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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清商人会馆公所的活动及其组织形态

最早记载商人参与会馆建设的是,明嘉靖年间徽商在北京设立的歙县会馆,会馆录记载由杨忠、鲍思、许标、刘嵩等徽商歙县八大姓氏发起成立。①这些商人参与设立的会馆尚不是专门服务于商人的商业性会馆,一般认为商人会馆最早出现在当时手工业和商业最为发达的苏州。清人顾禄《桐桥倚棹录》记述苏州府仁和县属虎丘山塘一带的风土人情,其卷六《会馆》条记载了十二所会馆公所的情况,其中最早的岭南会馆由广州商人创建于万历年间,其余九家有确定时间的基本创建于清朝康乾年间,其中乾隆年间创立的有五家之多。除附近常州府、镇江外,会馆多由外地商人创办包括广东、陕西、山西、山东等地商人创立,会馆名称也多以地名标示,如东齐会馆、岭南会馆、全晋会馆,其中毗陵会馆是由常州府猪商建立的,又俗称猪行会馆,凸显其行业特征。文中还特别记载会馆供奉神灵的情况,以关公为最多,也有同时供奉两尊神灵的,如岭南会馆中分别设天后殿和关帝殿。②随着商业发展商人会馆逐渐成为明清会馆中数量最多的部分,散布在全国各大都市和工商业城镇,尤其到清中晚期公所的出现更是与商业活动有密切关联。光绪年间《申报》一则报道描绘了扬州城会馆落成时的盛况: 扬城内外,大小药铺不下数十家,生涯不为不旺,而会馆尚未建造,个中人引以为憾。遂于上年集议,凡药材行代客买卖,每百金抽收客银三钱,卖客银二钱;大小药铺每售货至百千,抽提三百,日积月累,为数颇有可观。上年经药业首董曹君,即以此款在城内南柳巷选购地基,建造药业会馆一所,禀请地方官出示立案,以垂久远。近日落成,堂皇富丽,颇壮观瞻。曹君肆筵设席,邀约同业诸君畅饮,并雇小清音一堂,清歌侑酒,猜拳行令,其乐陶然。扬郡近年来,不论大小行业,皆有公所会馆,地方之繁富,商务之兴隆,即此可概见矣。③ 从报道中可以了解到扬州商人会馆的自发性质,出于团结本行的需要,由扬州城内外的药业同行自行组织,其经费来源先由各家药铺集体商议集资办法,经过日积月累的缴纳、筹集,由大家公认的药业首董负责选址、建造等具体事宜,并且还履行了“立案”的法律手续。会馆落成之时,同业欢聚,歌舞升平,隆重庆贺。报道同时提到清末扬州城内这类商人的自治性同业会馆公所不在少数,“不论大小行业,皆有公所会馆”。除此之外,彭泽益收集整理《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非常难得地收集了从晚清同治光绪年间出版的《申报》、《沪报》、《上海新闻》、《大公报》、《新报》、《字林沪报》、《汇报》等中文报纸中有关行会活动情况的新闻报道和评述140余条,地域涉及上海、苏州、南京、杭州、宁波、汉口、九江、芜湖、南昌、广州等在内的当时工商业发达地区,行业包括弹棉花业、裁缝公所、浆坊、鞋业、丝商、印花坊、衣庄、漆铺匠、踏布作、金箔作、玉器作、铜匠、木行匠、泥水匠、石作行、机户、皮相业、煤业、锡箔业、伞骨匠、豆腐店、烟店业、鱼行、牛羊肉行、米市、茶行、药行、酒铺等近30个行当。资料反映出,清末社会中商人团体的自治性活动已深入到生活的各个领域,甚至在豆腐作坊这样不起眼但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 团结同乡同行商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是商业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商人的共同利益。明清社会中,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要维护力量不是由官府直接提供,而在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下官府尽量将其社会管理职能降低到最低限度。在黄仁宇的分析中,明朝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村集团,无须依赖商业,政府对服务性质的组织与事业不感兴趣,更无意于使国民经济多元化,因此对相应的司法和立法活动更没有主动性。明朝的官僚主义只是依靠文化上的凝聚力,朱元璋的农村政策主要是使地方自治,尽量避免干涉,甚至下令所有官僚除非特准不允许下乡,擅自下乡的以“扰民”论罪,可判死刑。因而使整个王朝发展到晚期呈现一种停滞而无生气的状态。④黄宗智对明清时期的社会秩序状态也作过分析,认为“儒家的政治理想是一个近乎自我管理的道德社会。政府官员们的理想角色限定于以树立道德楷模为主要治理方法。这样,法律的理想原点是社会自己解决纠纷,国家机构尊重社会机制进行的纠纷调解。国家只有在这种机制失败,自己不得不介入的时候,才进行干预。诉讼是失常现象,依法判决的庭审则出自应付这种失常现象的必要。这就是将民法看成‘细事’的意识形态支柱。”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商人自行组织起来维护市场秩序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一则发生在杭州的《豆腐店整规》描述了清末商人行业自治与自律的活动状况: 豆腐店微业也。列售之物,有油腐、香干、豆皮、千层各种名目。杭人所谓千层,即苏人所谓百叶也。近有某豆腐店为招揽生意起见,将豆腐块样放大,千层较常减价,门市遂渐热闹,以至远处人家,亦多向此店购买。同行不服,传单通知同业,停歇两日,公议店规,豆腐每块大钱二文,约以二寸见方,千层照旧样,每张大钱四文,余物悉照旧定价。上城在佑圣观演戏一天,下城在盐桥蒋庙演戏一天,以整店规。倘有私收小钱,及私自改样减价者,即罚戏一台。⑥(《申报》光绪十四年闰四月二十二日) 同行中低价竞销行为导致不公平竞争,引起市场秩序混乱,在没有政府执法的情况下,“同行不服,传单通知同业,停歇两日,公议店规”,通过集体协商订立行业自律规约,“倘有私收小钱,及私自改样减价者,即罚戏一台”,行业整顿的同时还伴以演戏的娱乐活动这对于今人恐怕是比较难以想象的,“上城在佑圣观演戏一天,下城在盐桥蒋庙演戏一天”。这种商人们的自行组织和联合行动,被美国传教士评价为“一个文明开化的人的主要特点之一”,⑦玛高温在《中国的行会》一文中所称道的“与生俱来敬畏和守法本能”,“自我控制”,“地方公社或市政事务的自治”等中国商人特征,在更早的苏州商人会馆中有充分体现。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经济发达,苏州成为各地商人云集之地,其丝织业更是闻名遐迩,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杭州上饶等地丝绸商人通过十多年努力终于在苏州建造起一座钱江会馆,由杭世骏撰写的《吴阊钱江会馆碑记》反映了乾隆年间社会经济和商人异地经商、筹建会馆的情况: 会馆之设,肇于京师,遍及都会,而吴阊为盛。京师群萃州处,远宦无家累者,或依凭焉。诸计偕以是为发槅鸾鞍之地,利其便也。他都会则不然。通商易贿,计有无,权损益,征贵征贱,讲求三之五之之术,无一区托足,则其群涣矣。吾杭饶蚕绩之利,织纴工巧,转而之燕、之齐、之秦、之楚、蜀、滇、黔、闽、粤,衣被几遍天下,而尤以吴阊为绣市。国家百货初通,吾乡人之业于吴阊者,愿受一廛,迄无宁宇。或地僻左而艰于往来;或室湫隘而局于栖止。假馆它族,百年于兹。乾隆二十三年,始创积金之议。以货之轻重,定输资之多寡。月计岁会,不十年而盈巨万,费有借矣。阊关东北桃花坞,京兆宋氏之归庐在焉。凡为楹者计一百三十有奇,垣墉高而瓴甓坚,堂构焕而栋宇壮。冬有温庐,夏有凉荫,洵廛郭之佳憩,而羁旅之安宅也。以白金七千二百两易之。易朽败,鲜漫漶;修河塘以通水,而输载不劳;按方位以凿井,而郁攸可远。榜曰“钱江会馆”。堂之中祀神,以义合者宜有所宗也。封疆大吏暨藩伯监司,咸书额以张其事,盖体天子通商惠旅之至意。而吾乡人之至者,得以捆载而来,僦赁无所费,不畏寇盗,亦不患燥湿。自今而后,毋以为唐肆,徇情而馆私人;毋以为过所,畏执而称使客。守之以恒,协之以和,传之永永可也。乡人归,群然造余,请志颠末。余不能措一议,目诸君所口述者而遂记之。若夫经费之数,垂久之规,碑阴列之祥矣,不复赘焉。 大清乾隆三十有七年龙集壬辰正月望日。 仁和杭世骏撰。钱塘梁同书书。⑧ 文中杭世骏谈到京师会馆与苏州等地商人会馆差别,前者主要为了各方宦游京师时的便利,后者除了一般的联谊便利之外,更重在商业贸易中的沟通与联合,否则在得失损益的计较就会缺乏公平评判,群情涣散,无所安顿。钱江蚕商们早年经营,足迹遍布海内,贸易尤其集中苏州,但因为没有自己的会馆落脚,近百年来一直借用他馆暂安。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首商建馆,依货量计征会费,经年累月达十四年之久;终筹齐经费,选址修缮,开辟会馆,修河凿井,以利货运;会馆建成,外供关帝,内奉文昌,祀神合义。至此,货物进出,乡人往来,赁费可省,盗寇不扰。可见,在政府的“简约治理”之下,民间社会反而发展出一种商人自治的管理模式。此外,从《钱江会馆各绸缎庄捐输厘费碑》中,我们进一步了解到,从议建会馆的乾隆二十三年到乾隆四十一年刻碑时止,共有二十六家绸缎庄捐资,总计筹集一万一千零二十二两二钱五分。在长达二十七年的时间里,月计岁会,持之以恒,账目明细,精确到分,这样的守法精神和自控能力实在令人赞叹不已。除了康乾时期太平盛世的社会大环境外,古代商人重信守诚,乡情厚谊也足以令今人称羡不已。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十六家捐资的绸缎庄中,捐资一千两以上的有四家,捐资不足百两的有七家;最多捐资达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七钱五分,最少的只有五两八钱。两相比较,竟然相差达二百多倍,但依然同样在碑文上刻名列示,而且碑文并没有以捐资多寡排列顺序。另一则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全晋会馆众商捐厘碑》中记叙了晋商们为建会馆,众人齐心,日积月累十六年,碑文记载: 以所捐仅谓之厘,盖从货捐厘,从银起厘,取于人者无多,则人咸乐为捐输,而踵事继美,亦可永永而勿替。况□盈千累万,亦于是乎基之,夫何患工程之浩繁哉。古人云,一线之溜可以达石者,此物此志也。⑨ 积十多年之功建造会馆,一方面也反映出,明清时期的商业规模不大,从捐资的数额来看,小规模的商业经营为数不少,而且大小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十分激烈;另一方面,会馆公所通过“答神庥、睦乡谊”活动起到了团结同乡同业商人,共同维护交易秩序的良好效果。 明清商人会馆公所的活动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大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祭祀仪式性活动。组织一年一度的祭祀神祇与业祖是商人会馆公所一项最重要的经常性活动,借助神祇的力量不仅可以加强会馆公所的权威性,增进成员间的凝聚力,维系会馆公所内部的团结,同时祭祀活动也满足了商人们趋吉避祸的心理需求。二是互助公益性活动。商人会馆公所由在外乡经营的商人们为团结之目的设立,其成员间的相互关照和济助也就变得理所当然,并且有时还会将慈善活动扩展到当地社会上。商人会馆公所的互助公益性活动主要有济贫恤寡,为同乡同仁中的贫困者补助生活费用、提供住所、资助回乡路费、请医治病等。设义冢,建殡舍,资助死者归葬故里也是商人会馆公所一项重要的互助活动。有的商人会馆公所还设立义学,为同业同乡中的贫寒子弟提供就学机会,苏州会馆公所设堂授业蔚然成风。三是公议协调性活动。为使“百贸均有规章”,商人会馆公所需要通过同行公议形式制定规约,在彭泽益收集整理的行业条规中,包括清末《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和《四川重庆手工业商业行规及其争议》,涉及包括商业、手工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的共计271件行业条规,这些行规都是由商人会馆公所行帮等商人团体组织经公议商定来约束同业商人、手工业者。其涉及的内容主要有规定入帮上行须缴纳会金;规定同业的铺面或作坊的开设地点;产品销售和营业方式;价格统制;同一产品规格和质量;统一原料分配;规定生产规模和人数、工价;同一度量衡标准;规范交易规则等商品生产的产供销诸环节。 为维护公平交易,商人会馆公所常通过各类“整规”、“齐行”活动统一行业交易规范,化解行内纠纷,维护公平交易商业秩序。如上面关于杭州豆腐业整规的报道正反映了这种情况。会馆公所不同于行以及商帮、行帮就在于它有了专门的活动场所和公共财产。一方面是通过商人们的资金募集建造会馆公所,另一方面是会馆公所成为为商人们祭祀和聚会的场所,同时还提供贮货、歇宿,设置官颁度量衡器具等商业性服务,甚至还为成员提供集体议定商业契约、商议工资争议、协议营业规则、贷放团体公共捐款等功能。 商人团体随着工商业发展不断成熟起来,逐渐呈现两个明显特征,一是组织制度的不断完善;二是会馆公所的公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可以从扬州城会馆落成的报道中有关“禀请地方官出示立案,以垂久远”得到反映。扬州药业会馆由同行商人共同出资兴建,会馆建成后需特别“禀请地方官出示立案”,这表明会馆的组织管理除了内部建章立制外,还逐渐发展出得到官府认可的立案制度。而在《吴阊钱江会馆碑记》中有一条会馆规约,“自今而后,毋以为唐肆,徇情而馆私人;毋以为过所,畏执而称使客”,但此项会馆规约对于会馆以外的人,特别是各级官吏没有什么约束力。《吴县永禁官占钱江会馆碑》记述钱江会馆建成之后两次被官吏占用的情况,其中一次督粮厅一刘姓官员携家眷占用会馆三十余间,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致使“贮货无所”,并且“凡遇经营集议,以及祭祀神祇,均格碍难行”,但私下求迁,无日可望,呈词吴县要求叩赐勒石。经查属实,合行叙案,勒石永久:“嗣后如有当仕者借作公馆者,许即屏绝。倘该地方与办差人役混行勒借,一经举禀,定拿究治。其各永远凛遵毋违。”⑩可见,会馆在设立时就需要由主事者向地方官府提出申请,在官府备案获得批准。许多会馆都是在官府的批准下建立起来的,而会馆建立之后禀请官府立碑保护,以防官吏或地痞骚扰。在18、19世纪的两百年间苏州、上海等地的会馆和公所都有出于各种不同事由呈请官府保护其“公产”的案例,大量的碑刻内容反映这些地方性保护措施,例如道光二十七年设立于苏州的七襄公所碑记中记载: 吴中百货荟聚,四方懋迁有无者辐辏,莫不有会馆。绸缎肆方甲于天下,独会馆阙然未备,市价之低昂无以定,物色之良楛无以别。至于同业或有善举,亦无从会集议行。兹愿介乎阛阓之区,各肆起在跬步,其艺特便。爰筹公费,立规条;如同业中有老病废疾不能谋生者;有鳏寡孤独无所倚藉者;有异乡远客贫困不能归里者,由各肆报之公局,令司月者核实,于公费中量为资助。其费则各肆酌捐五厘,按月汇交公局,籍而记之,以待诸用。既请郡守靖安舒公达于两大府臬方伯廉访,立案勒石,复移知浙江嘉、湖二郡,晓谕绸绉各肆,一体遵守。经纬详备,意思深远,可谓至矣。(11) 碑文内容进一步反映出当时商人团体的活动状况,以及官府对于商人团体的认可程度:通过“立案勒石”、“晓谕绸绉各肆”,在某种程度上会馆公所争取到官府对于商人团体合法性的认可。有学者将会馆公所这种商人团体概括为“立案公产的组织”,即一种将团体公产契据副本存储地方政府“立案”的法律运作模式,增强会馆公所内部的“董事、司年、司月”组织规章的强制力量,并进一步获得官府保护以及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商人团体将内部规章与既有政府司法实务相结合,产生了苏州会馆公所的“立案”制度。(12)会馆公所将规章与契据一并呈请政府“立案”后,商人们通常将政府核准立案保护会馆公所产业的公文与禁令刻在建筑物的门前或门内,从而形成现今存留的许多苏州会馆公所碑文的重要来源。此外,在苏州除了以会馆公所名称登记产权契据以及向政府“立户纳粮”外,有些会馆公所更发展出一套将产权契据副本存储地方政府公文档案库房的“禀库存贮”制度,推动了会馆公所“立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从已经整理出的北京、苏州、上海等地的碑刻资料中有大量的商人团体的规约章程,随着商业交往的复杂化和手工业行业的不断细分,这些规则变得愈加专门、多样、复杂。邱澎生的研究认为,尽管在清末以前各级政府并没有针对商人结社的各种管理规章,但是地方政府通过“公产立案”的形式给商人团体提供了某种制度性的保障,使得会馆公所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取得政府的协助,并且在地方上形成了一种将商人团体“公产”予以立案的法律制度,这一由地方政府在实际案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地方性制度,体现了一种制度变迁的“由下而上的演化”模式。(13) 由此可见,明清时期商人会馆公所的发展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商人会馆公所发展到清末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形态相对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官府认可的商人团体。 ①参见王日根《明清时代会馆的演进》,载《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82页。 ②《桐桥倚棹录》,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80页。 ③《申报》光绪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载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57页。 ④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77~215页。 ⑤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9页。 ⑥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08页。 ⑦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载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51页。 ⑧苏州历史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页。现碑立于苏州桃花坞大街钱江会馆,原碑现藏苏州博物馆。 ⑨苏州历史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35页。 ⑩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2页。 (11)苏州历史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页。 (12)作者分析认为,“自十六世纪以降,在苏州城工商业者尝试合组团体之际,如何在建购房舍与设置公积金等组织发展‘形式化’的过程中,设法取得法律的保护,是结社发起人不得不解决的迫切问题。随着十六至十八世纪同乡团体‘会馆’与慈善团体‘善堂’的发展与普及,不仅舆情支持此二类团体的成立,官府法律亦乐意保护这些团体的共同财产,给予这两类团体一个安全的发展基础。”参见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载法律史学术网(13)邱澎生:《公产与法人:综论会馆、公所与商会的制度变迁》,载朱英、郑成林主编《商会与近代中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63页。
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李学兰 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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