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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军事制度

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秦兵的来源,是寓兵于农,这和秦推行的耕战政策有关。秦始皇帝继商鞅之法,登记全国户口,凡男子在实足年龄15岁,就要“傅籍”,编入户籍,都要服兵役。
  秦军的兵种已有车、骑、步之分,而以步兵为主兼有车骑,这在1974年春天后连续发现的一、二、三号秦兵马俑坑,可以证实。车、骑、步互相配合,编列成阵。秦军的战斗力是很强的,战国时有人曾作过描述:“……虎挚之士,*(左足右走)跔科头,贯颐奋戟者,至不可胜计也。 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趺后,蹄间三寻者,不可称数也。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趺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夫战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战国策·韩策一》)。秦国的正规军战士身着铠甲。甲衣为皮或金属扎叶制成。由于兵种不同,地位各异,因而铠甲的形式也就不同,这表示了秦军的装备在当时已相当的完善。
  为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级爵制。一级曰公士、二曰上造、三曰簪袅、四曰不更、五曰大夫、六曰官大夫、七曰公大夫、八曰公乘、九曰五大夫、十曰左庶长、十一曰右庶长、十二曰左更、十三曰中更、十四曰右更、十五曰少上造、十六曰大上造、十七曰驷车庶长、十八曰大庶长、十九曰关内侯、二十曰彻侯。并有5人为一伍,50人设“屯长”,100人设有“百将”,500人设“五百主”。规定一伍中有一人逃跑,其余4人要受罚。如果谁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免除刑罚。屯长以下的士卒,按个人斩得敌人首级数目给爵位。屯长以上的指 挥官按所属部队斩得敌首级数目赏给爵位。百将、屯长在作战时得不到敌人首级,要受惩处,如果得到敌人33颗首级以上,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可以加爵一级(《商君书·境内篇》)。 

秦始皇帝陵志/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西安:三秦出版社,1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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