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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边民姓长制度

作者:陈鹏


  清代东北边疆,特别是在吉林将军辖区的黑龙江中下游、乌苏里江流域及库页岛等边疆地区分散居住着没有固定族称只是以血缘姓氏相区别的,被统称为“边民”的赫哲、费雅喀、鄂伦春、奇勒尔、恰克拉、库页等少数民族(在《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中,对居住在黑龙江下游、乌苏里江两岸的少数民族统称为赫哲费雅喀人,对居住在库页岛上的少数民族则统称为库页费雅喀人)。由于这些主要从事渔猎生产的边民尚处于原始氏族部落阶段,氏族、部落组织在其观念中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清政府在逐步统一该地区后,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对当地各部族不编佐领,而是保留其原有的氏族、部落组织,设置具有民族统辖特色的行政管理制度——“边民姓长”制度,以各氏族、部落首领为“哈喇达”(halada姓长)、“噶珊达”(gasanda乡长),通过他们统辖各自氏族、部落民众。从而使当地部族原有的氏族部落血缘组织,转变为地域性的行政管理组织,成为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行政统辖区域,实现了清政府对这一地区进行有效统治的目的。
  4.2.1 边民社会关系及编户前状况
  从表面上看,黑龙江流域、乌苏里江流域各族边民,存在着噶珊(地域)与氏族(血缘)两套组织形式。然而实际上受不同经济类型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各族边民社会组织及内部关系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在黑龙江中游、松花江下游和乌苏里江流域的局部地区,氏族制度趋于解体,血缘关系趋于松弛,噶珊发展成为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维系着不同氏族成员的社会组织。在噶珊内部,诸氏族和氏族下的各宗族,各设哈喇达(姓长)或穆昆达(族长),表明血缘关系仍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不管这些血缘组织的管理者(他们被族人尊称为“马法”,意即“长老”)在同族血亲中享有多高的威望,显然已不能取代由同噶珊居民共同推举出的噶珊达(村长、屯长)的作用。顺治、康熙年间,上述地区大批居民主要不是随同姓长、族长,而是在噶珊达的带领下举族内迁的事实,便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与之相对照,在黑龙江下游、乌苏里江流域大部分渔猎民中血缘氏族关系仍占主导地位,从结构上看,噶珊也基本上由同姓氏族构成。〔1〕这是因为氏族制度的前提是“生产的极不发达”,社会生产的原始落后要求氏族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2〕。在这种情况下,噶珊内社会关系只能继续以血缘关系来主宰。由于地域关系与血缘关系紧密纽结在一起,致使当地噶珊组织具有与前者不同的性质。不同层次的社会集团反映着亲疏程度不同的血亲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宗族—氏族—部落这样一套较完整的血缘组织,并分别处于穆昆达、哈喇达、国伦达(部长)管理下,这套互为补充的血缘组织,正是东北边疆渔猎民内部社会关系的缩影。因此,这类噶珊被视为血缘组织的分支。另外,此类噶珊内人户一般较少,通常在一二十户之间,少者仅三四户。血缘关系的排外性,限制了噶珊组织的发展壮大。
  清政府在逐渐统一该地区后,在边民原有氏族、部落组织的基础上建立基层政权进行管理,对其“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3〕,清初主要由宁古塔副都统直接对边民进行管理。康熙五十三年(1714),在三姓(今黑龙江依兰)设协领衙门,雍正十年(1732)改设三姓副都统衙门,起初专辖库页岛居民事务,如规定:“居住海岛之库页费雅喀人贡貂,则由三姓副都统衙门派出官兵,前往约定之奇集噶珊收其贡貂并颁赏乌林。如不前来约定之地,则令官兵寻人海岛,唤其前来,征收貂皮并颁赏乌林。”〔4〕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起,清政府以三姓副都统衙门管理整个黑龙江流域未编旗设佐的边民,并建立起一套既不同于八旗制度,也有所别于民户州县制的边民姓长制度。
  所谓边民姓长制度或噶珊制度是利用当地原有的哈拉(hala,满语姓)与噶珊两级组织,作为地方基层政权,负责管理当地各族居民。哈拉与噶珊是黑龙江及乌苏里江地区各族固有的社会组织单位与聚落形态。随着边民姓长制的实行,地域关系逐渐取代血缘关系并占主导地位,许多哈拉也不再是纯血缘集团,而成了地域集团——噶珊的上级组织。可见,清政府在对边民编户管辖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其原有地域及血缘组织,对未内迁编旗而仍留居原地的各族,则就其原来哈拉、噶珊组织“设姓长、乡长、子弟以统之”〔5〕,每个噶珊的居民可能是同姓,也可能是不同姓。由于各族人口分布密度不均,各噶珊管辖人口的差别悬殊,小的噶珊只有几户人家,大的噶珊多达七八十户人家,一般为一二十户。同族的若干个噶珊设置一个“噶珊达”,其上辖于三姓副都统,统于吉林将军。
  4.2.2 编户经过及户籍管理
  东北边疆特别是黑龙江流域各族居住分散,加之沙俄的不断侵扰,清朝对边民的编户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顺治初年,清政府开始进一步对边民实行招抚编户,每年“每户纳貂皮一张”〔6〕,实行编户贡貂以加强统治。同时,加强对尚未归附者的招抚工作。
  顺治朝前后,在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的山隅海角、密林深处,还有少数未被招抚的少数民族部民。为招抚这些边民,以虎尔哈部首领库力甘和瓦尔喀部首领赉达库为代表的少数民族首领,曾作出过突出贡献。顺治年间,库力甘曾多次奉旨往赴黑龙江下游招徕未附边民。顺治十年(1653),宁古塔总管沙尔虎达派出赫哲葛依克勒姓头目库力甘等12人,招抚了副使哈喇十姓432户〔7〕居民,贡貂皮217张。十六年(1659),前往招抚东海费雅喀,“温屯村以内九村人民,皆愿归顺”〔8〕。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9〕这些事实表明他们都已成了清政府的属民,清朝官书《皇清职贡图》也明确地把黑龙江下游及库页岛的向清朝进贡的各部落列在清政府的管辖之下。边民一经编户入籍,就必须按期贡貂,因故欠缺不能按期缴纳者,必须补贡,建立起法定的贡赋制度。
  为招抚乌苏里江以东未归附之人,清廷委任赉达库为“库雅喇总管”,总领其事。顺治十三年(1656),他奉宁古塔昂邦章京沙尔虎达之命,率噶珊达16人,白身人(无职衔平民)164人,由珲春出发分赴阿库里、尼满、厄勒、约索等处,招回边民397户,壮丁860人。〔10〕
  康雍年间,清政府多次派遣官兵深入黑龙江流域边疆地区,继续完成了对各族居民的编户。据清朝官方文献统计,到康熙十五年(1676),边民正式编户的“赫哲费雅喀贡貂之人一千二百零九户”。〔11〕
  康熙二十八年(1689)《尼布楚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加紧了招抚编户的进程,并把重点放在黑龙江下游地区。康熙时期,有明确记载的招抚编户活动有3次:第一次是康熙二十九年(1690),第二次是康熙四十九年(1710),第三次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
  对库页岛居民的编户是在雍正十年(1732)完成的。此年,三姓副都统派兵渡海入库页岛,“招服居住于海岛上特门赫图舍等处库页费雅喀人一百四十六户,令其贡貂”,“自雍正十二年至乾隆二年(1734—1737)增加二户,共计一百四十八户”。〔12〕
  乾隆十五年(1750),清政府决定对东北边疆各族进贡的貂皮数目实行限额,最终标志着编户完成。该年大学士领侍卫内大臣忠勇公傅恒在奏疏中回顾对边民编户的过程时说:“奴才等查得,康熙十五年(1676)赫哲费雅喀贡貂之人一千二百零九户,自十五年至六十一年(1676—1722)陆续增加七百零一户,共计一千九百十户。自雍正元年至乾隆十五年(1723—1750),又增加三百四十户。现有赫哲费雅喀人二千二百五十户。”此外还有库页费雅喀人148户。傅恒建议:“请将现今纳貂皮贡之赫哲费雅喀二千二百五十户及库页费雅喀一百四十八户永为定额,嗣后不准增加。如有减丁,其缺由彼之子弟替补,照纳贡貂。”他认为:“所有赫哲费雅喀人等贡貂,皇上重重颁赏者,虽系仁抚远民之至恩,然此等人贡貂时如不规定户数,随其意愿准其进贡,则必视皇上隆恩为定例,陆续增加,天长日久,反致不知皇上隆恩矣!”〔13〕这个建议经乾隆帝钦准后成为定例,这是清政府既要保证貂皮贡赋,又要限定不断增加的对贡貂者回赏而采取的措施。因此,三姓副都统管辖下的边民后来虽然不断增加,而贡貂2398户数目始终不变。“边民计以户,三姓所属赫哲、费雅喀、勒尔库叶、鄂伦春、恰克拉五十六姓、二千三百九十八户”〔14〕,成为长期稳定不变的定额制,这是根据清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而实行的贡貂税收制度。
  在籍人户都要遵照规定向清政府交纳赋税,清朝对东北各族边民征收的赋税亦是因其地土产,征纳貂皮,故将贡貂边民称为“贡貂户”。管辖边民的三姓副都统衙门每年都要呈报贡貂清册,记载贡貂者的姓氏、村落、姓名、身份等。一式三份,一份呈送吉林将军,一份呈报户部,一份留存。现存《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中,这样的档册从乾隆至咸丰年间沿袭不断,这也是三姓所属边民的户籍册,从中我们可以了解他们的大致分布、社会结构和基层政权设置等情况。
  4.2.3 四种社会阶层
  在乾隆十五年(1750)编户定额时,除赫哲外各部族大都没有固定族称,而只以姓氏相区别,共分为56姓,即56个部落。《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中记载有56姓之名,但实际上肯定多于56姓。
  清朝以边民原有的血缘、姓氏为主,并结合其居住的地域村屯,分设姓长、乡长和穿袍人,建立起一套地方基层组织。
  姓长(满语halada,哈喇达)是乡长(gasanda,噶珊达)的上一级官员,一个姓长可以管辖一个至几个乡长。其上辖于三姓副都统,统于吉林将军。姓长、乡长进行乡村管理及纳贡等事务,清政府则通过他们管辖各部落边民。
  子弟(满语jusedeote,朱色豆特),地位在普通居民之上,满文档案中称为子弟。他们多是姓长、乡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弟,虽无官职,但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且有可能成为姓长和乡长的继承人。他们协助姓长、乡长征收、进献贡貂,办理公务,因每年贡貂时赏赐缎袍一套,故亦称穿袍人。
  白人,亦称白丁,是除姓长、乡长、子弟以外的普通边民。
  姓长、乡长、子弟、白人这四种群体构成东北边疆特别是黑龙江流域下游地区社会中四种等级。在乾隆十五年(1750)编户定额时对四种等级的设置限定了数额,先后设姓长22名、乡长188名、子弟107名、白人2081名,共2398名,这个数目同所编户数一样成为定额而稳定不变。这些56姓边民分居于252个噶珊,即村屯之中。《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中记载有56姓之名,但其中奇勒尔、鄂伦春、费雅喀、库页、恰喀拉,显然为族名,其中所含之姓已无从可考,所以56姓只是举其大数,实际肯定多于56姓。
  姓长、乡长之设,视其原有情况而定,所以并非所有乡长之上均设有姓长。根据现有资料,姓、乡两级均具备的只有22姓129乡,其余只有乡长,没有姓长。
  清代前期,黑龙江下游及乌苏里江以东地区的噶珊,《康熙皇舆全览图》标注了71个,同治年间所绘制的《大清一统舆图》标注了79个。而《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中记载了169个噶珊的名称。由于同一噶珊内有时居住着不同的集团(如奇赫辰、都古兰等10多个噶珊),原有同一噶珊的成员有时又分成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部分(如锡喇、改金等40多个噶珊),所以从乾隆至道光中叶,向三姓副都统衙门贡貂的共252个单位,其中设乡长的有188个,其余64处由子弟或白人代行管理职责。
  以赫哲人为例,据《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道光五年(1825),“三姓地方赏过赫哲费雅喀、库页费雅喀人等乌林数目及关领乌林数目册”记载,赫哲分为“三姓”、“七姓”、“八姓”3支,共1263户。“三姓赫哲”即葛依克勒、额叶尔古、富斯哈喇三姓,分布在松花江流域的19个村寨中,有278户,其中姓长1名、乡长16名、弟子13名、白人248名。“七姓赫哲”即必勒达奇哩、贺齐克哩、乌扎拉、扎克苏噜、必喇勒、哲勒图哩、图勒都笏噜七姓,分布在奇集以上的黑龙江下游两岸59个村寨中,有783户,其中姓长4名、乡长53名、弟子38名、白人688名。“八姓赫哲”即乌定克、瑚定克、霍勉、揣果尔、卓勒霍啰、图墨里尔、嘎齐拉、舒穆鲁八姓(其中舒穆鲁姓在编旗时奉命迁往宁古塔,故实存七姓),分布在乌苏里江两岸19个村寨中,有202户,其中姓长1名、乡长13名、子弟13名、白人175名。〔15〕从清政府关于贡貂户的档案记载来看,赫哲人大致是以每200户左右设一“哈喇达”(姓长),每15户左右设一“噶珊达”(乡长),每噶珊有1名“穿袍人”(子弟),或不设“穿袍人”。白人,当为一户之长。这表明各族边民是以户为单位向朝廷纳税,朝廷也按户对姓长、乡长等地方官员和贡貂人进行赏赐。
  4.2.4 姓长、乡长与子弟的产生、任命与职责
  姓长、乡长的产生,一是经选举产生,主要选那些德高望重的人来担当,一般是就原有姓长、乡长予以任命,可以世袭。有时三姓副都统也对姓长、乡长加以调整,派遣官员亲赴其地,物色新的合适人选,然后得到清政府的承认。二是由姓长、乡长的子孙承袭,但需经清政府批准,予以任命,才能生效。姓长、乡长一经任命后便固定下来,死后一般由长子继承。只有在长子早夭时,才改任次子。
  姓长、乡长一般是在编户过程中由清政府任命的,如顺治十年(1653)的一份档案记载,清政府对赫哲边民任命了2名总头目(姓长),17名头目(乡长)。其中有的因原头目病故、年迈有病或“违误贡貂”而“改任贡好貂者”,有的是原未设头目而重新认命的。姓长、乡长的任命比较庄重,首任姓长、乡长均需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最初经由宁古塔昂邦章京派官员调查核实,“并详问印务文书”,提名呈报礼部,经礼部题奏,最后由皇帝钦准。〔16〕乾隆十二年(1747)、十三年(1748)间,德楞行署官员赴库页岛南部,召集海边之夷人,从中物色人选。在西海岸的伊道意、考托和东海岸的道开任命了3名哈喇达,在各地任命为噶珊达者更多,一般是“从夷人中有才能者选为噶珊达”。〔17〕
  子弟(穿袍人)多在姓长、乡长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弟中挑选,并由他们担任。
  清政府为使姓长、乡长在职务和职权上有所凭证,“充乡长、姓长官给顶戴文凭”〔18〕,此外还发给他们“满文札付”,作为贡貂时证明其身份地位的依据。作为噶珊头目的姓长、乡长,既是少数民族部落首领,又是握有清政府委任凭证的地方官吏,职权范围较广。首先,要为朝廷办理贡貂。因清政府对未内迁编旗的边民实行“贡貂赏乌林”的政策以加强统治,“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盖与编户无异云”。〔19〕可见,清政府利用噶珊制度,一方面是隶籍其民;另一方面是岁征贡貂,姓长、乡长每年要按期代表本部落亲率所属边民按期向清政府交纳贡赋,即“岁时贡貂皮”〔20〕,并接受赏赐。缺额要督促并保证补交。其次,负责戍卫边防,有警要通报副都统衙门,即“有警则声气相通,安常则渔猎得所,殆寓防边之深意焉”。〔21〕再次,负有管理本噶珊人口、处理噶珊内部不法诸事件、调解民事纠纷之职责。“其一姓一乡各有长,有不法不平诸事,则投姓长、乡长,集干证公议处置”。〔22〕乾隆七年(1742),居住在魁玛噶珊的赫哲费雅喀人“霍集珲”(意为女婿)伊特谢努,杀死赫哲费雅喀人戴柱及乡长阿喀图斯等人,命案发生后,当时前往该处收纳贡貂之章京即呈报吉林将军和三姓副都统,经奏准,由吉林将军派出宁古塔协领福顺及三姓协领赫保等80余名官兵捉拿人犯伊特谢努,同时吉林将军还派人赴库页岛之达里喀噶珊接取库页费雅喀人舒隆武噜姓长齐查伊、陶姓姓长雅尔齐,以便讯明情由,断案处理。〔23〕乡长阿喀图斯被害后,三姓防御吉布球告知齐查伊和雅尔齐,要重新补放新任乡长。显然,姓长、乡长实际上是清政府在东北边疆地区认命的地方基层官员,他们上受副都统和将军管辖,对下负责处理姓、乡内各项事务。清政府也通过姓长、乡长来管理东北边疆各族边民等。
  姓长、乡长在办理官府公务时要依照清政府法律规定,而在处理本地事务时,则要依据当地各族边民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法”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准则。“杀人者死,余则视事之大小定布帛服物之多寡,令理屈者出之,名曰纳威勒,至十头为止。小事纳一头二头,大事则纳十头,约值银数两至百两以内。公议云然,两造心服,姓长、乡长始以杖叩地,遂成铁案。”〔24〕如乾隆十四年(1749),清政府派往黑龙江下游奇集地方交换鹿角的披甲额尔达色与一赫哲女子乌纳发生奸情,被人发觉。姑娘含羞自缢而死。事发后,乡长音珠克与霍集珲都旺色,带领姑娘家长到清军驻地。“循赫哲之例”,处罚赔偿“熊一头、网二张、锅三口、狗一只、大斧子一柄”,同时回给该兵丁貂皮5张,并由三姓副都统富僧阿将额尔达色“解往宁古塔副都统衙门转解将军衙门”〔25〕,了结了此案。
  清政府对未内迁编旗,尚留居原地的黑龙江中、下游地区和库页岛等地的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页等边民实行的“边民姓长”制度或噶珊制度,并不是对过去传统“羁縻统辖”政策的简单继承,而是一种具有民族统辖特色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在实践中对前朝尤其是明朝民族管理思想及政策的批判性继承,并有所发展和创新。边民姓长制度作为清朝政府设在黑龙江中下游及乌苏里江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与清朝内地基层行政统辖制度一样,建立在编审户籍基础之上,但边民姓长制度又具有少数民族地区“因俗而治”的特点,它没有改变当地部族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以血缘姓氏组织与地缘村寨相结合,以其自然形成的村落进行设置。边民姓长制度作为管理东北少数民族较为成功的一种政策,加强了清政府对东北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在一定时期及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祖国版图统一,巩固了东北边疆,促进了民族融合,加速了中华一体的历史进程。〔26〕
  〔1〕除了某些地方的噶珊,因为仍沿袭原始氏族社会中普遍流行的收养外族成员的风俗,而吸收了一些外来成分(如努业勒氏的集纳林噶珊,曾接受了舒穆禄氏的一支)外,在混同江、黑龙江下游噶珊组织中,一般没有诸姓杂居的现象。
  〔2〕〔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68页。
  〔3〕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二)卷271《舆地三》,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279页。
  〔4〕《大学士傅恒等奏请裁定赫哲、库页费雅喀人贡貂及颁赏乌林办法折》,见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461页。
  〔5〕〔清〕石荣暲:《库页岛志略》卷1,载任国绪主编:《宦海伏波大事记》(《黑水丛书》4),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04页。
  〔6〕〔清〕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通志》(上)卷28《食货志一·户口》,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00页。
  〔7〕其中副使哈喇等九姓共426户,赵儿果乐姓6户。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8页。
  〔8〕《清世祖实录》卷124,顺治十六年三月辛丑。
  〔9〕〔德〕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1,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满文月折档》(简称《月折》)卷28—32,乾隆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宁古塔将军奏。参见刘小萌:《关于清代“新满洲”的几个问题》,载于《满族研究》1987年第3期,第30页。
  〔11〕《大学士傅恒等奏请裁定赫哲、库页费雅喀人贡貂及颁赏乌林办法折》,见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460页。
  〔12〕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附录,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460页。
  〔13〕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附录,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460-461页。
  〔14〕〔清〕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通志》(上)卷28《食货志一·户口》,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00页。
  〔15〕参见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59-62页。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礼部尚书臣郎丘等题奏为放进贡貂皮各屯头目事》,《礼科史书》顺治十年三月初六。转引自杨余练,关克笑:《清廷对吉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载于《历史研究》1982年第6期,第68页。
  〔17〕〔日〕间宫林藏:《东鞑纪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18〕〔清〕曹廷杰:《西伯利东偏纪要》,载李兴盛,齐书深,赵桂荣主编:《陈浏集》(《黑水丛书》8),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3页。
  〔19〕〔清〕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二)卷271《舆地三》,第7279页。
  〔20〕〔清〕曹廷杰:《东北边防辑要》卷上《库页岛沿革形胜考》,载李兴盛,齐书深,赵桂荣主编:《陈浏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4页。
  〔21〕〔清〕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通志》(上)卷17《舆地志五·疆域三》,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328页。
  〔22〕〔清〕曹廷杰:《西伯利东偏纪要》,载李兴盛,齐书深,赵桂荣主编:《陈浏集》,第1314页。
  〔23〕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409-413页。
  〔24〕〔清〕曹廷杰:《西伯利东偏纪要》,载李兴盛,齐书深,赵桂荣主编:《陈浏集》,第1314页。
  〔25〕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373页。
  〔26〕参见陈鹏:《清代东北边疆边民姓长制度述论》,载于《东北史地》2009年第4期,第56-60页;程妮娜:《东北民族区域设置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75-76页
  

路途漫漫丝貂情: 明清东北亚丝绸之路研究/陈鹏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