瞩目的是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较前有了很大提高,从而使男尊女卑、严重失衡的封建礼教的天平稍趋平衡。纵观整个封建社会,我们不能不为唐代妇女人性的相对自由和复苏而慨叹。唐代妇女之所以如此,是与李唐王朝的礼法较为松弛、统治者压抑山东旧士族的影响、民族大融合的历史背景、李唐王室的胡化程度较深及武则天提高妇女地位的影响等因素密不可分。
  一
  在唐代相对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妇女所受的封建礼教的约束较少,有一定的自由和人格,反映在婚姻和贞节观上,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婚姻相对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整个封建社会在婚姻观上恪守的古训。父亲是一个家族或家庭至高无上的的主宰者,对子女的婚姻有主宰权,故此才有“不聘不媒,男女奈游”,“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的规范,才会出现没有父母媒妁的怨男痴女在无可奈何中道出“非我愆期,子无良媒”的苦衷和幽怨。然而唐代却不尽然,婚姻观并不是一味严苛地恪守成规,而是呈现出少许的开明。《唐律·户婚》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可见,对那些未征得家长事先同意而自作主张已成立的婚姻关系,法律予以承认。这一规定对青年男女自由择偶开了一盏绿灯。有唐一代,上自勋卿贵族,下至村愚黎庶,自择婚偶者比比皆是。《开元天宝遗事》载:“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绛纱,常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子窗下选可意者事之。”代宗大历年间,女子晁采“少与邻生文茂约为伉俪。及长,寄时诗通情……乘间欢合。母得其情,叹曰‘才子佳人,自应如此’,遂以采归茂”[1]。上两例说明,当时青年男女择偶比较自由,对儿女婚姻握有裁决权的父母的态度也较开明。
  文学作品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在唐传奇中自择婚偶者屡见不鲜,如元稹《会真记》中的崔莺莺与张生、杜光庭《虬髯客传》中的红拂女与李卫公等。甚至有些传奇本身记述的就是当时的真人真事。《莺莺传》“据宋人王鋞及今人陈寅恪、孙望先生详加辨证,此文述张生行事与元稹自己一一皆合,所以故事所述其实就是元稹的经历”[2]。说明唐代传奇中反映的男女自由择偶的史实是确信无疑的。
  (二)离婚改嫁不以为非。唐代离婚改嫁不以为非,且颇为多见。敦煌文书斯6537号Ⅳ载:“何乃结为夫妇,不悦数年……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小不安。……,今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令,千万永别。”[3]斯0343号9V-10V载:“愿妻娘子相离以后,重梳蝉鬓,美扫蛾屉,巧逞窈窕之姿,迭娉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4]颜真卿在江西临州任内史时,读书人杨志坚妻因其夫贫穷而请求离异,颜真卿最终判离。可见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比较高的,离婚较为自由,妇女不再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逆来顺受者。
  唐代社会生活中,再嫁事例亦为多见,人们对于再嫁妇并不是全投以鄙视和嘲笑的目光。史载,仅以高祖至肃宗诸帝公主计,凡98人中就有27人再嫁,其中4人3嫁。宰相宋璟的儿子纳了寡妇为妾,大文豪韩愈的女儿再嫁,凡此种种,均说明有唐一代妇女再嫁已不再是个别现象。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规定:“孀居服纪之亲,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说明唐代政府也是主张妇女再嫁的,并给以法律保证。
  此外,唐代男子随意出妻已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唐律》中有“七出“的规定,但同
  时又有“三不去”之条。所谓“七出”[5],即丈夫出妻的七种理由;所谓“三不去”,即丈夫不能出妻的三条规定,即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显然男女间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尽管如此,《唐律》将“三不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限制了男子出妻的随意行径,保护了妇女的基本权益。唐律还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是当时所没有的,它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保证了妇女有离婚的权益,为已婚妇女重新
  寻找理想的伴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法律上为婚姻相对自由创造了条件。
  上述说明,唐代妇女对“夫有再婚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束缚人性的精神枷锁,已不再心甘情愿地盲从恪守,而是更多地去追求人生的欢娱与幸福,从而对维护封建夫权的礼教表示了极大的漠视和反抗。
  (三)贞节观念淡薄。贞节观念淡薄,是唐代在婚姻关系上不同于历代封建王朝的一个显著特征。“贞节”一词始见于汉代张衡的《思玄赋》,久而久之,便演化为约束妇女行为的最重要的道德绳索。随着汉代封建礼教日隆,对妇女的规范日益严苛。帝王的褒奖、文人的阐扬、儒家思想的正统化等诸多因素,使注重贞节的观念日渐升温。班昭《女诫》宣扬:“夫有再婚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天下者也。夫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故鄙谚有云:‘生男如狼,犹巩其人*(左九右王),生女如鼠,犹巩如虎。’……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在这种思想约束和道德规范下,汉代出现了许多贞妇烈女。《后汉书·列女传》载:“沛刘长卿妻者,生一男五岁而长卿卒……儿年十五,晚又夭殁,妻虑不绝,乃刑其耳以自誓。”决心不做再嫁之妇。阴瑜妻名采,年十九产一女而瑜卒,采时尚年少,采父将其许与“同郡丧妻者郭奕”,采被强娶到郭家之后,却“入室而掩户,以粉书扉上曰:‘尸还阴’”,阴字未成时,惧有来者,遂以衣带自缢。可见汉代妇女不仅十分注重贞节,而且受贞节观毒害相当深重。
  事实上,宋代以后是贞节观念被高度重视的时代,在“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6]的教条束缚下,更片面地强调贞节。据《古今图书集成》统计,节妇烈女中,唐51人,宋257人,明36000人。“估而言之,明清两代的殉节妇女在100万人以上,其中夫(包括未婚夫)死从殉的约占1/3—1/2”[7]。反映了宋代以后的妇女们悲惨命运。
  然而,汉宋之间的唐却截然不同,妇女贞节观念淡薄,未婚少女私结情好,女子婚后、寡后另觅情人的事例比比皆是。首先,上流社会中多风流韵事。武则天早在为太宗才人时,便与李治关系暖昧,称帝后更是广置面首。太宗女合浦公主嫁房玄龄之子遗爱,夫妻二人一次去畋猎时遇到浮屠辩机,(公主)“与之乱……更以二女子从遗爱”[8]。上官昭容也“与武三思淫乱”[9]。其次,出世女冠多“越轨”行为。鱼玄机“色既倾国,思乃入神……于是风流之士争修饬以求狎”[10]。《直斋书目解题》载:“鱼玄机,唐女冠,坐妒杀女婢抵死。余尝言妇女从释入道,有司不禁,乱礼法、败风俗之尤者。”她虽为女冠,却不能静守清规,最终因妒杀而抵死。李季兰,“诗意亦荡,自鲍照以下,罕有其伦”[11]。《全唐诗》载:“李季兰名冶,女道土也……时往来剡中,与山人陆羽、上人皎然意甚相得。”这些女冠的行为与那些隐遁空门的女冠身份是格格不入的,这也正是唐代妇女们行为的一个侧面反映。再次,文学作品中的现实写照。《莺莺传》中的崔莺莺,婚前并未保持贞节,人们并不因此而贬低她。《柳毅传》中的龙女摆脱不幸婚姻的行为不仅得到人们的理解同情,甚至为人称颂。白居易《井底引银瓶·止淫奔》诗曰:“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诗文“止淫奔”清楚的表达了著文的目的,反映出当时私奔事件十分严重,妇女的贞节观念相当淡漠。第四,唐代人对“不贞”行为的冷漠。武则天初为太宗才人,后嫁李治,称帝后,广置面首,但她并未感到自卑和羞辱。骆宾王在《代李敬业传檄天下文》中以此攻击她时,她仅是微笑而已,甚至在朝臣面前也毫不隐讳曾为太宗妃[12]。《虬髯客传》中的杨素小妾红拂女私奔李靖。说明无论是帝王勋贵,还是村野平民;无论是顶天立地的大丈夫,还是锦心绣口的女佳丽,都不甚注重贞节观念。
  (四)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反映在婚姻上,一是入赘女家者较多。所谓“入赘女家”,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敦煌写本唐代书仪提供了确证。书仪中说:“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妇人虽已成礼,即于夫党元不相识。”可见,男子不仅在女家完成婚礼,且妻子多年不到夫家,甚至生了几个儿女之后,仍与夫家人不相识。《太平广记》中的《裴航》、《姚氏三子》、《窦王》、《崔书生》等多篇传奇,都是讲男子在妇家成婚甚至入赘妇家的故事[13]。二是妻子有离夫的主动权,如前述杨志坚妻求离其夫即是典型例证。其次,反映在文化娱乐上,妇女可公开参加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如击鞠(即打马球)、蹴球(即古代的足球运动)、踏球、抛球、围棋、秋千、郊游、游泳、走绳等。妇女能够参与如此多样的娱乐活动,说明唐代妇女的行动较为自由,所受的约束也较少,这正是她们社会地位比较高的反映。第三,反映在男女的社会角色上,刚柔倒置,妇女妒忌出名,男子惧内成风。韩琬《御史台记》载:“唐管国公任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二侍子,環拜谢,不敢以归。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妇人妒忌,合当七出。若能改行无妒,则无饮此酒,不尔,可饮之。’曰:‘妾不能改妒,请饮酒尔。’遂饮之。比醉归,与其家死诀,其实非鸩也。”《太平广记》载:“(李延璧)尝为舒州军卒。其妻猜妒。一日铃阁连宴,三宵不归。妻达意云:‘来必刃之。’泣告州牧,徙居佛寺,辰浃晦迹。”《朝野佥载》记:“唐贞观中,桂阳令阮嵩妻阎氏极妒。嵩在庭会客饮,召女奴歌,阎披发跣足袒臂,拔刀至席,诸客惊散。嵩伏床下,女奴狼狈而奔。”上述几例反映了唐代妇女刚烈泼悍的个性和男子惧内的史实。可见,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
  二
  唐代妇女婚姻相对自由,贞节观念淡薄,社会地位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四:
  第一,唐代礼法较为松弛;对妇女的束缚较少。封建礼法是统治阶级为巩固和维持其统治秩序而炮制的麻弊人民的精神工具,它对妇女的束缚尤为酷苛。大唐是一个空前强盛的帝国,统治者对其政权的巩固充满着自信,较少运用封建礼法去规范人们的行为,禁锢人们的头脑和妇女的自由,从而为固若金汤般的统治大厦提供一个更为安全的保护网和支撑架。因而有唐一代,自然而然地放松了对妇女的约束,这为妇女的婚姻相对自由和贞节观念淡薄创造了条件。
  第二,李唐皇室的“胡化”及民族大融合的影响。李唐皇室先世属西北“胡化”很深的六镇鲜卑集团,这对淡漠妇女“失行”、“失伦”不无影响。鲜卑族习俗认为离婚改嫁是合乎情理的事,婚嫁不甚讲究行辈和贞节,正如《朱子语类》云:“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故此,唐皇室中收继婚和异辈婚事例很多,有娶亡弟妻者,有娶庶母为妻者,有娶子妻者,有娶外甥女为妻者等等,诸如此类为后世道学家视为奇耻大辱的伦常失次的事例不胜枚举。这说明“失伦”在唐代尤其是皇室中是不足为奇的,从而影响了妇女的婚姻和贞节观念。
  唐朝是各族人民的大融合时期,与周边各国人民都有通商往来。这些国家、民族中,有的婚姻关系较为原始,有的女尊男卑,正如“俗重妇人而轻丈夫”’、“胡人先母而后父”所言,甚至有的国家是女性秉政。如“新罗女王金善德死,遗册立其妹真德为新罗王”[14]。《颜氏家训》云:“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此乃恒代之遗风也。”北方风俗也多靠妇人管家,夫妇之前,你我相呼,不讲妇人敬夫的礼节。这些异族文化风俗在相互交往中得到吸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胡化”很深的李唐王朝的观念,也冲淡了传统的儒家思想对妇女的规范和约束,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妇女的婚姻和贞节观。
  第三,唐初统治者压抑山东旧士族的影响。魏晋以来,以崔、卢、李、郑为代表的山东旧士族重礼法,攀门第,对妇女的约束极严。他们互相攀附,以婚嫁这一特殊方式将各士族势力缔结为一个极为严密的社会集团,对以关陇世族地主集团为统治中心的李唐政权,构成很大的威胁,起着肢解李唐统治政权的消极作用,并在社会观念上予关陇集团以极大的蔑视。这些旧士族的势力虽已削弱,但沉淀已久的文化习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除,统治者对此心有余悸,便极力打击和压抑旧士族的势力。太宗三次下诏官修《氏族志》,指出:“不论数代以前,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级,宜一量定,用为永则。”[15]目的显然是抬高皇族勋贵地位而贬低崔氏等山东旧士族的势力,以此来消除他们的社会影响。并且规定:“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16]由于太宗、高宗、武则天等压抑七姓十家旧士族的政策,致使以礼法、婚宦、门风为特征的山东旧土族日渐没落,这意味着对妇女约束严苛的封建礼法进一步的松驰,从而对妇女的婚姻与贞节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四,武则天称帝时提高妇女地位的影响。武则天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唯一的女皇帝,她“以一女子身份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居然做了皇帝,实在是异乎寻常的”。这是对中国传统礼法的一次大冲击,更是对“女子无才便是德”、“女以弱为美”、“妇人,伏于人也”、“女子要退身相让,忍气吞声”等束缚女性的封建礼法的大挑战。她广置面首,为唐代妇女私结情好提供了一个无可厚非的借口和挡箭牌。同时,武则天为争取妇女的一定社会地位而做了不少努力,如高宗以前“子为父服丧三年,为母服丧一年”[17]。则天深感不平,上元元年上表白:“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高宗诏令“依仪行焉”。则天称帝后“始编入格”,正式颁行。这一切都对妇女的地位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三
  综上所述,从婚姻和贞节观上反映出,唐代的确是妇女社会地位较高的一个时代。然而任何结论都是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之上,本文所述是与唐前后的历代王朝比较而言。事实上,唐代以男子为中心的社会现实依然未变,婚姻制度仍然是一夫一妻多媵妾制,妇女的命运依然很悲惨,这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里是司空见惯的。所不同的是,唐代妇女所受的奴役和压迫较轻罢了。
  注释:
  [1]《全唐诗》卷800。
  [2]李宗为:《唐人传奇》,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2页。
  [3]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1990版,第175页。
  [4]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1990年版,第161页。
  [5]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妬忌、恶疾。
  [6]《二程遗书》卷22。
  [7]黄展岳:《中国古代的人牺人殉》,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63页。
  [8]《新唐书》卷83《诸公主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648页。
  [9]《旧唐书》卷51《后妃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75页。
  [10][11]胡文楷:《历代妇女著作考》(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12]《资治通鉴》卷206“则天久视元年正月”条载武则天对朝臣吉顼曰:“太宗有马名师子骢,肥逸无能调驭者。朕为宫女侍侧,言于太宗曰:‘妾能制之,然须三物,一铁鞭,二铁*,三匕首。铁鞭击之不服,则以**其首,又不服,则以匕首断其喉。’太宗壮朕之志。”
  [13]参见赵文润:《隋唐文化史》,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14]《旧唐书》卷3《太宗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2页。
  [15]《贞观政要》卷7《礼乐》第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26~227页。
  [16]《新唐书》卷95《高俭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842页。
  [17]《旧唐书》卷27《礼仪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23页。
  [作者:张小锋,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行政学院副教授]
  

乾陵文化研究(三)/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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