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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武则天当政时期的地方吏治

田乙


  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她从辅佐唐高宗到以太后身份临朝称制,进而改唐为周,登基称帝,成为女皇。直到公元705年下台,武则天在政治舞台上活跃了将近半个世纪,其独掌政权的时期包括武则天临朝称制和革唐为周两个时期,从684年到705年,有21年之久,对唐高宗、中宗、睿宗甚至玄宗朝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武则天当政时期吏治的好坏是武则天政绩的重要内容,是对武则天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以往对于武则天时期吏治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酷吏、滥官等问题的研究,而对于当时地方吏治的状况则关注较少。武则天时期在地方吏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影响当时地方吏治的因素有哪些?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吏治问题是历代统治者都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吏治的成败关乎王朝的兴衰存亡。武则天也不例外。史载:“后素多智计,兼涉文史”[1]。早在太宗时便被召入宫中,成为才人,和唐太宗接触的机会较多,使得武则天对贞观君臣如何治理天下是有所了解的。唐太宗重视吏治,书天下刺史姓名于屏风之事想必给武则天留下深刻的印象。高宗即位后,她复被召入宫中,得到高宗宠幸,立为皇后。显庆五年(660)十月,高宗“苦风眩头重,目不能视,百司奏事,上或使皇后决之”。而且由于武则天“性明敏,涉猎文史,处事皆称旨。由是始委以政事,权与人主侔矣”[2]。武则天在高宗的支持下开始积极的参与到大唐的政治生活中,上元元年(674)武则天上书高宗十二条建议,即著名的“建言十二事”。其内容:
  一、劝农桑,薄赋徭;二、给复三辅地;三、息兵,以道德化天下;四、南北中尚禁浮巧;五、省功费力役;六、广言路;七、杜谗口;八、王公以降皆习《老子》;九、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十、上元前勋官已给告身者无追核;十一、京官八品以上益禀入;十二、百官任事久,材高位下者得进阶申滞。[3]
  高宗皆下诏略施行之。这些都表明武则天有非凡的政治才能。
  武则天在称制和代唐的过程中,她频繁地更替宰相,创立了殿试、武举和试官制度,任用酷吏,鼓励告密等,尽管有巩固权位、打击政敌的目的,也反映了武则天对吏治的重视和独特的用人方略。武则天认为“万方之事,不可独临,故置群官,以备爪牙耳目,各尽其能,则天下自化”,“臣以君为心,君以臣为体,心安则体安,君泰则臣泰”,强调君臣同体,君臣一心,“非群臣共体,则不能兴其业”[4]。对地方官吏,武则天则言:“朕既深居秘宇,不能遍览绵区,唯仗时贤,共康天下。州牧县宰,寄重亲人”[5]给予地方官吏以厚望。垂拱元年(685),武则天御撰《臣轨》两卷,用以训诫百官,所谓“为事上之轨模,作臣下之准绳”[6]。该书从同体、至忠、守道、公正、匡谏、诚信、廉洁、慎密、良将、利人十个方面,提出了为人臣子所应具备的为政之德和行为准则。教导臣子要做一个德才兼备、忠君爱民的好官。这部书是最能反映武则天吏治思想的重要资料。该书撰成后,遍赐群臣。长寿二年(693),又“令贡举人为业,停老子”[7],作为科举考试的教科书。当时江都人孙祥尝记《臣轨》后云:“《臣轨》既是御撰,妙极!稽古垂范,作镜百僚,既为臣之令模,乃事君之要道。宜诵登于门,诚藏于心。束发盘替,庶多宏益。长安四年三迬四月”[8]。这必将对武周吏治产生重要影响。太宗治吏对武则天的深刻影响和辅佐高宗、临朝称制过程中斗争实践使得武则天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用人策略和吏治思想。这一思想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作用于当时的吏治,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二
  陈子昂曾言:“宰相,陛下之腹心,刺史、县令,陛下之手足;未有无腹心手足而能独理者也。”又言:“刺史、县令之职,实政教之首也。国之兴衰,莫不在此职也。”[9]地方官吏是亲民之官,在国家政令实施、地方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其是否称职直接影响王朝正常运转。武则天当政时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地方吏治。主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重视地方官吏的选任
  唐代前期地方行政区划实行州县两级制,州置刺史、县有县令,下又有各级佐官、胥吏等属吏,共同构成了唐王朝的地方统治机器。刺史、县令是地方的最主要官员,是州县行政职能的主要执掌者。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抚和齐人,劝课农桑,敦谕五教。每岁一巡属县,观风俗,问百姓,录囚徒,恤鳏寡,阅丁口,务知百姓之疾苦”。京畿及天下诸县令“皆掌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10]。这就明确了地方官吏的具体职掌。武则天时期对地方行政区划做过一些调整,增置了一些州县,但唐初总的格局并未改变。武则天对州县官吏的选任是重视的。
  首先,任用科举出身者为刺史县令。唐初,“刺史多是武夫勋人”,任用武职出身者,这是与唐初的政治军事形势相适应的,但随着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下来以后,弊端就出现了,武人大多文化素质不高,治理地方政务随心所欲,缺乏规范。武则天时期大力发展科举制度,扩大科举录取人数,延揽人才,将通过科举选拔出来的人才充实到帝国各级机构中。据胡宝华先生统计:从武德到永徽(618—655)时期的221名刺史中,军人有79人;而从显庆到延和(656—712)时期的228名刺史中只有2人是军人任刺史。相应的科举出身任刺史从6人上升到32人[11]。这种变化说明了武则天时期地方官特别是刺史的出身结构在优化,这对于提高官吏素质,改善地方吏治,提高行政效率,无疑是重要的。
  其次,选派京官到地方任职。长安年间,武则天与宰臣讨论州县官吏的问题,纳言李峤、夏官尚书唐休璟等上奏曰:“伏思当今要务,莫过富国安人。富国安人之方,在择刺史。”认为“朝廷物议,莫不重内官,轻外职,每除授牧伯,皆再三披诉。比来所遣外任,多是贬累之人,风俗不澄,实由于此。”希望在“台阁寺监”中,精简贤良去地方担任刺史。他们愿带头到地方去任职。武则天深以为然,问曰:“卿等处鸾台凤阁,谁为此行?”凤阁舍人韦嗣立主动请求去地方任官,于是韦嗣立带本官检校汴州刺史[12]。武则天让宰相推荐可出任外官者姓名,除韦嗣立外还有御史大夫杨再思等20人,“制各以本官检校刺史”,其后政绩可称者,只有常州刺史薛谦光、徐州刺史司马鍠2人[13]。虽然效果并不是十分显著,但这种沟通内外官,改变唐初以来重内轻外风气的做法,毕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为后来玄宗时确定内外官流通制度作了准备。
  (二)改革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制度
  唐初沿袭隋制,在中央置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构。设有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副之,下置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四人,监察御史八人。贞观间“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14],太宗采纳御史大夫李乾祐的建议,增设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各两人。其中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15]。监察百官,巡察地方官民,是其主要职责。
  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是中央对地力官吏进行监察最主要的方式。武则天称制后,为了打击政治上的反对派,巩固其统治地位,对原有的监察机构进行了调整,加强了对内外官员的监督和控制。光宅元年(684)武则天在《改元光宅诏》中对御史台机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易。
  又司隶之官,监郡之职,所以巡省风俗,刺举愆违。今人物殷烦,区宇遐旷,而所在州县未能澄肃,可置右肃政御史台一司,其职员一准御史台,专知诸州按察。其旧御史台改左肃政御史台,专知在京有司及监诸军旅并出使,其诸州录事参军并宜依旧。[16]
  从诏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武则天对原有监察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将原来的一台改为左肃政台和右肃政台;第二,右台职官设置一准左台,“别置大夫、中丞各一人,侍御史、殿中、监察各二十人”[17];第三,明确了两台的分工:左肃政台专知在京有司及监诸军旅并出使,右肃政台则专察地方文武官员。
  右台成为专门监察地方官史的机构,而且除正员外,“两台御史,有假、有检校、有员外、有试”官,办事人员也比以前增加很多。两台设立不久,又“寻命左台兼察州县”[18],“二台迭相纠正”[19],相辅相成。两台“毎年春、秋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每道所察文武官,……皆须品量才行,褒贬得失”,由此看见其职责主要是“察吏人善恶,观风俗得失”[20],对地方官的政绩得失、才能品行做出评定,作为升降黜陟的依据。载初元年(689)以后,改为奉敕出巡,不必每年出巡。两台的设立,大大加强了皇帝对地方官吏的监察管理。
  除了设立两台,监察御史定期巡查州县外,武则天还继承了贞观时期遣使巡察州县“观风俗之得失,察政刑之苛弊”[21]的做法,临时命使分道出巡。贞观元年(627),唐太宗依据山川形势分天下为十道,这不仅是地理区划,而且也是监察区。但贞观时期遣使巡察,并不一定都按十道派遣。垂拱初,派遣九道大使巡察天下。垂拱元年(685)四月,狄仁杰“充江南安抚使”[22];天授元年(690)“命史务滋等十人巡抚诸道[23];”天授二年(691),命李嗣真等为十道存抚使[24];万岁通天元年(696)命薛季昶为河北道按察使[25];圣历元年(698)狄仁杰为“河北、河朔安抚使”[26]等,对于改良风俗、安抚百姓,澄清地方吏治不无裨益。
  皇帝派遣的巡察等使,巡察地方的依据或条例,唐初主要是按“六条”来巡察州县,所谓“六条”,据《新唐书·百官志三》所载:
  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27]
  其中第一条和第六条是明确针对官吏的,其余各条涉及农业、赋役、道德等方面,官民俱察,这些也是地方官治绩和职责的重要方面。这个标准也是比较详备的,对地方官吏的行政进行监察。武则天设立左、右肃政台后,又令地官尚书韦方质制订条例四十八条“以察州县”[28]。关于这四十八条的内容,没有保存下来。李峤在万岁通天元年[29](696)上疏中也说:“窃见垂拱二年(686)诸道巡察使所奏科目,凡有四十四件,至于别准格敕令察访者,又有三十余条。”[30]这里的四十四件、三十余条应该也是对地方巡察的具体标准。从六条到四十八条到四十四条、三十条巡察的标准虽有不同,一方面反映出对官吏考察的细致,对地方官监察的加强;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多张科目,空费簿书”等烦杂苛碎的情况,李峤也建议精简,“准汉之六条”。长安三年(703),“分命使者以六条察州县”[31],地方监察的条例又回到了唐初所订的六条了。
  此外,武则天时期还采用了一些特殊的方法对地方官进行监督。垂拱元年,命朝堂东西门口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用官员防守,只要有人击鼓立石鸣冤,御史受状以闻[32]。置铜匭以受四方之书。垂拱二年(686)武则天“欲周知人间事”[33],命铸造铜匭,每日置之于朝堂以收天下表疏。“有进书言事者听投之,由是人间善恶事多所知悉”[34]。同时,鼓励告密,给告密者以优厚的待遇。凡告密者,各级官员不得过问,“虽农夫樵人,皆得召见”,所言属实,则给与官爵,不实也不追究[35]。这些特殊的监督方式虽造成一定的恐怖氛围,长远而言不利于吏治的澄清和地方的安定,但却有助于控制地方官员。
  (三)注重对地方官员的奖劝
  韩非子曾言:“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邢德也。”[36]这刑和德就是罚和赏。唐太宗也说:“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37]唐太宗注重对地方官吏的奖惩诫励,尝书刺史姓名于屏风之上,坐卧常看,“其在官善恶之迹,皆注于名下”[38]作为奖励黜陟的依据。武则天深明奖惩二柄的效用,有自己的用人之道,虽然在其统治期间大量任官,以致达到伪滥的地步。但武则天并不是一概贤愚不问的,她创立试官制度,“所荐必行,所举辄试”,且“课责既严,进退皆速,不肖者旋黜,才能者骤升,是以当代谓知人之明,累朝赖多士之用”[39]。司马光也说:“太后虽滥以禄位收天下人心,然不称职者,寻亦黜之,或加刑诛。挟刑赏之柄以驾御天下,政由已出,明察善断,故当时英贤亦竞为之用。”[40]武则天不仅对不称职的官吏严厉处置外,而且还利用各种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奖劝。
  武则天对那些为官廉洁,办事称职的官吏进行奖励,以激励官员更好的尽职工作。韦承庆历豫、虢等州刺史,颇著声绩,制书褒美[41]。王方庆,武则天时任广州都督,管理境内对外贸易秋毫不犯,又严厉打击管内诸州贪暴首领,“由是境内清肃。当时议者以为有唐以来,治广州者无出方庆之右”。武则天遂下制褒之曰:“朕以卿历职著称,故授此官,既美化远闻,实副朝寄。令赐卿杂采六十段,并瑞锦等物,以彰善政也。”[42]姚璹,神功初任益州大都督府长史,打击蜀中贪暴官吏,“屡有发擿,奸无所容”,“吏不敢犯,奸无所容,前后纠擿,盖非一绪。贪残之伍,屏迹于列城;剽夺之俦,遁形于外境”。则天嘉之,降玺书劳之;则天又尝谓侍臣曰:“凡为长官,能清自身者甚易,清得僚吏者甚难。至于姚璹,可谓兼之矣。”[43]给予很高的评价。韦安石,“性持重,少言笑,为政清严,所在人吏咸畏惮之”。任地方官能“庶事存心,善政表于能官,仁明彰于镇抚”[44]。武则天下手制慰劳之。对地方官吏中政绩优卓者及时给予奖励,不仅表明武则天对地方官吏,地方吏治的重视,而且也给天下的刺史县令等地方官吏树立了榜样,起到了激励作用。
  武则天还时常对地方官吏进行殷殷诫励,对地方官在行政等诸方面进行规范,严格要求。天授二年(691)二月,“朝集使、刺史赐绣袍,各于背上绣成八字铭”[45];天授三年(692)正月二十二日,赐新除都督、刺史绣袍,绣作山形,绕山勒回文铭:“德政惟明,职令思平,清慎忠勤,荣进躬亲。”自此每新除都督、刺史,必以此袍赐之[46]。长寿三年(694)四月,“敕赐岳牧金字银字铭袍”[47]。赐袍是皇帝对官吏的一种荣宠,同时绣袍上有训诫之辞,要求地方官员清正廉明,忠君勤政,又更多加了一层对官吏的期许和激励。
  武则天对地方官吏的施政也常有戒敕。认为“刺史、县令,风化之首”。应在以下这些方面做好工作:“矜恤鳏寡,敦劝农桑,均平赋役,省察奸盗。里闬妖讹,尤加严禁;远近冤讼,令早决断。见禁囚徒,速为处分。老病之色,征镇之家,亦令州县加意抚存。诸作非要切者,量事宜停。所司供进之物,并宜节减,”推举贤才等涉及到农业生产、赋役、教化、狱讼、社会救助,推举人才等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要求地方官员“宜竭廼诚,谷扬其职”[48]。
  武则天时期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逃户问题突出,作为地方官吏,劝课农桑,检查户口,发展生产是其重要职责。武则天在《臣轨》中讲到:“善为臣者,必先为君除害兴利。所谓除害者,末作也;所谓兴利者,农功也。……必当省徭轻赋,以广人财,不夺人时,以足人用”[49]。将境内农业生产的状况作为官吏奖惩的重要标准。在其临朝称制后,即对地方官吏提出要求:
  所在州县官僚,各宜用心检校。或惰于农作,专事末游;或妄说妖讹,潜怀聚结;或弃其井邑,逋窜外州;或自术医占,诱惑愚昧。诸如此色,触类旁求,咸须防纠,勿许藏匿。又属当首夏,务在田蚕,虽则各解趋时,亦资官府敦劝。若能肃清所部,人无犯法,田畴垦辟,家有余粮,所由官人,宜加考第。功状尤异者,别力升擢。若为政苛滥,户口流移,盗发而罕能自擒,逆谋为外境所告,轻者年终贬考,甚者非时解替。御史及台郎出使,审加访察,各以状闻。宜宣示诸州,各令所在知悉。[50]
  在这里,武则天明确要求州县官吏用心检查那些“惰于农作,专事末游”,“弃其井邑,逋窜外州”者;敦劝百姓抓住农时,不误农事。对那些境内“田畴垦辟,家有余粮”的官员,给予升奖;倘若“为政苛滥,户口流移”的官吏,轻者年终贬考,重者立即更替;并派出御史及台郎访察监督。
  对地方刑狱武则天也非常关注,在政局稳定下来后,便果断贬杀酷吏,“崇德简刑”、“并官省事”,下诏减大理丞,废秋官狱。要求地方官吏,对百姓犯罪,必须尽理推寻,审明罪状,才能给出判决。不能“才闻小过,遽絷圜扉”,定罪高下轻重,皆由己心。如若出现“黠吏崇奸,恣其乾没,要囚多滞,积以炎凉”的情况,就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勉励地方官吏“悉心而慎罚”[51]。
  三
  武则天统治时期,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以改善和加强地方吏治。总的来看,是起到一定的效果的。武周时期中央政局不稳,但地方总体保持稳定,虽然发生了徐敬业、越王李贞等唐宗室起兵反对武则天的战事,但很快就被平息,正如陈子昂所说的:“扬州构逆,殆有五旬,而海内晏然,纤尘不动。”[52]这不能不说与地方吏治的改善及地方控制的加强有密切关系。武则天时期改善地方官选任,任用科举出身者为刺史、县令,选派中央官员到地方任职,这不仅改善了地方官构成,提高了官吏素质,有助于地方治理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同时也提高了地方官的地位,特别是刺史的地位。改革对地方吏治的监察制度,设置左右肃政台、严密监察条例、遣使出巡等措施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管理和督察。注重对地方官吏进行奖劝,奖善除恶,有助于积极地激励和引导官吏,规范官吏行政行为。武则天当政时期,地方官中出现了一批良吏,如冯元淑、裴怀古、张謇、杨元琰、薛季昶等人,他们在地方任职,都能奉法循理,为政严肃,人吏不犯。武则天时期的著名大臣如狄仁杰等均有地方任职的经历,史载:“狄仁杰为宁州刺史。右台监察御史晋陵郭翰巡察陇右,所至多所按核。入宁州境,耆老歌刺史德美者盈路”[53],甚有善政。“及开元中,致朝廷赫赫有名望事绩者,多是天后所进之人”[54],如姚崇、宋璟、张说等均受到过武则天的赏识和拔擢,他们在地方任职都政绩优异,后来同唐玄宗一起开创了开元盛世的局面。
  但是,相对唐太宗贞观时期和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吏治建设的辉煌成绩,武则天时期的地方吏治就稍显黯淡了。这与当时具体的政治环境有关,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影响武则天时期地方吏治的因素主要有三点:
  第一,武则天时期吏治的重点在中央。统治者的注意力方向不同,往往会严重影响国家的政策走向。武则天时期政治斗争非常尖锐。武则天从被立为皇后开始,到辅佐高宗、临朝称制、最后“革唐命”,称帝建立大周,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个女皇帝。这个过程,无不是在与政敌的激烈斗争中走过来的。所以武则天很自然的把吏治的注意力放在了中央,放在洛阳和长安地区。因为在中央的这些官僚,最有可能成为武则天的政治反对者,成为她实现权力占有和称帝代唐的最大障碍。所以武则天时期,对中央官吏的管理控制是这时期吏治的重点。武则天深知民心的重要,地方安定对于维护其统治的重要性,但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及其精力所限,相比而言,对地方吏治就不如对中央官吏那么重视了。
  第二,酷吏政治对地方吏治的影响。武则天在临朝称制之初,她就说过:“朕情在爱育,志切哀矜,疏网恢恢,实素怀之所尚;苛政察察,良夙心之所鄙。方冀化致无为,业光刑措”[55],可见武则天对酷吏是反感的。但当统治阶级内部斗争尖锐化,其权位受到威胁时,为了打击政敌,确保自己的帝位,武则天开始任用酷吏。史载:“则天临朝,初欲大收人望”,“然则天严于用刑,属徐敬业作乱,及豫、博兵起之后,恐人心动摇,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56]。武则天先后任用的酷吏如来俊臣、索元礼、万国俊、周兴、丘神勣、侯思止、郭霸、王弘义等。打击的对象主要是李唐宗室、中央那些反对武则天的官吏。其影响主要集中在首都洛阳及其周边地区,对广大的地方则影响较小。但由于酷吏多居宪职,对地方吏治也有影响,如王弘义任左台侍御史,推鞫残酷,“每移檄州县,所至震慑”[57]。酷吏来子珣诬告雅州刺史刘行实及渠州刺史刘行瑜兄弟谋反,结果这二人都被杀害。郭弘霸按芳州刺史李思徵,极其惨毒,迫害致死等。“酷吏只是武则天打击政敌,诛锄异己,建立和巩固武周政权的工具,……当政敌伏首、政局稳定,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趋于缓和时,酷吏不能对武周政权发挥积极作用,相反,倒成了社会动荡的因素”[58]。这时武则天果断的将酷吏先后贬杀,消除酷吏的影响,地方上自然也就安定下来。
  第三,唐前期重内轻外官场风气的影响。唐代前期官场中普遍存在着重内官而轻视外官的风气,官员以任京官为荣,多不愿外任地方官。唐太宗时,马周就曾上疏言道:“今朝廷独重内官,县令、刺史,颇轻其选。刺史多是武夫、勋人或京官不称职,方始外出。”[59]太宗也感到应采取措施以加强对地方官的选任,提高地方官的地位。如将都督刺史的名字书于屏风之上,“俯仰视焉,其人善恶,必书其下”[60]。刺史人数相对较少,地位稍高,管理和选任比较容易。但县令就不一样了,人数要远比刺史众多,对其选任和管理就非易事了。现在我们能看到的资料,唐前期刺史的地位是在不断地提高,而县令的地位一直到玄宗时都是非常不被重视的。武则天时期由于政治斗争的影响,武则天的注意力始终集中在中央,而不是地方。但她并非对地方吏治毫无作为,她选拔一批京官去地方兼任刺史,“诸州都督刺史,并准京官带鱼袋”[61],试图提高刺史的地位。当然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唐初以来重内轻外的风气在这时并没有得到解决,也不可能解决。这一时期很多关于改变这种风气的议论,均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但这一时期的一些做法对后来改善这种状况做了准备。比如李峤给武则天的关于改革地方监察区的建议:“十州置御史一人,以周年为限,使其亲至属县,或入闾里,督察奸讹,观采风俗”,武则天认为很有道理,下制分天下为二十道,简择堪为使者。却被阻挠没有实施[62]。但是中宗神龙二年(706)下诏:遣使二十人“分为十道巡察使,二周年一替,以廉按州部”;睿宗时又分十道为十二道[63],直到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正式建立十五道采访处置使,监察区细化并固定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武周时期地方改革议论和尝试的一种继承和实践。
  总之,武则天当政时期为改善地方吏治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产生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贞观和开元时期地方吏治而言,武则天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将注意力放在中央,对地方吏治的重视就稍显不足了。我们评价武则天当政时期的地方吏治应把它放在唐朝前期的历史发展中去,放在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的这种承上启下的历史性过渡中去考察,这样我们才能看到武则天时期改善地方吏治的很多努力不仅对当时地方的总体安定,而且对其后唐朝地方吏治的整顿产生重要影响。这是我们应当重视的。
  注释
  [1](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6《则天皇后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第115页。
  [2](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00高宗显庆五年十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第6322页。
  [3](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76《则天武皇后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3477页。
  [4](唐)武则天撰:《臣轨·同体章》,中华书局1985年,第2—4页。
  [5](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82《政事·刑罚》,中华书局2008年,第473页。
  [6](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735《杂序一·臣范序》,中华书局1966年,第3828页。
  [7]《旧唐书》卷24《礼仪志四》,第918页。
  [8]杨守敬:《日本访书志》卷5,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69—70页。
  [9]《济治通鉴》卷203则天后垂拱元年十一月,第6436页。
  [10](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中华书局1992年,第747—753页。
  [11]胡宝华:《试论唐代开元时期的地方吏治》,《河北学刊》1988年第4期,第77—82页。
  [12]《旧唐书》卷88《韦思谦附韦嗣立传》,第2869页。
  [13]《资治通鉴》卷207则天后长安四年三月癸巳条,第6570页。
  [14](唐)杜佑:《通典》卷24《职官典六》,中华书局1992年,第670页。
  [15]《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第1239页。
  [16]《唐大诏令集》卷3《改元上》,第16页。
  [17][19]《通典》卷24《职官六》,第660页。
  [18]《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第1237页。
  [20]《旧唐书》卷94《李峤传》,第2993页。
  [21]《唐大诏令集》卷103《政事·按察上》,《遣使巡行天下诏》,第524页。
  [22][24][26][29](宋)王溥《唐会要》卷77《诸使上·巡察按察巡抚等使》,中华书局1955年,第1414页。
  [23]《资治通鉴》卷204则天后天授元年九月条,第6468页。
  [25]《旧唐书》卷185上《良吏上·薛季昶传》,4804页。
  [27]《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第1240页。
  [28]《唐会要》卷60《御史台上·御史台》,第1040页。
  [30)《旧唐书》卷94《李峤传》,第2993页。
  [31]《资治通鉴》卷207则天后长安三年条,第6569页。
  [32]《资治通鉴》卷203则天后垂拱元年二月癸未条,第6433页。
  [33]《资治通鉴》卷203则天后垂拱二年条,第6438页。
  [34]《旧唐书》卷6《则天皇后本纪》,第118页。
  [35]《资治通鉴》卷203则天后垂拱二年条,第6439页。
  [36]《韩非子》校注组编,周勋初修订:《韩非子校注》(修订本),凤凰出版社2009年,第43页。
  [37](唐)吴競撰,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集校》卷3《论择官第七》,中华书局2003年,第161页。
  [38]《资治通鉴》卷193太宗贞观二年十二月条,第6061页。
  [39]《旧唐书》卷139《陆贽传》,第3803页。
  [40]《资治通鉴》卷205则天后长寿元年一月条,第6478页。
  [41]《旧唐书》卷88《韦思谦传附韦承庆传》,第2865页。
  [42]《旧唐书》卷89《王方庆传》,第2897页。
  [43]《旧唐书》卷89《姚璹传》,第2903—2904页。
  [44]《旧唐书》卷92《韦安石传》,第2956页。
  [45][47]《旧唐书》卷45《舆服志》,第1953页。
  [46]《唐会要》卷32《舆服下·异文袍》,第581页。
  [48]《唐大诏令集》卷73《典礼·明堂》,《明堂灾告庙制》,第410页。
  [49]《臣轨·利人章》。
  [50]《唐大诏令集》卷110《政事·诫谕》,《诫励风俗敕》,第570页。
  [51]《唐大诏令集》卷82《政事·刑罚》,第473页。
  [52]《资治通鉴》卷203则天后垂拱二年三月条,第6440页。
  [53]《资治通鉴》卷203则天后垂拱二年九月条,第6442页。
  [54](唐)李绛:《李相国论事集》卷6《上言须惜官》,中华书局1985年,第50页。
  [55]《唐大诏令集》卷82《政事·刑法》,第472页。
  [56]《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42—2143页。
  [57]《新唐书》卷209《酷吏传·王弘义传》,第5910页。
  [58]赵文润,王双怀:《武则天评传》,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239—240页。
  [59]《旧唐书》卷74《马周传》,第2168页。
  [60]《通典》卷33《职官十五·郡太守》,第908页。
  [61]《旧唐书》卷45《舆服志》,第1954页。
  [62]《旧唐书》卷94《李峤传》,第2993—2994页。
  [63]《唐会要》卷70《州县分望道》载景云二年五月分山南道“为山南东、西两道;又自黄河已西,分为河西道”,是为十二道。第1233页。
  (田乙,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乾陵文化研究(八)/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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