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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清商业纠纷的类型与商事习惯法的形成

以商人以及商业活动为考察目标,可以将明清商人社会的结构划分为商人内部关系和商人外部进行分析,前者包括商号与行栈之间、商人之间、东家与学徒、伙友之间、行会内部的各帮派之间、行会与行内成员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等等;后者主要涉及商人与政府的关系,特别是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衙蠹、衙胥的关系,还包括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关系。本书讨论重点在于对商人内部关系所引起的纠纷,商人团体内部和商人团体之间所发生的商业纠纷主要有:
  第一,商人或商号与行栈之间的纠纷。明清社会的商业活动中,“诸货之有行也,所以为收发客装;诸行之有会馆也,所以为论评市价”,牙行在代买代卖活动中行使控制物价行情的权力,产生以牙行为一方当事人的诸多商事关系。一方面商人或商号必须依托“行”才能进行市场交易,另一方面“行”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商人或商号的支持和协助。实际中常发生执掌“行”的行头、行伙欺行霸市,有时也发生商人或商号联合起来挑战“行”的地位。①商人或商号与“行”的矛盾是明清商业社会中一直主要的商业纠纷。
  第二,商业团体内部派别之间的纠纷。同乡同业会馆公所内部往往还有不同的行帮组织,例如苏州城里的花素缎机行业,“向分(南)京苏(州)两帮,各有成规,不相搀越”、“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如果行帮之间不能达成和解,就发展为需要官府出面调解或裁断的商业纠纷类型。
  第三,商人与商人之间的纠纷。同行业的商铺之间经营同样的货物,分享同一群客户群体,难免因竞争而引发纠纷,成为商人团体习惯法调整的主要商业纠纷类型之一。
  第四,商人与商业辅助人之间的纠纷,即作为雇主的东家、老板与受雇或受委托的学徒、货友之间的纠纷。明清商业社会中,雇佣和委托所形成的关系不仅涉及某个东家的个人行为或一般商事组织内部管理问题,而往往发展为对商业社会具有影响的社会行为,牵涉到其他商人乃至整个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碑刻资料中反映这方面商业纠纷的不在少数。
  第五,商人团体的经营管理者与其他商人成员之间的纠纷。商人会馆公所的经营管理虽受条规行约的规范与约束,仍不免发生账目管理混乱、私吞、侵占会馆公所财产等情况。
  在商人外部关系中尤以商人与官府之间既合作又矛盾的关系为最,商人在客地开展经营活动必然需要谋求官府或官员豪富的保护,另一方面官府也需要依靠商帮力量加强地方治安,借助商人会馆公所力量约束在各地之间流动的客居人士,相互的利益需求推动前文所论会馆公所公产立案制度的发展。②此外,明清社会中,也时常出现地痞无赖、无业游民等私设牙行,把持税卡,把持行市,扰乱市场等现象,对商业秩序和商业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下面以清代景德镇陶瓷行业为例,展示会馆公所、行帮等传统商人团体在当时社会环境中如何开展商业交往,各行业之间如何形成分工与合作格局,以及商人团体习惯法在商人社会的秩序形成中发挥怎样作用。③景德镇作为一座以制瓷业闻名于世的手工业城镇拥有一千多年历史,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景德镇陶瓷业在明代中叶后迅速发展和繁荣起来,据统计到1949年民间制瓷手工业作坊多达两千多家。景德镇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特殊行业分工,其严格、细密的程度令人吃惊,据《景德镇陶录》记载:“陶有窑”(柴窑),“窑有户”(窑户),“工有作”(坯户),“作有家”(红店),“陶所资各户”(辅助业)。由坯户(烧窑业)、红店(彩釉业)、窑户(柴窑业)三大主要手工制作行业,以及包括陶瓷原料业、服务业、销售业、包装运输业、工具业、下脚修补业等在内的众多副业,分工合作组成一个严密的有机体。据宋应星《天工开物》记载,“一器之成,过手七十二”。细致的手工业分工推动工场内部分工和专业化发展,正是由于采取高度专业化的生产方式使景德镇成为一个具有完整生产、销售一条龙的制瓷手工业城市,无论质量还是数量都在全国产瓷区中独占鳌头,成为全国乃至世界制瓷业中心。
  景德镇传统手工陶瓷业的生产过程一环紧扣一环,非常复杂,每个业主代表一个生产环节,每个生产环节都存在不同的为这一环节服务的其他辅助业,这些辅助业与服务对象(业主)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被称为“宾主制”。一个坯户开始生产之前必须到行会登记,即“投行”,意味着经登记后要永远属于所登记之行帮,并由此建立和固定与其他各个辅助业之间的商业关系。例如只能在固定的某家白土行购买瓷土,只能在某家坯刀店购买生产工具等等,这种关系只要牌号或商号不改就会一直保持下去,乃至祖祖辈辈。如果其中某个辅助业破产关门,其客户不能自行另外选择新的合作伙伴,只能由原来的“主家”安排接手的下家。因此,景德镇的每一个辅助业都有各自固定的客户,形成稳定的宾主关系,新来的人不能抢夺别人的老客户,否则就违反行规,行帮就会出面干涉。以从事瓷器销售的瓷行与瓷庄为例,瓷行是当地窑户及彩釉作与外地商人接洽的中间媒介商,属于牙行,同时为外地商人提供代买、落仓、包装、托运等服务,凡外地客商来景德镇采买瓷器都要通过瓷行雇请专门的行帮有条不紊地进行贩瓷交易。而瓷庄则是有实力的外地瓷商直接在景德镇设庄,派专人自行采购和组织包装发运,瓷庄可以不通过瓷行采买,也不必捐贴,但只能为自己采购,不得接待其他的瓷商,否则就违反行规,视为“搀夺”。几百年来,景德镇的民窑业正是依靠各种复杂而严格的行规维持一种有序、稳定、缓慢发展的商业组织形式。特摘录两项行规如下:
  “宾主制”
  烧窑、做坯、红店、瓷行以及五行头(看色、把桩、包装、打桶、打络等)行业之间,进行了一次交易后,即不能随便更动,双方要保持长期交易,有的甚至成为世袭。倘有一方违反(主要是客方),行会便会出面干涉,这就是所谓的宾主制度。例如满窑店和烧窑户之间的“宾主制”,就是某窑与某满窑店须按常规履行合约,其他店不能满窑。即使这个店因为太忙,也是由这个店出面另请别人。烧窑户是不能擅自雇请人的,否则便产生“参行”纠纷。
  “写本簿”
  坯户开业前,要向坯厂“街师傅”登记,把几乘做坯辘轳车,几乘利(修)坯辘轳车写上账簿,以后雇请装坯工,要永远属于这个帮。工人上工,也要先找“街师傅”写“本簿”,开列制作的各自范围,不能随意更动。写本簿本帮交费5元,外帮交费10元。④
  如果有人触犯包括“宾主制”、“写本簿”在内的行规,将受到来自商人团体内部或外部人员的处罚。轻的一种是到茶馆喝茶,由违规者付账并罚款若干,严重的违规者将面临“剁草鞋”的处罚,即赶过渡口,驱逐出景德镇,即使留在镇上也不会再有人请他,意味着剥夺违规者从事陶瓷业的工作机会。不仅是工人,就是老板也必须对行规有足够重视,如窑户对工人有苛刻和欺压的情况时,工人可以向街师傅反映,后者即请窑户老板进茶馆吃泡茶,根据所违犯的情况,轻者支付茶钱另加罚款,打爆竹赔礼道歉,重者要演木偶戏,放爆竹过街,当众赔礼道歉,态度生硬者还可能被处罚停产歇业。如果老板买通了街师傅,工人就会采取“打派头”,即罢工的方式与其进行集体式的理论。⑤
  在景德镇众多的陶瓷行业中,会馆行帮林立,以行业为特点,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行帮和会馆,对景德镇的商业经济和社会政治都产生重大影响。外来人口激增,尤其客籍人士超过本地人,使得景德镇名目繁多的商业组织得以形成。景德镇的会馆都以各个不同区域为单位组织的,且大多数由外地来景德镇经商的商人所建,具有商人同乡会馆性质,加之景德镇陶瓷业都由不同血缘和地缘组织所垄断,所以会馆也是各个陶瓷业开展行业活动的办事机构。这些会馆大都出现在清末,嘉庆二十年(1815年)就有徽州、南昌、苏州、饶州、都昌、临江会馆和景师书院七所,据调查1949年以前,景德镇有清代和民国初年所见会馆27座。其中垄断景德镇金融业和大部分店铺及陶瓷原料业的徽州商人,在镇上建立最豪华的徽州会馆。
  景德镇的行帮基本以地域和宗族进行划分,不同地域和宗族的人分别垄断不同行业,而行帮的活动和集会地点都集中在各地所建立的会馆和书院之中。景德镇的陶瓷业行帮组织大约有近百个,从行业上可分为商人行帮、手工业行帮和工人行帮三大类,从地域上可分为徽帮(安徽商人)、都帮(江西商人)和杂帮(前两帮以外的)。商人行帮由外省商人的26个客帮组成,沟通景德镇与外地的联系,也操纵着景德镇瓷器的运销。手工业行帮更是精密地划分为八业三十六行,每行都有严格的行规,各个行业都世代相传,不但行内外的人互不通气,在技术方面有的只能传授给儿子、孙子,没有把头的许可不得招收任何新人,也不能有任何新的改革。工人行帮也有“五府十八帮”之说。
  在景德镇,会馆和行帮并非两种完全不同或不相干的组织,相反,它们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都是血缘、地缘和业缘的联合体,只在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会馆一般侧重于血缘和地缘方面,行帮则侧重于业缘方面。尽管如此,许多行帮的集会地点在会馆中进行,而许多会馆的会首同时又是某一行帮的头首。景德镇的会馆组织中大部分人既是同乡,又是从事同一行当的同业者,但也不排除同行以外的同乡参加;而行帮组织则限于同乡中的同业人员,一方面具有强烈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其同乡性使之具有较强的封闭性,限制非同乡的同业者加入。
  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景德镇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们通过会馆和行帮形式团结同行、联络乡谊、限制竞争、规定生产或业务范围、解决业主困难和保护同行利益。行帮内与各个行帮之间有非常严格的规约,并以这些规约作为行业成员的行为规范。这些行帮组织除了联结同业增强自卫力量,与一切不利的环境和势力相抗争外,也通过统一行规的形式避免同行竞争以保持本行业共存共荣的垄断地位,景德镇制瓷业中的各种技艺借此实现垄断,并形成和维持商业往来和行业分工所需要的社会秩序。景德镇的瓷业工匠们在为生存而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风俗习惯、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这种风俗习惯随时间推移逐渐凝固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模型。方李莉分析指出:
  众多的生产环节和行业分工使景德镇陶瓷业需要一种组织制约和引导集体行为的制度。在陶瓷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存在着各行业之间的协作,其中包括各行业之间及地域、血缘之间的对立、冲突和竞争等形式。而制度模型则是用来协调这些过程,起着管理竞争、协调冲突、组织个人以维护秩序的作用。景德镇陶瓷业中的制度模型存在于各个行业的一些行规制度中。这些行规制度并不是在某天之中突然出现或规定的,而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为了适应一些必须对付的各种不同问题而逐步形成的,并以此行规制度形成了各种共同利益团体。⑥
  商人团体习惯法的产生发展与商业自治活动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在自发的、传统的、较少有外来因素影响的民间社会中,景德镇的工匠们处在一种“知其然”的知识体系中,每个新入行的匠人们都必须了解并尽力使自己的行为与各类传统的行规相适应。这种能力被哈耶克称为一种“通过学习与模仿而形成的遵守规则的行为模式,是一个进化和选择过程的产物”,并且构成人类“扩展秩序”的重要环节。哈耶克对人群的习惯发生机制曾作过如下分析:
  学会如何为人处世,与其说是各种见识、理性和理解力的结果,不如说是它们的来源。人并非生下来就聪慧、理性而善良,为了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受到教育。创设我们道德的并不是我们的理智;相反,是受着我们道德支配的人类交往,使得理性的成长以及同它结合在一起的各种能力成为可能。人能变得聪明,是因为存在着可供他学习的传统,但这种传统并不是源于对观察到的事实进行理性解释的能力,而是源于做出反应的习惯。它主要是告诉人们,在一定的环境下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但并不告诉他肯定能够期待发生什么。⑦
  方李莉对景德镇新旧民窑业的社会学田野考察从个案的角度似乎很好地例证了这个观点。宾主制、写本簿制这些行规的形成更多地依赖于生产和生活中长期积累的经验,在人群长期的生产交往活动形成一种特有的陶瓷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规约。从内容上看宾主制调整满窑店和烧窑户之间关系,限制满窑业主之间的竞争。如何在一个狭小的熟人圈子里公平地分配有限的市场需求,并维持交易秩序的稳定是一个大问题。政府未能提供市场经济所需基础公共产品条件下,又不至于落入强者为王的“丛林规则”,限制竞争维持稳定其实是一个较之保护自由竞争权更重要的问题。也许从今人的观点来看,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传统行业规约体现了一种行业垄断,行规本身也许并不公平,行规实施的客观结果却避免了因追求分配公平而付出更大代价,并在一个稳定的秩序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再生产。在外部条件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这套生产体系连同其观念就会在促进和制约的互动中形成并延续一种陶瓷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规约,并且依赖其作为自己的生活指南,解决生产、劳动以及衣、食、住、行的最基本事务。
  景德镇的生产体系或许可能有其他的选择样式,例如流行一种自由竞争的规则,但是历史的进化选择似乎没有给其留下扩展的可能性。景德镇传统民窑的案例充分说明习惯法形成于人们日常的商事交往活动,并经历着时间冲刷慢慢沉积下来。商事习惯法是对商业交往活动方式的一种制度性记载,制约和影响人们的日常交往活动。
  ①参见孙丽娟《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从碑刻资料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73页。
  ②商人团体与官府也存在矛盾的一面,纠纷主要涉及官府采买以及税费摊收,对于前者已在前文关于“编审行役制”的法律变化中有所涉及,后者在范金民《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一书有大量成案,限于主题本书不做展开。
  ③景德镇制瓷业情况及其行规资料来源于方李莉:《传统与变迁——景德镇新旧民窑业田野考察》,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④方李莉:《传统与变迁——景德镇新旧民窑业田野考察》,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6页。
  ⑤参见方李莉《传统与变迁——景德镇新旧民窑业田野考察》,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⑥方李莉:《传统与变迁——景德镇新旧民窑业田野考察》,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⑦[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作者指出,人们在不断交往中养成某些得到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而这种模式又为一个群体带来了范围不断扩大的有益的影响,它可以使完全素不相识的人为了各自的目标而形成相互合作。最终形成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大的秩序,特别强调这种扩展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
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李学兰 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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