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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的伦理关怀

第四章 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的特点 第四节 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的伦理关怀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和人情社会。当年山陕会馆挂的一个牌匾就写着“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按儒家“民重,国次之,君轻”的排序,就是“人情大于王法”,这是中国传统商人非常练达的人生经验。因为在等级森严的中国传统社会,“朕即国家”,皇帝的家法就是国法,各级官吏只不过是皇帝的管家。在一般百姓眼里,天是虚幻的,皇帝在宫里,他们只是生活在“天高皇帝远”的民间。因此,他们只关心自己赖以生存的人际环境和由亲情、友情构成的人际链条,法律只是他们活动的心理底线而已。这就使得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更多表现出人际伦理的关怀,而缺乏法律的关照。这是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与西方诚信文化的又一个区别。
  首先,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更多表现了对他人命运的关怀和理解,而非西方诚信所要求的“利益共赢”。如前例南北朝明山宾卖牛,牛卖掉后,他想到的是“这头牛从前害过蹄疾,费了好大的劲才治好。如今换个新主人,不知正确使役,倘若过累或者牛棚过于潮湿,蹄疾就会复发,到那时,人家岂不等于买回一头废牛?”于是偿还牛价;浦东人某乙拾金后,想到的不是自己“此累累者,吾若取以归,宁不足疗吾贫,且半生温饱有余矣”的利益,而是“彼或以是金故,丧名誉而殒身命”,更多的是替别人命运的担忧,认同的是“吾心奚安!贫富,命也。吾今既见之,宜尽吾责”,而非利益的共赢;而明清小说《施泽润滩阙逆友》中商人施复拾银寻思的是:“这银两若是……客商的,他抛妻弃子,宿水餐风,辛勤挣来之物,今失落了,好不烦恼。如若有本钱的,他这账生意扯直,也还不在心上。倘然是个小经纪,只有这些本银,或是与我一般样苦挣过日,或卖了绸,或脱了丝,这两锭银乃是养命之根,不争失了,就如绝了咽喉之气,一家良善,没甚过活,互相埋怨,必致舍身卖子。倘是个执性的,气恼不过,肮脏送了性命,也未可知。”更将中小商人推己及人、体谅他人命运的善良描写得真实动人,也没有要求利益共赢,而是“我虽是拾得的,不十分罪过。但日常向没这东西时,依原将就过了日子。不如原往那所在,等失主来寻,还了他去,得到安乐”,一个“得到安乐”说明中国传统商人诚信企及的是心灵的平静和人生的快乐,而非单纯的“利益共赢”。清代婺源商人詹元甲不乘天灾之机赚取昧心之利所说的“今饥鸿载途,嗷嗷待哺,予取一钱,彼即少一勺,瘠人肥己,吾不忍为”,则是在更大范围内对他人命运的担忧。①江西商人胡钟,有乡人向其借贷,无法偿还,就将自己的房契抵债而迁往他乡。胡钟知道后,心非常不忍,连忙派人追回,将房契归还原主,并将借据烧掉。②金溪商人刘光昌,做典当生意,许多乡民用衣被典当粮食。这年因歉收,天气渐寒,刘光昌将乡民召来,让大家将衣被全部收回,所贷粮食均不再索。有人不解,刘光昌说:“天气这样寒冷,同族的乡邻都冻得受不了,我怎么能忍心一个人拥有棉被暖和自己呢?”还将所有借据尽行烧毁。③这些说明,中国传统商人诚信的动机是更多替他人着想的善良,是对他人命运的伦理关怀,体现了中国人“生命本善”的价值取向。而非西方诚信是“每个人追求利益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利益的计较。而当面对“饥鸿载途,嗷嗷待哺”中国商人能够“瘠人肥己,吾不忍为”更是生命本质的升华,而非西方诚信充其量达到“利益共赢”所能同日而语。
  其次,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是过程善良达到结果善良,而非西方诚信所企及的“利益共赢”和法律约束。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从关怀他人处境和命运的善良愿望出发,表现为过程善良和结果善良。江西洪江镇李姓富商,将窨子屋卖给刘姓商人。刘姓商人在整修房屋的时候,在地板下发现了一坛金子,于是便派人把这坛金子送还给以前房屋的主人。但刘姓商人以房屋已经卖出交割,拒不接受,“两个人各持己见,相持不下,谁都不肯要这坛金子”,表现了过程的善良。后来两人便找到把总大人,“建议他们把金子捐出来修桥铺路做点善事”,表现了结果的善良。小说《歧路灯》的陕西商人王中得到主人家城南菜地二十亩为家业,后来在井池石板下掘得窖藏银两一千一百两上下,“若是气量浅小的人,在路上拾条毛巾,道边拾几文钱,尚不免喜形于色,逢人自夸造化”,而王中却说:“这园子原是大老爷在日赏我的,我立意没有要主人产业的理。……我挖这银子,仍然是上下土木相连,还是主人家财帛。”体现了过程的善良,“于是他请别人出面替主人赎回已经出典的街面房屋,使得主人家再度复兴”依然是结果善良;《摭青杂说》中茶肆主人拾金归还失主后,整个过程考虑的不是法律的制约,而是“常恐有愧于心故耳”的心理追问和灵魂安宁。茶肆主人说得很明白,“义利之分,古人所重,小人若重利轻义,则逆而不告,官人将如何?又不可以官法相加,所以然者,常恐有愧于心故耳”。完全是在自觉自愿的过程中完成的,并没有任何法律的强制。而不像西方的诚信是通过严密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结果的正义。西方的诚信过程附加有严密的法律条文和实现步骤。如“承诺”包括:(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是以法律保证诚信的过程公正和结果正义,诚信及其对象都是在法律监控下完成的,而不像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放射着人性伦理的光芒。
  再次,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惩罚性条款充满了人性的伦理抚慰,而非西方诚信惩罚性条款充满了利益的强制。诚信是相对于不诚信的行为而存在,尤其是明清以后,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逐步走上制度化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罚,就成为保证诚信严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内容。明清以来的中国工商会馆,对违反诚信行为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社旗山陕会馆就规定违反诚信规定单项“罚银五十两”,五十两已经是很大的数目,合今天人民币约5000元,在当时相当于一个四品官一年的俸禄。清代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一个农民家庭“一年收入约45两”④,商人的收入,按洪亮吉的估计“四民之中,各有生计,农工自食其力者也,商贾各以其赢以易食者也,士亦挟其长,佣书授徒以易食者也。除农本计不议外,工商贾所入之至少者,日可余百钱,士佣书授徒所入,日亦可得百钱。是士工商一岁之所入不下四十千”。⑤洪的写作时间是乾隆后期,当时的银钱比价约为每两900—1000钱,故折合成银子为40—45两。与上述一个农民家庭的收入类似,惩罚不谓不重。
  而问题在于,工商会馆在惩罚制度的厘定上是严肃的、刻细的甚至是烦琐的,是板起面孔的。但会馆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却是温软的,充满了人情味和“以人为本”式关怀。无非“罚饭三桌”、“罚戏三台”。这种“软约束”表面看似温情脉脉,但却包含着极为严厉的制裁。因为在传统中国的人情社会里,在乡党、亲友面前被罚,就意味着个人公信力的被剥夺,颜面尽失,信义皆无,使违规者支付巨大的道德成本。可又不一棒子打死,留下悔过自新的余地。同时“罚饭三桌”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的原则,众亲友同行在吃饭中弥补了违规者造成的损失,伸张了是非正义,平息了心中的愤怒,更有利于和谐同乡同行之间的关系。有趣的是,许多会馆在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惩罚常常是轻描淡写的富有东方人情味的。据北京齐如山先生的回忆:北京许多会馆每年开一两次会,开会时会长问:“人都来齐了没有?”众人回答说:“到齐了。”会长又问:“今年有犯规的没有?谁犯规谁就是混账王八蛋。”只此一句就够了,就没人敢犯行规了。⑥这种“软约束”似乎软到近似于无形,但却有极大的行为约束力。因为在传统熟人社会里,一旦犯规,成为“混账王八蛋”就等于失去了全部的个人信用,就被剥夺了经营的起码条件,因为在礼制中国,人们出于颜面的考虑,谁也不愿意与“混账王八蛋”为伍,其惩罚的道德成本是极为昂贵的。这就是齐如山先生所说“只此一句,就够了,就没人敢违犯行规了”的道理。这与西方单纯的经济制裁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和两种文化的区别。
  ① 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四《人物·义行》。
  ② 范勇:《商悟》,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
  ③ 同上书,第109页。
  ④ 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0页。
  ⑤ 洪亮吉:《卷施阁甲集》卷一,第6—7页。
  ⑥ 齐如山:《齐如山回忆录》,中国戏剧出版社1989年版,第199页。
诚行天下: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探寻/李刚,刘建仓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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