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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传统商人诚信文化发育的制度缺失

第六章 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遗产的局限性 第二节 传统商人诚信文化发育的制度缺失
  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个人和熟人基础上的信用,是以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信用,它反映了家庭、家族和乡党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是一种基于血亲之间彼此信任,地缘内部相互了解的信用关系。这种地缘信用的最大缺陷就是排他性和狭隘性。它排除了非亲缘地域以外的信用关系,使诚信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互动,超出这个范围便很难提供相互的信任。就是说,这种诚信是基于相互之间的熟悉了解才提供的信用。是一种有限信用,而非社会制度层面上的安排。比如晋商的票号业务,无论是存贷款还是汇总,主要是为本地或熟悉的商人服务。决定经济行为的不是制度,而是对人的了解程度。所谓“万两银子一句话”就是贷款时只取决于对借贷者的信任度,并投有制度保证。如果债务人破产还不上钱,票号也只好自认倒霉,一笔勾销。当商业关系还不复杂、贸易活动处于低级状态时,欠钱还不上债的毕竟是极少数,票号仍可以经营下去。但当贸易发达、商业关系复杂起来后,这种仅凭口头信任的关系就无法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础而存在和发展下去了。
  这种基于亲缘地缘关系和熟人认同的诚信,由于缺乏社会契约的制度保障,仅仅停留在口头约定的人格担保层面,常常具有不可靠性。最初信誓旦旦的诚信由于没有制度刚性的保护,而最终会扭曲为欺诈行为,这在明清以来的商业史上屡见不鲜。清人檀园主人编撰的小说《雅观楼》就记载了一个连环欺诈的故事:说的是扬州有个商人叫吴文礼,做些经手借贷、房产交易的营生,不三年,就盘剥到千金有余现物。他又开个钱庄,店号文盛,在一卖盐西商(山陕商人)对门。这西商在扬多年,卖盐为业,约有二三十万金盐本,与文盛公换银钱交易。吴善于周旋,外面朴实,有大宗银两与伊倾换,毫厘不欺,西商信为正人君子。一日,西商闻得银主要来扬盘账,有收本之意。西商私下赚得十余万金,意在独得,不便入公,思量要隐瞒十万金,无处寄放。因见吴为人周正,密约吴至家,西商膝地恳求:“寄放本银十万两。事平来取,当有重报。”次日西商即检点账簿内凡可隐匿者,陆续交存文盛钱庄,不半月间,已得十万金之数,家人不知。况且纸片财物,毫不惊天动地。吴某收下这宗银子后,见钱眼开,有意侵吞,另更店号为大盛钱庄,所有西商寄放之件,都存大盛号,一分生息。另迁一所僻静房子,更名钱士俊。一月后,西商到对门闲坐,旋问:“贵东有何公干?”伙计遂将旧东过店、新东某某更名大盛、旧东迁居某处,一一说知。西商大惊,次日大早,西商仍带短童到门。西商不耐,即开言说:“托收存之项,连日事定,早晚来取,仍当重谢。”钱士俊做大惊状,说:“与台翁丝毫无欠,有何存项?有何凭据?可有文盛印票?”西商听如此言语,明系抵赖侵吞,有口难分。只得自悔晦气,终日抑郁,不数月抱疾而亡。①这则故事中,西商“奸伙欺东”在前,吴文举“赖银欺诈”在后,西商仅依“吴为人周正”的感觉将十万银票藏匿吴处,而吴则以“空口无凭”进行抵赖,致使西商财尽人亡,充分说明了口头约定的非可靠性。
  虽然在明清时代,由于市场经济因素的滋生,商家之间的契约担保已经十分普遍,但是由于这种契约没有得到社会制度的认可,缺乏法律的强制担保,只是商人之间的人格认同,仍然无法抵御商场的欺诈行为。仍以前举明清时期山商人的山陕一则合约进行分析。
  合资合约
  立约人×××、×××等,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两人商议,和本求财,当凭中见(××)各出本银(×两)作本,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获利息,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源渊不歇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许扯动此银并混乱账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一团和气,苦乐均爱,慎无执扯争忿不得积私肥己。犯此议者,神人共愤,今恐无凭,立此合约,一样二纸,为后炤用。②
  这则合约将合资人的权、责、利各个方面规定得都比较详尽,唯独没有监督和制约惩罚条款,仅一句“犯此议者,神人共愤”,这只是人格和道德层面的软约束,而缺乏制度理性的强制,空洞无力。所以商事经营中依然大量存在“有约不依”、“契同废纸”的违约和毁约行为。检索明清以来的商事类书,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明代《妙锦万宝全书》记载:“某人借去白子,实从尊谕,不敢拒也。原约某时掷还,未蒙惠及,烦赐一言催督。”又如《饮香尺牍》记载:“立茂旧欠,年内分厘不偿,屡次取讨,伊竟置若罔闻,殊非情理。”《江湖尺牍辑要》记载:“弟客岁在某行贾货,尚该价银若干,弟自有事急回,未经向兑,岂彼乘旋归。竟不兑寄,情属可恨,谨将原期票据附上,乞仁兄代弟向兑觅寄。”③这些“有约不履”、“原约掷还”的事实,充分说明了传统诚信缺乏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的现实。所以,民国时期出现的一些商业教育书目就告诫商人,市场有风险,贷款需谨慎。如《日平常》中就写道:“赊账多,运难传,执一又恐碍情面,君子赊去早归还,无耻一赊便挂欠。始赊时,赔笑脸,过后讨钱躲不见,时常志取古人言,千赊不如八百现。”④
  而现代社会的诚信是以社会契约的制度为基础,制度让不认识的人相互信任从事经济活动,是一种无限信任。例如,现代银行不是只向熟人放贷款,而是实行抵押贷款及其他相关的制度(如根据还款记录评信贷级别等),从而业务就可以无限做大。这正是传统社会诚信落后于现代社会诚信的地方。
  ① 檀园主人:《雅观楼》第十一回,道光元年(1821)维扬同文堂刻本。
  ② 冯梦龙:《燕居笔记》卷五(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③ 刘秋根:《中国工商业、金融史的传统与变迁》,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177页。
  ④ 王振中:《徽州社会文化史探微》,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
诚行天下: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探寻/李刚,刘建仓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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